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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該往何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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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上世紀90年代末,為了配合法官精英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首次提出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此後,經過十幾年的試點與探索,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設積累了相對成熟可行的經驗。

本輪司法改革開始后,隨著司法責任制、法官員額制等改革的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配套制度,開始逐步在全國範圍內鋪開。

本期封面聚焦,我們選取了多個角度介紹和解讀法官助理制度,涉及的有成就,也有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希望通過這些報道,在全景記錄和展示改革進程的同時,能夠為改革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人民法院全面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背景下,與之相配套的法官助理審判輔助職業的職業制度建構和職業化建設改革的相關問題,成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點。


本輪司法改革的重點主要是體制改革,體制改革的目標更進一步明確了要加強法治工作隊伍職業化建設的改革要求。而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作為本輪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理論意義和司改實踐的現實需求。法官員額制改革究竟立足於怎樣的司法職業制度基礎才能順利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必須同步配套改革或提前建構設計的法官助理審判輔助職業制度改革的歷史背景和理論基礎是什麼?


我們需要站在歷史和未來兩條經緯線上用立體交集的法學理論思維和改革實踐視野來審慎思考,分析改革中面臨的現實問題,尋找最佳應對措施,總結改革探索實踐經驗,克服諸多困難和不足,展望法官員額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的正確路徑與發展方向。

法官助理是必不可少還是可有可無?

從最高法院《一五改革綱要》出台開始,關於法官助理審判輔助職業制度的改革實際上就已經啟動,經歷四個五年改革綱要指導下的將近二十年司法改革,司法的職業化建設跟法官與書記員分序列管理模式之間是否有相關性,直到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時才逐步得到明確。過去的司法改革實際效果對此沒有提供普遍的或比較明顯的實證支持,直到法官員額制改革推進到新的審判團隊需要法官助理職業提供高效率和高效能的輔助職業配合時,審判輔助職業改革和職業化建設才得到應有的重視。在缺乏必備配套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倉促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所帶來的諸多問題,也值得我們深入研究和審慎思考。


時至今日,當我們回顧法官員額制改革在全國法院系統的分批次改革試點和部分全面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困難和問題時,我們發現有一個必須同步推進的基礎性配套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這就是與法官員額制改革密切相關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制度建構和職業化建設的同步配套改革問題。在全國分三批改革試點省份法院正在全面推進司法改革的進程中,我們有必要及時根據改革探索實踐經驗和推進改革的現實需要,重點研究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必須同步解決好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制度配套改革問題。在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的探索實踐過程中,作為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必須前置性設計和同步推進的基礎性配套審判輔助職業制度改革和職業化建設,必須引起法律職業共同體和全社會的足夠重視,必須及時根據改革試點法院的改革探索實踐經驗和深化司法改革的現實需要,整體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必須同步解決好的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制度配套改革問題。


新一輪司法改革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改革內容,就是推進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把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作為審判輔助人員確定下來,這就為法官助理審判輔助職業設定了職業建構基礎和改革契機。最為重要的是,以前的司法改革都沒有提出和推行法官員額制改革,由於以前沒有進行法官員額制改革就很難推行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而本輪司法改革主要是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這是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能夠得到重視和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礎性前提,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的前提是把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分離開來和分類管理。從嚴格意義上講,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只到此時恰逢這一改革契機,才在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司法體制運行架構中剛剛開始得以展開,法官助理職業才開始逐步形成一個較為清晰的審判輔助職業概念,也正在逐漸開始得到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公眾對法官助理的職業認同。

法官助理是法官轉化還是人才優化?

現在法官助理來源大體包括這幾個方面:一是原來的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沒有入額選任為員額製法官的轉崗為法官助理,在本輪司改中有一批人員屬於這種的情況。這批人當中的情況大體區分為兩種:年輕的助理審判員轉崗因為期待和等待下一次通過員額製法官選任,基本上能夠安心法官助理工作崗位;原來的審判員轉崗為法官助理,則不太現實能夠長期安心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二是由部分原來的書記員轉崗為法官助理來從事審判輔助工作。三是從高校法學院系招錄能夠相對穩定從事一段時間法官助理崗位工作的大學部生、碩士研究所。四是選擇高校法學專業優秀在校大學部生和碩士、博士研究所來法院實習擔任聘任制的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目前存在首要問題就是法官助理從業人員的來源優化問題。


歷次的司法改革均沒有把書記員、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審判輔助職業作為改革的前置性和基礎性重要內容,更加沒有關於與法官職業配套的審判輔助職業的職業化改革設計。職業化實際上是審判輔助職業改革制度設計的法理基礎。法官職業和法官助理、書記員職業共同的職業化素質要求是法官員額制改革能夠得到社會公眾認同的制度性基礎。然而,遺憾的是,過去這些司法職業化的程序制度設計改革理念一直沒有能夠成為司法改革的方法論。法律職業素質也沒有成為法官職業和審判輔助職業的職業認同基礎性標準。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的利益價值和職業共同體的功利原理,也沒有能夠成為審判輔助職業化建設的制度改革指引。


