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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凱旋律師:退休后的勞動糾紛仲裁委不受理嗎?

因勞動糾紛要進行議訴訟之前,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但有時候卻因一些特殊情況,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告知決定不予受理,這是為什麼?不予受理之後又該如何去維權?

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任你如何熱愛工作,到法定年齡必須要退休。但有些人已經把工作當成一種習慣,退休後會無所適從,或是有些人被生活所迫,不得不再次出去工作。這些人,是否可以像退休前一樣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呢?

江蘇和舟律師事務所的王凱旋律師做出了解答:

案例

梁某退休后,又找了一份工作,並於2016年10月1日在某餐廳開始入職,從事煮飯、傳菜工作。餐廳口頭約定給予梁某每月2200元的勞務報酬。之後梁某一直在此餐廳工作至2016年12月28日,但餐廳卻從未支付過勞務報酬。梁某一直向餐廳負責人追討勞務報酬,但負責人就是不予發放。

梁某無法遂通過政府部門進行交涉,並於2017年1月3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但該委員會卻於2017年1月6日決定不予受理。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梁某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餐廳支付所欠的勞務報酬。

勞動爭議仲裁委為什麼不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受理的案件的前提是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那麼問題來了,梁某與餐廳的法律關係不是勞動關係,怎麼定義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具備下列特徵,即可確定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梁某的主體資格已經因為達到退休年齡而不符合法律、法律規定,因此,梁某因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餐廳無法建立勞動關係,他們之間的爭議就不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可以解決的了。

王凱旋律師解答:勞動者退休後繼續工作能否維權?

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仍在就業或者再次就業的,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何種法律關係,並無明確法律規定。法院在實踐中把這種法律關係定義為勞務關係。

在此案,雖然梁某在勞動爭議仲裁委這裡無法追回自己應得的報酬,但是還是有辦法的。申請仲裁得不到解決,他就起訴到法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雙方合法權益雖然無法得到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保護,但同樣受到一般法律保護。

勞務關係雙方簽訂合同時,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和公平原則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餐廳口頭承諾勞務報酬,這個合同已經生效。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餐廳沒有支付承諾的勞務報酬,就是違約,梁某有權利要求餐廳支付所有報酬,法院應支持梁某的訴訟請求。

其實即使是法律人,也同意訴訟不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法,而且誰也不能保證經過訴訟之後就一定能解決問題。但是它這個最後的法寶一定是所有方法中最權威、最有效的。

王凱旋律師案例補充:

甲年滿60歲,退休后因未繳夠保險金不能享受養老金待遇,他與乙公司簽訂了3年的聘用協議書,協議一年一簽。合同到期后,甲繼續在乙公司工作,乙公司給甲發放工資。後來,乙公司因經營狀況不佳決定裁員,告知包括甲在內的多名工作人員離職。雙方用工性質存在分歧,乙公司拒絕向甲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案件中,乙公司是否需要向甲支付經濟補償金,關鍵在於甲是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並未享受養老金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故甲與乙公司雙方關係為勞動關係,乙公司以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主張甲、乙之間為勞務關係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應向甲支付經濟補償金。

現實生活中將面臨兩種情況

★情況1

退休前繳夠養老保險金的並在退休后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認定為勞務關係。此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終止聘用關係時,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情況2

退休前因斷繳等原因沒有繳夠養老保險金的並在退休后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認定為勞動關係。這裡要明確的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而退休只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法律並未以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故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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