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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速遞 |「御可貢茶 YUKE GONGCHA 御可貢茶世界好茶及圖」商標獲得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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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942字,閱讀約需6分鐘)

「御可貢茶 YUKE GONGCHA 御可貢茶世界好茶及圖」商標獲得維持

該案爭議商標第13350309號「御可貢茶 YUKE GONGCHA 御可貢茶 世界好茶及圖」商標,是由廣東貢茶投資有限公司於2013年10月12日申請註冊的,2014年10月20日商標局進行初審公告,2014年10月20日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后被案外人提出異議,商標局於2016年3月1日准予爭議商標註冊。2015年6月28日,經商標局核准爭議商標轉讓給該案被申請人。

第13350309號「御可貢茶 YUKE GONGCHA 御可貢茶 世界好茶及圖」商標(爭議商標)

2016年7月8日,貢茶(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商標局依法受理。申請人貢茶(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在於:首先,申請人的第8529436號「漾漾好 貢茶 GONGCH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等系列商標在國內外休閑餐飲行業已建立了很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之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其次,爭議商標與申請人關聯企業的在先商標高度近似,爭議商標的原註冊人抄襲搶注申請人關聯公司在先商標的主觀惡意顯而易見。被申請人惡意受讓爭議商標,並在實際的銷售和宣傳中侵害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的在先商標權,攀附他人商譽,進行不正當競爭。被申請人受讓及使用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再次,爭議商標的註冊及使用易使消費者將其與申請人產生聯繫,損害申請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第8529436號「漾漾好 貢茶 GONGCHA及圖」商標(引證商標)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

第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均包含文字「貢茶」,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除文字「貢茶」之外,均另有其他識別要素加以區分。二者在文字構成、含義、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尚有較大差異,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第35類商業管理和組織諮詢、廣告等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尚不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第二,該案爭議商標不屬於對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註冊情形。

第三,該案僅涉及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是否損害申請人的特定民事權益,不構成以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不正當手段」;並且申請人未提交相關證據,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規定。

綜合以上考慮,商評委對爭議商標第13350309號「御可貢茶 YUKE GONGCHA 御可貢茶 世界好茶及圖」商標予以維持。

「翰皇府及圖」商標遭無效宣告

該案爭議商標第14082773號「翰皇府及圖」商標由蘇州翰皇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2月27日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43類「咖啡館;自助餐廳;餐廳;餐館」等服務上,並於2015年4月7日獲准註冊。

第14082773號「翰皇府及圖」商標(爭議商標)

瀋陽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25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瀋陽翰皇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註冊的第3914948號「翰皇王朝HANHUANGWANGCHA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翰皇王朝」品牌經多年發展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

第3914948號「翰皇王朝HANHUANGWANGCHA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

商評委認為,該案的焦點問題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經過審理,商評委做出如下認定: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館;自助餐廳;快餐館」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館;餐館;飯店」等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包含主要認讀漢字「翰皇」,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於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屬於《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商評委同時指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由於《商標法》的其他條款對於在先商標權利保護問題已經做了相應的規定,所以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該案申請人並未明確主張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因此,商評委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蘭黛佳人LAUDER BEAUTY及圖」商標被部分無效

該案的爭議商標為第13316388號「蘭黛佳人LAUDER BEAUTY及圖」商標(見下圖),該商標由廣州市千龍皮具有限公司於2013年9月30日申請註冊在第42類(科技服務)商品服務類別上。該商標於2014年10月20日進行初審公告,後於2016年5月14日進行註冊公告。

第13316388號「蘭黛佳人LAUDER BEAUTY及圖」商標(爭議商標)

2016年6月16日,雅詩蘭黛有限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雅詩蘭黛有限公司認為,爭議商標與申請人註冊在先的第776864號、第163363號、第1026117號「ESTEE LAUDER」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第776431號、第276828號「雅詩蘭黛」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四、五),第1620280號「蘭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733104號「LAUD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7298418號「雅詩蘭黛ESTEE LAUD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的第163363「ESTEE LAUDER」商標、第276828號「雅詩蘭黛」商標、第7298419號「雅詩蘭黛ESTEE LAUD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取得極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並已被認定為化妝品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誤導公眾並淡化申請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爭議商標系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其註冊和使用具有欺騙性,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商評委認為: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技術研究、化妝品研究」服務與引證商標一、四核定使用的「化妝品和美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的諮詢服務」構成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分別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使用於上述類似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四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各件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於類似服務,故爭議商標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與各件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雖然能夠證明其「雅詩蘭黛」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之前,已經在化妝品等商品上在相關公眾當中具有較高知名度,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化妝品等商品存在較大差距,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易誤導公眾。因此,在上述服務上爭議商標的註冊並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由於缺乏事實依據,不支持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註冊無效的主張。

綜上,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在「技術研究、化妝品研究」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材料測試;紡織品測試;包裝設計;服裝設計;計算機軟體設計;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計算機程序和數據的數據轉換(非有形轉換);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上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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