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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知識|發票品名欄能不能開「辦公用品」?

票品名欄能不能開「辦公用品」?

在過去,經常的,很多企業有意或無意的,都喜歡在買東西時,讓超市、小店等發票品名上開辦公用品,然後進行內部報賬。然而,發票品名欄開「辦公用品」,究竟合不合法,對不對呢?一起和宏興會計培訓小編來看下。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也就是說,發票中的各欄(包括品名欄)要如實開具,什麼是如實開具呢?說白了,就是買的是什麼,就開什麼。可是如果明明買的是水壺,結果開的是「辦公用品」四個字,很明顯這與實際的品名就不符了,既然不符,自然不能算合格發票了。

而如果發票不合格,輕的是不給報銷,重的就是不能稅前扣除了。因此,作為企業人員,在取得發票時,如果還按過去老做法,開「辦公用品」四個字,稅務風險大大。

那麼如何避免這類風險呢?其實也很簡單,如果買的東西少,就直接發票品名欄開買的東西,如果買的東西多,就在發票後面附個清單。這樣一來,自然也就合規,而沒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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