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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褻女童案,警方回應四大法律疑問

原標題:南京南站猥褻女童案,警方回應四大法律疑問

備受關注的8月12日發生的南京南站涉嫌猥褻兒童事件目前有了初步結果。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派出所發布了有關調查情況。

由於該起案件備受網友關注,而涉案信息中的有關法律知識也需要向公眾進行解讀,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微博「江寧公安在線」15日就這個事件中的有關法律常識給大家作一普及。

1、所謂「養女」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之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雖然在該案中,嫌疑人的父母並不符合以上四個條件中的第一條,但在收養法第七條和第八條中還規定: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所以目前鐵路警方仍在對涉案嫌疑人的父母進行調查。如果其父母也不符合上述兩個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條件限制的規定,相信鐵路警方將會繼續一查到底,決不讓違法的人逍遙法外,堅決保護女童的合法權益。

2、猥褻兒童案件是否為自訴案件不告不理?

現在我們已經知道,受害女童和嫌疑人非親兄妹。那麼即便是親兄妹,猥褻兒童是自訴案件嗎?是不告不理嗎?

當然不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而第一款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只包括以下四種案件: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猥褻兒童罪並不在其中。

至於自訴案件中的第二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在本案的前提就不成立。

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

刑法中對猥褻罪的規定是: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從量刑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猥褻兒童罪絕對不是輕微刑事案件。

至於自訴案件的第三種情況,在本案中更是不可能出現,不用考慮了。

所以本案既不是自訴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受害兒童和嫌疑人之間是否是親兄妹也並不影響本案的性質。檢察機關將作為公訴方,保護受害女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所以本案和嫌疑人父母是否追究其兒子的責任沒有任何關係。大家盡可放心。

3、猥褻兒童罪是否在8歲以上有相關法律規定從輕、自訴、不告不理等情節?

沒有。根據法律對「兒童」及未成年人的有關年齡界限規定,符合「兒童」標準的最低界限年齡也在14周歲。也就是說,只要未滿14周歲,在法律上都是毫無疑問的兒童。沒有任何法條或司法解釋說猥褻兒童罪中如果受害兒童超過8歲將會有從輕、自訴、不告不理等情況。

4、嫌疑人的有關法律責任是否會因為年齡、與受害人關係等從輕?

與受害人關係的問題前面已經說過。年齡也不是問題: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

結語:

目前,南京鐵路警方依據查證事實,已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對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鐵路警方還積極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妥善安置受害女童,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鑒於該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再次籲請廣大網友從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合法權益出發,不要擴散傳播相關人員信息和案件細節,防止對受害人造成再次傷害。也不要以訛傳訛編造謠言,讓無辜人員「躺著中槍」或肆意歪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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