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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後還貸的房產怎麼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個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法律問題,因大部分的老百姓都是工薪階層,一次性拿不出幾十萬、幾百萬購房,只好採取貸款購房的方式。社會變化萬千,人民思想複雜多變,在這個期間選擇結束一段婚姻,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針對這些情況,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法院一般會考慮房產歸付首付(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由產權登記方向對方進行補償。

關於產權登記方如何向另一方進行補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解釋:

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託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

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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