在過去的傳統司法體制架構之中,書記員職業一直是一個流動性較強的動態職業制度設計和設置,書記員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動態的流轉型階段性的審判輔助職業,沒有書記員會將其確定為終身職業,而都是將其視為一種過渡性的階段性的准法官職業培育的過程,所有的書記員都是作為法官的學徒和後備資源而存在的,由書記員晉陞為法官的傳統體制和機制的制度設計,基本上還是比較符合司法體制對於訴訟程序模式的架構選擇的。


由於人民法院的法官職業制度歷來採用的是中央政法編製的統一管理模式,這種司法公務員體制幹部管理模式的職業制度,比較適合從幹部身份、思想素養、職業技能長期同質化培育的書記員後備隊伍中選任職業法官。傳統意義上的法官職業培養模式實際上就是幹部管理體制內的司法公務員培養模式,這種模式也是與傳統的訴訟程序模式選擇相一致的。我們不僅沒有從律師、學者中招錄職業法官的傳統,而且,也欠缺從體制外部培養和招錄職業法官的法官職業制度培育基礎。


法官在體制內,而律師在體制外,學者則是事業編製管理體系,打通法官與律師、學者之間的職業通道很容易,但是,要讓律師和學者成為法官職業的主要來源和後備基礎則很難,要讓招錄的優秀律師、學者進入司法公務員體制管理模式中的法官隊伍后能夠很好很快地適應新的體制內工作管理模式更難。因為,實際上我們現在還暫時不具備這樣的法官職業制度建構基礎,必須從法官隊伍職業化制度建構和訴訟程序模式制度的架構作長期的制度設計安排,經過長期的法官隊伍職業化制度建設之後,才有可能逐漸形成從律師、學者中選任法官的司法職業培育模式。現階段及今後較長時期內,我們還不能徹底改變從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隊伍中擇優培養職業法官的法官職業培育模式。從律師、學者中招錄職業法官目前還只能是一種象徵性的有益補充和宣示性的職業制度多元化的制度設計。法官助理審判輔助職業制度建設和職業化建設改革設計,在當前實際上仍然還是法官員額制改革的職業制度建構基礎和人才儲備基礎。

法官助理是管理分類還是職責分工?

一旦法官員額經員額制改革的科學合理比例確定下來之後,就希望建立一個數量相對較少而質量相對較高的員額法官隊伍。讓員額法官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審判核心事務中去,因為法官整體人數減少了,就需要法官助理審判輔助人員來分擔原來由法官親歷從事的一些審判事務性、程序性工作,這個時候對於法官助理的審判輔助性工作就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定位問題。


法官助理給員額法官做審判輔助工作,存在一定的審判事務是可歸類分解的。在審判工作中,很多工作可以分成很多類,哪些必須由員額法官做,哪些可由法官助理做,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分類。目前,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功能定位、職責劃分不是很明確,導致員額法官還是很忙很累,而法官助理不知道幹什麼。特別是對於剛剛當員額法官的人來說更是一個很大的現實問題,因為他們不知道如何管理、指揮、協調和考評法官助理。由於職責不分,導致我們在組建審判團隊的時候,只是形式上建立了審判團隊,而實質上沒有建立團隊科學合理的職責分工。


縱觀過去在全國法院系統普遍開展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改革探索實踐,實際上還是一種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的傳統角色與新興的法官助理職業的全新審判輔助職業角色的職業混同和交叉。以湖北省法院系統首批參與法官員額制改革試點的武漢中院、漢陽法院和青山法院為例,法官員額制改革方案初步完成之後,新組建的審判團隊在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磨合過程中所遭遇到的諸多棘手困難和問題之一,就是普遍反映目前的書記員、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明顯存在著配備不足和配合不力的問題,目前配備在崗的法官助理基本上只能幹書記員的活,功能作用也基本上和書記員一樣,法官助理和書記員還不能適應理想中的符合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需要,現有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基本上還是沿襲原來的做法,有的新組建審判團隊的員額製法官不得不還是像過去一樣自己幹事務性、程序性工作。


法官員額制改革后新組建的審判團隊運作模式特彆強調合理配置審判人力資源,原來素質較高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參與審判團隊后能夠及時適應新的工作要求,能及時發揮審判團隊的整體合力形成高效率、高質量的強強合作辦案能力,切實解決中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難題。然而,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等審判輔助職業人員配備不足、人員變動流失頻繁、審判輔助職業技能不高的現狀仍然在一定的範圍內存在,並成為影響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主要原因,使得新組建的審判團隊難以發揮預期的辦案效果,不得不重新採取各種配套措施和補救辦法彌補改革配套方案設計的不足。


