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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醫療」之「雙波浪式舞蹈"中,政策先動總好過患者先抖!

前段時間,看著互聯網醫療玩的熱火朝天,不亦樂乎,我就順手分享了一篇文章給朋友,沒想到卻被朋友潑了冷水。朋友認為:醫療就是醫療,這麼玩是玩不長的。因為不管是從患者本身的安全考慮,還是衛計委責任的層面來看,互聯網醫療被限是遲早的事情。當時的我還不以為然,沒有想到的是驗證來的如此之快。

一份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發放的《關於徵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和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意見的函》,在微信流傳開來。

其中與互聯網醫療企業密切相關的有10項(億邦動力網整理):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基本涵蓋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准入、監管和相關法律責任明細以及醫療機構執業規則四個方面。

政策要點梳理

總結來看,意見是圍繞「互聯網診療活動」的主體性質展開的。

首先,毫無疑問的是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主體,今後只能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開展。

不僅如此,辦法對這一機構還進行了一系列的限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布相應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醫療機構,也不行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擅自設置審批虛擬醫療機構,這一特別說明應該是針對「之前互聯網醫院多與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相關而強調。

其次,對於「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開展機構或人的資質以及內容也做了規定。

可以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只能是「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開展的活動也必須是經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的診療科目;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名稱,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對於患者類型也同樣有所規定,首診患者,不能通過互聯網進行。非首診的患者,如果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必須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 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醫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經其執業註冊的醫療機構同意;鼓勵醫聯體內利用互聯網診療活動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最後還明確表示,本辦法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路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后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一點點思考

一場轟轟烈烈的互聯網醫療探索之旅眼看就要不得不調整方向,更多的去思考安全問題。雖然對於那些互聯網醫療的探索者來說,的確有些殘酷,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卻要以撤銷而落幕,但這就是醫療。

醫療的特殊性決定了,在創新的同時,一定要擰緊安全之弦,因為一旦出現事故涉及的可能是生死,影響到的可能是一個家庭,甚至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懸崖勒馬即使是「被」,長遠來看也未嘗不是好事一樁。

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前車之鑒,互聯網醫療如果出現問題,風險只能是更勝一籌。醫療不僅是錢的問題更是命的問題,放慢腳步,嚴格要求也許不是壞事。正如朋友所說,玩金融,玩醫療,不密切關注政策動向,就是在玩火。

在這點上,從互聯網公關服務轉正醫療圈,筆者深有感觸:經常是這個稿子不能發,那個也有限制;不能玩概念,不能有一點誇張的成分。不僅醫療工作者如履薄冰,就是我們這些相關業務的機構,也是跟著要小心謹慎。

也許是看了《外科風雲》的緣故,近來對醫療圈的好多事情多了一些理解,理解了醫療的不易,要創新卻不能大刀闊斧之為難。理解了「互聯網醫療」的創新為何總是跳著「收放」循環的雙波浪式舞蹈,好比是繩索抖動之舞,繩子的一端是政策,一端是患者,你上我下,你下我上的協同作戰。此次「政策」一端先動佔據先機,總要好過「患者」先抖限於被動。

以下為徵求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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