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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隨州分公司業務員侵佔11萬保費 退贓從輕判緩刑

原標題:人壽隨州分公司業務員侵佔11萬保費 退贓從輕判緩刑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網消息 8月17日,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公告史小華職務侵佔一審刑事判決書。人壽保險草店營銷部業務員史小華,利用職務之便,將代收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11.71萬元佔為己有。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史小華,捕前系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分公司草店營銷部業務員。於2017年2月16日被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被隨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隨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隨縣檢刑訴(2017)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史小華犯職務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現已審理終結。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史小華於2008年至2015年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分公司聘為隨州分公司草店營銷部(以下簡稱人壽保險草店營銷部)業務員。在職期間,被告人史小華利用職務便利,收取18名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共計人民幣11.71萬元,不上交公司,個人予以侵佔。

2017年2月26日、3月5日,被告人史小華的親屬分別轉賬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分公司銀行賬戶26737元、10萬元,代被告人史小華退出非法所得。保險公司目前已通知本案涉及的投保客戶陸續辦理復效手續,使得客戶保單利益不受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史小華身為保險公司的聘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代收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11.71萬元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侵犯了公民財產的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案發後,其親屬代為退繳了全部非法所得,結合社會矯正單位對被告人史小華作出的審前社會調查結論,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可在對被告人史小華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的同時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史小華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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