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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對監管區塊鏈ICO有何借鑒意義

金評媒(https://www.jpm.cn) 編者按:區塊鏈ICO市場火爆,參與人員良莠不齊,風險初露端倪,對區塊鏈ICO的監管和規制,也許不遠了。如果說ICO是幣圈的IPO,咱們就來看看IPO的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ICO有沒有借鑒意義。

上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領導指出「有風險未發現是失職,發現風險未及時提示和處置是瀆職」。

區塊鏈ICO市場火爆,參與人員良莠不齊,風險初露端倪,對區塊鏈ICO的監管和規制,也許不遠了。

如果說ICO是幣圈的IPO,咱們就來看看IPO的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ICO有沒有借鑒意義。

颯姐研讀了2014年8月修訂的新版證券法,發現有些原則和管理辦法值得借鑒,特撰寫出來,供大家參考。

1、立法目的複合,值得ICO借鑒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包括規範證券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如果規制區塊鏈ICO,也應當考慮複合性立法目的,重點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我們想強調,規制ICO不僅要監管其發行環節,還要監管其後續交易和持續信息披露問題。

畢竟,ICO的發行不是「圈幣」,而是一種投資,投資人對其投資的項目運作和情況有「知情權」,也可以根據約定隨時撤出投資。

2、區塊鏈ICO有沒有可能直接歸入《證券法》規制

「凡事皆有可能」,證券法一直醞釀大改,主要是對於「證券」二字的外延規定非常狹窄,該法規制的行為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債券、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和交易,以及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但從全世界的立法例來看,很多國家的「證券」範圍很廣,即:等額分份,向社會公眾發行,帶來收益的憑證。

如此一來,很多國家的證監會實際上是一國金融的實權部門,不置評。

既然證券法允許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債券歸屬證券法規制,那麼,區塊鏈ICO如果通過「監管沙盒」或者金融創新試點后,可否參照使用證券法的原則和規定呢?

也許,有可能。

3、「公開發行」有一定之規

之所以,市場和監管機構對區塊鏈ICO保持高度關注,主要還是擔心涉及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引發局部金融穩定事件。

如果沒有公開發行,也許區塊鏈ICO的風險可以降低一半。

那麼,什麼是「公開發行」證券呢?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請注意,如果我們在封閉的小範圍內發行,要將人數控制下來,雖然證券法規定了200人的限制,真實法律風險是150人,詳見刑法第176條的司法解釋。

因此,我們建議,區塊鏈ICO的每期發行不超過150人,但是,我們不能確保一旦發案,司法機關不會將每期單獨計算,有可能會持續累積計算人數。

4、「再ICO」的限制條件

ICO后,如有再次融資需求或後續項目,是否還能再ICO呢?

我們可以參照證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換成咱們ICO的語言就是,上次一次ICO發的幣,都沒有人認購或認購不足)

(如果在區塊鏈ICO中出現違約,欺詐等情形,或者單方承諾投資人的條件未能實現,則不允許再次發行ICO)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改變資金用途,是大忌。如果在區塊鏈ICO中,未經全體投資人書面同意,擅自改變募集幣的使用方向,會被認定為欺詐,甚至刑法第266條詐騙罪)

5、持續信息公開,不能停

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這就是對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ICO信息披露也建議採取這個描述,尤其是誤導性陳述,有些ICO項目對於預期誇大宣傳,對項目發起人的學歷背景等斷章取義,誤導廣大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應當予以約束。

建議ICO項目,也出具信息披露的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充分披露項目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涉及項目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經發行的幣變動情況、董監高實際控制人的簡介、其他重要事項。

對於對ICO的新幣價格有重要影響的「重大事件」,必須即時披露。

借鑒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重大事件是指: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ICO語境下,專註於「聯盟鏈」改經營策略為:專註於某集團內部私鏈。)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拿著投資人的幣換來的錢,對外做重大投資,比如買房)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與海外某大型資本合作,共同開發後續項目)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ICO項目公司,對外擔保,結果借款人跑了,項目公司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入不敷出)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監管沙盒」金融創新試點被撤銷;監管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人事地震,即時彙報)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大額新幣持有人,公司實際控制人,嚴重影響新幣價格走勢,必須即時彙報給全體投資人)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作為原告或被告涉及重大訴訟,都必須向投資人彙報)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單位或董監高涉嫌犯罪的,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話說如今的刑法實踐,多數都會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監管機關認為的其他影響金融穩定和發展的事項)

6、內幕信息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既然有幣有價格,就有被炒作的可能。

不公平的炒作,往往有內幕交易或者掌握了未公開信息。

這就要求發行ICO的主體,嚴格自律,做好內控,防止內鬼外放消息,造成幣值震蕩,甚至私下交易影響其他投資人利益。

我們相信,新幣也會出現二級市場,大家以市場上能接受的價格進行交換或者買賣,正如我們看到的比特幣等大跳水,沒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各類電子貨幣的價格不穩定,就會有人趁機落井下石,造成投資人血本無歸。

颯姐不禁想起多年前辦理過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傳遞敏感信息的手段和方式可以很隱蔽,但造成的市場波動很大,多少股民就此「被韭菜」,ICO的新幣或許也有這麼一天,一點細微的市場消息,就能讓幣的價格大幅度變化。

建議監管機構,防患於未然,畢竟「幣」本身是一般等價物,投機炒作確實比較便利。

最後,我們建議對區塊鏈ICO的監管,還可以延伸到各幣的交易所、交易服務機構(含境內外)這樣才能形成「閉環」,更全面的監督管理區塊鏈ICO的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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