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廣州市時新紡織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歡、劉永祥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83民初1916號
劉歡、劉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時新紡織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歡、劉永祥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等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支票票據利益損失金額人民幣615077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及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本案現定於2017年8月31日10時30分在廣州市增城區新塘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請依時到庭,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