從訴訟模式和新的審判權運行機制來看,特色司法體制和訴訟模式既不是英美法系的集中審理訴訟模式,也不是大陸法系的傳統訴訟模式,我們採用的是分階段性審理訴訟模式,沒有明確的由程序法規制的審前程序,訴訟程序運行缺乏安定性和穩定性的制度安排,審前準備程序應當處理的訴訟請求變更和固定、證據開示和交換等均沒有明確的截止時間點。現行的訴訟模式制度安排在登記立案、審前準備、一審、二審、再審等訴訟程序階段均可以調解,在執行階段可以和解,調解和和解貫穿訴訟程序的全過程並能隨時影響實體處理結果,審前準備階段和實質審理階段始終處於交織和交叉狀態。在這樣的訴訟模式制度框架中,法官職業與法官助理、書記員審判輔助職業之間的職業特徵和職業功能並沒有實質意義上的區分,在並不需要審前準備程序功能的快審速裁、小額訴訟、簡易程序等簡單類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助理和法官之間的職業功能差異不大,有些簡易程序案件的審判事務甚至由書記員都可以完全勝任。作為員額法官後備資源的法官助理當下所承擔的審判輔助職責,與他們未來作為法官所承擔的職責之間並無實質意義上的差異,職業化建設的角色差異還需要做進一步的提煉和細分。

法官助理是職業歸宿還是專業發展?

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瓶頸」問題,就是尚未真正建構科學合理的職務序列等級管理模式,職業未來發展空間缺乏明確的方向。司法人員分類管理並不是要在法院分個三六九等,而是根據司法規律建構不同類別人員分類管理的單獨職務序列,法官助理的等級分類管理和單獨職務序列目前還沒有真正建構起來。有的人是以員額法官為未來發展志向,還有的人則一直會固定在法官助理職業序列中。對於這些固定在法官助理職業序列隊伍中的人,一定要建立類別化的單獨序列等級標準,也就是需要建構科學合理的等級職務序列管理模式。然而,現在實際上還是在套用行政級別管理模式,雖然有的地方法院提出了初級法官助理、中級法官助理和高級法官助理的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管理模式,但實質意義上還是在套用過去的行政等級管理模式,甚至還不如過去的行政管理序列。未來的發展路徑還是要建立法官助理職業制度特殊的科學的合理的有職業尊榮感和職業歸宿感的單獨職務等級序列管理模式。否則,還是與過去的公務員一樣套,就失去了推進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的實際意義。


法官助理職業群體裡面的人也有好幾種情況:原來是法官但未入額的、書記員轉崗的、新招錄的、實習或臨時聘用的,這部分人也會進行分層。年紀比較大的又不能勝任法官工作的,純粹來做法官助理不太現實,但從人員的歸類上他們只能歸到法官助理中去。還有部分是年紀比較輕的未入額的,這部分人可以未來通過辦案參與審判輔助工作,達到一定的考核考評遴選條件可以轉化為員額法官身份。還有一部分是書記員轉崗的,隨著個人的發展和成長,也會面臨著能否成為員額法官的問題。當然,他們成長為員額法官必須符合員額製法官的選任條件和程序。還有部分法官助理是高校在讀學生,他們通過短期實習和實踐,自己增長了實踐知識,不存在法院解決他們出路的問題。但是,職業制度的建構與發展取決於這一職業的發展方向和未來。關於法官助理未來的發展方向和出路問題,已經成為制約這一職業制度改革順利推進的「攔路虎」,「天花板」效應扼住了改革的軟肋。


黨中央深化改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總方向,全面建設有特色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夢,堅持有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化建設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在主導司法體制改革方向時必然會與政治話語、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和社會現實相結合。西方司法文明發展進步的先進經驗、司法智慧和後現代主義法學思潮可以借鑒,但更為重要的是立足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司法改革提出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既是社會和時代不斷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司法職業制度專業化改革的實際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報告提出推進法治專門隊伍專業化、規範化、職業化的司法改革目標,實際上就是現代社會經濟不斷發展變化需要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新時代新需求的現實表述。


司法職業的專業化、規範化和職業化,是社會發展到工業化、現代化階段的自然狀態和必然選擇。法官助理這一新興審判輔助職業的產生,是社會變遷和時代發展進步不斷推進司法職業專業化改革和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必然產物。法官助理職業化是推行法官員額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條件和前置性職業制度架構基礎;雖然法官助理的司法職業地位和職業架構在整個法治職業構架體系中只是處於基礎性和輔助性的配角職業,但法官助理職業制度改革實際上是整體司法體制改革體系中具有方向性和前瞻性指導意義的現實問題。
(本文作者系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應用法學與法治社會研究院院長,第三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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