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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來山東首次全面調整!辦理遺囑公證最少要1000元

原標題:近20年來山東首次全面調整!辦理遺囑公證最少要1000元

齊魯網8月13日訊 今年9月1日起,財產、遺囑等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將進行調整,之前在山東執行了近20年的收費標準將廢止。按照新的標準,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

近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司法廳印發 《山東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其中,遺囑公證收費標準調整較大,此前證明遺囑每件收費200元,上門辦理公證的加收100元;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800元。按照新的標準,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

在繼承、贈與、遺贈的收費標準方面,山東由按照受益額的2%計收,改為分段累計計收,下調0.8-1.9個百分點。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在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方面,新的收費標準調整至每件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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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山東省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公證服務收費行為,保障公證當事人和公證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公證機構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收取費用的行為。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證服務收費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辦理公證事項、公證事務以及提供其他服務時,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公證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開、誠實信用、平等有償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管理。

第五條 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和事務,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一)財產合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登記,提存;

(二)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

(四)繼承,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贈與,遺贈;

(五)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六)現場監督,保全證據;

(七)其他需要政府制定價格的公證事項和事務。

公證機構提供上述公證事項和事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公證機構與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證事項和事務,其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以公證機構提供公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各項服務疑難、複雜及風險程度,按照有利於公證事業健康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合理確定。

第七條 公證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方式。

第八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公證事項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範圍、幅度、限額內收取公證服務費的計費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公證服務。

第九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該項公證服務所涉及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公證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一般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公證服務。

第十條 計時收費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提供公證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間,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的收費方式。採用計時收費的,公證服務結束后,公證員應當在工作記錄中註明工作時間,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計時收費一般適用於現場監督類公證和保全證據類公證。

第十一條 公證機構為當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當事人按照實際發生額另行支付,並由提供相關服務的單位出具合法票據:

(一)委託鑒定、檢驗檢測、評估、翻譯、攝影、攝像、刻錄光碟、沖印照片等費用;

(二)公證機構指派人員到異地辦理公證所需的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應由當事人舉證的事項,但當事人因舉證困難,委託公證機構進行取證發生的費用。

公證機構收取以上費用,應當事前與當事人協商一致,提供費用概算,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公證機構收取公證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公證機構代當事人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清單及合法票據。不能提供的,當事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收取公證服務費,可以在受理公證申請時預收,也可以與當事人約定在辦理期間分期收取。

公證機構的公證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應當按照雙方責任大小退還部分費用;因當事人提供偽證、舉證不實等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因其他原因當事人主動要求撤回的,公證機構可以按事先約定收取手續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用:

(一)屬於《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的;

(二)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公證事務;

(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第十六條 公證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與當事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公證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規定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在服務場所和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公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減免辦法、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公證機構有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證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司法廳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1998〕432號)同時廢止。

附2:山東省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一、財產合同

合同標的額5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1.5‰;

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登記、提存

(一)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準收取。當事人申請辦理財產合同公證的同時申請賦予財產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費。

(二)當事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按照執行證書載明執行金額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

(一)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如收養協議、撫養協議、婚姻財產協議(婚前、婚內、離婚分割)、繼承之後的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按照第七條「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標準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當事人為法人的,每件500元。

五、遺囑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像、拍照和刻錄光碟的費用。

六、繼承、贈與、遺贈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證明

當事人申請出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係證明的,按照第六條「繼承、贈與、遺贈」標準減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遺產數額不明的,協商收費。

八、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資格、無(有)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係(不含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選票、指紋、查無檔案記載、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文本相符等,每件(號)150元。

(二)自然人的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等,每件(號)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章程、決議、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等,每件(號)500元。

(四)事實收養、撫養事實、認領親子,每件1000元。

九、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可以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取費用,也可以計時收取。收費方式由雙方協商。

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費的,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計時收費的,每小時1000元,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計費時間自公證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工作計算。

十、保全證據

(一)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保全證據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保全證據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郵寄送達證據的,按照上述標準減半收取。

保全證據的時間超過4小時的,按照第二件收費,超過8小時的,按照第三件收費,以此類推。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包括公證人員由公證機構到保全地點的在途時間。

十一、副本費

每份20元。

以上收費標準自2017年9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司法廳關於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魯價費發〔1998〕4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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