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當在備註欄備註但是沒有備註相關內容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比如:
(1)取得的實行差額徵稅的發票如旅遊業、廣告業、勞務派遣等發票備註欄上未註明「差額徵稅」字樣;
(2)取得的建築服務類發票如工程款、裝修費發票沒有備註建築服務發生地以及項目名稱的;
(3)銷售不動產與出租不動產的,沒有在備註欄上註明房產詳細地址的發票;
(4)取得貨物運輸服務發票,沒有在備註欄上註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貨物信息的發票;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後開具印有開票單位名稱的發票都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三、取得的已經被稅務機關列為異常憑證的「失控發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四、取得的屬於「變名虛開」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比如:
(1) 將餐費開具成會務費;
(2) 將購物卡開具成辦公用品;
(3) 將招待禮品開具成宣傳禮品;
(4) 將月餅開具成紙張等等;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貨物一宗」等的發票而沒有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清單的發票以及屬於假銷售清單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六、取得的蓋章錯誤的發票或者發票蓋章不清楚、又在旁邊重新蓋章一次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雖然原則上不允許,如果是業務真實可以跟稅務主管機關溝通解決)
七、取得的證據鏈不夠充分而且費用支出不合理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比如:
(1) 支付大額會務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2) 支付大額辦公費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3) 支付大額勞保用品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4) 支付大額培訓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5) 支付大額加油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
(6) 支付報銷差旅費的發票需要充足的證據鏈等等;
八、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發票、或者讓第三方開具來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註:真實發生的業務,建議跟稅務主管機關溝通解決)
九、個人消費的與公司經營業務無關的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超過公司規定標準報銷的住宿費發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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