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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公安成功破獲特大網路傳銷案

獬豸新聞

8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對《商報·法治周刊》記者透露:經過5個多月的縝密偵查,在哈爾濱、瀋陽等地公安機關的大力配合下,常德市公安局成功破獲了「中券資本」「國盟資本」特大網路傳銷案,共凍結銀行卡300餘張,扣押現金及財務折款5億元,警方在犯罪嫌疑人家中繳獲現金7000萬元,抓獲王某禹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5人,其中王某禹、柴某等6名主要骨幹成員已被常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傳銷組織與境外公司有牽連

據辦案民警介紹,經常德市公安局偵查查明,哈爾濱人王某禹於2015年12月從境外傳銷組織「新亞洲集團」引進傳銷項目「中券資本」,謊稱該項目是代理銷售美國懷俄明州中券資本集團有限公司(簡稱CCG)的證券,在國內招募會員加入,參加者按照繳納購買證券產品的費用多少確定級別。會員繳費分為4800元、15000元、48000元、150000元人民幣四個級別,註冊報單成為該公司會員后,會員可享受到該公司的獎勵。

「中券資本」項目實行雙軌制傳銷獎金制度,會員每推薦一名下線會員可獲得其投資額的10%作為「直推獎」;同時,每名會員的下線人員都形成左右兩個市場,按照小區的業績和會員級別相對應的返獎比例,獲得90%-20%的「對碰獎」。會員還可以按推薦關係拿三代下線5%的「代數獎」。

為了推廣「中券資本」,王某禹召集崔某燕、吳某友等骨幹在全國各地召開千人推廣大會,採用報銷差旅、食宿費等手段大肆招募會員,並在哈爾濱建立工作室,招聘了40餘名工作人員為會員註冊報單。

2016年8月,「中券資本」項目因發展人員減少,發生提現困難,王某禹又夥同「新亞洲集團」推出「國盟資本普惠證券」以所謂資本證券化為名繼續開展傳銷活動。一年多時間,王某禹通過推廣「中券資本」「國盟資本」兩個傳銷項目在全國發展了20多個下線傳銷團隊,會員高達20多萬人,收取傳銷資金40多億元,個人非法獲利近10億元,還獲得了「公司」給予的賓利、寶馬、奔馬、路虎等20多輛豪車獎勵。

說到「中券資本」就不得不提「新亞洲集團」。這個公司一般人並不知曉,但在傳銷界卻是「大名鼎鼎」。據知情人反映,該公司實際上是一個無法查證的虛擬公司,其老闆是傳銷頭目郭建,20多年前郭建從大陸去泰國開展傳銷活動,其人非常狡猾,從不在公開場合露面,所以公眾對其是只聞其名、不見其人。近年來,大陸很多打著境外公司招牌的傳銷項目,其背後都是郭建一手策劃操作的。

郭建的主要手法就是瞄準國內投資熱點,虛構境外上市公司,以代理投資為名設計傳銷項目,通過互聯網宣傳,然後在國內尋找代理人建立傳銷團隊進行推廣。

為了給傳銷活動造勢,「新亞洲集團」以報銷交通、食宿費用為誘餌,通過國內代理人以旅遊名義組織會員到新加坡、泰國、澳大利亞等地參加「新亞洲集團」舉辦的明星演唱會、慈善晚宴,宣傳公司實力,誘惑他人投資加入傳銷活動。僅2016年至2017年4月,「新亞洲集團」就先後在泰國曼谷、新加坡皇京港、迪拜、莫斯科等地舉辦萬人規模的大型活動8次,國內有數萬人前往參加。

對傳銷活動新特點須警惕

辦案民警向《商報·法治周刊》記者介紹,「新亞洲集團」傳銷組織反映了當前傳銷活動的新特點。

廣東省公安廳日前通報稱,6月中旬,省公安廳組織梅州、惠州、陽江、湛江、茂名、肇慶等16個地市警方,同步在廣東、廣西和福建等地開展了「颶風23號」收網行動,成功搗毀犯罪窩點70餘個,偵破網路傳銷案件50餘宗,涉案金額達10餘億元。圖為廣東省公安廳內展示的涉案物品。 CNSPHOTO提供

一是把公司總部設在境外,公司的管理團隊全部都是境外人員,會員註冊的後台伺服器也設在境外,這樣即使被公安機關查處,也只是他們的市場團隊被查獲,他們換個「馬甲」仍可繼續經營。

二是傳銷收費、返獎資金全部通過地下錢莊運行,資金在賬戶上停留時間短、分散快,增加了追繳難度。

三是為防止資金鏈斷裂崩盤,延緩傳銷活動的生命力,他們在一個傳銷項目即將崩盤時,緊接著又會馬上啟動另一個新的傳銷項目,將前一個項目的會員平移到新項目繼續發展新會員,採用這種一環緊扣一環的手法,不斷推出新的傳銷項目,導致傳銷活動惡性循環,愈演愈烈。

自2015年12月以來,「新亞洲集團」先後推出了「中券資本、國盟資本、DB科融證券、諾亞方舟、精準策略」等6個項目,在國內建立了20多個大的傳銷團隊,發展會員50多萬人,涉及全國25個省市,收取傳銷資金100多億元,除少部分作為獎金返還給了會員外,有60多億元通過地下錢莊流向境外,嚴重危害了國家金融安全。

公安機關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凡是要交納入門費、會費、拉人頭推薦他人加入才能獲得獎金的行為都涉嫌傳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嫌犯罪,參與傳銷也是違法的。投資者要擦亮眼睛,切勿盲目投資。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商報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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