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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家券商遭62項處罰,2017分類評級又有券商要哭了,5家恐難逃降級,快找找你家的加分項吧

。文章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和訊網立場。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請自擔。

距離今年證券公司分類評級結果發布僅2個多月,券商們正焦灼地「翹首以待中」。

券商記者從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處了解到,與去年多家券商評級大幅下調不同的是,2017年的分類評級結果會有所改善,隨著行業形勢好轉,A類券商家數將增多,B類券商比例維持50%左右。

對應參照《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會發現,券商的持續合規狀況、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等評價指標均有所修訂。在現有扣分項基礎上,新增扣分項如下:

1. 對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4項措施每次扣0.5分,出具警示函並在轄區內通報、責令改正措施每次扣1分;

2. 為強化行業自律組織「以會員為中心」的一線監管,增加自律監管措施的扣分項,比照紀律處分(0.5分)減半扣分,每次扣0.25分;

3. 為及時反應公司合規狀況,增加公司被立案調查或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扣分處理措施,針對公司存在問題按照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等6類評價指標對應的具體評價標準扣分,每項扣0.5分。

結合最新扣分項指標,券商記者統計,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累計發布了62張「罰單」,被點名處罰的證券公司多達39家。其中,2016年分類評級屬於A類的信達證券、華西證券、中投證券、西部證券、東莞證券等券商因扣分數靠前,降級或在所難免;而去年滑出A類券商之列的中信證券由於新增加分項或重回A類。

39家券商遭罰,新扣分項壓力山大

如果說聯考季是高中生的黑色6月,那券商的「黑色月」無疑就是7月,因為每年7月份證監會就會公布年度券商分類評級。

券商記者統計,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累計發布了62張「罰單」,被點名處罰的證券公司多達39家。

具體來看,評價期內,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共給券商下發了62張罰單,39家券商被點名處罰。其中,方正證券受罰最為嚴重,共被證監會採取一次行政處罰措施、湖南證監局「責令改正,警告;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三次行政監管措施,合併扣除8.5分。

評價期內,各地證監局共向17家券商的分支機構開具25次行政監管「罰單」。其中,中投證券、財富證券、東北證券、方正證券等券商出現了兩家分支機構在同一評價期內被罰,主要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各自扣分在1-2分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增加公司被立案調查或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扣分處理措施,針對公司存在問題按照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等6類評價指標對應的具體評價標準扣分,每項扣0.5分」新增扣分項,「劍指」券商合規性管理。

評價期內,興業證券、西南證券、中德證券、中泰證券、新時代證券等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信達證券被沒收業務收入160萬元,並處以320萬元罰款。

去年11月25日,證監會依法對場外配資中證券違法違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廣發證券、海通證券、華泰證券和方正證券4家券商因「未按規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了解」,總計罰沒金額接近2.4億元。且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上述4家券商2016年評級分別為:華泰證券BBB、海通證券BBB、廣發證券BBB和方正證券C。根據「就同一事項對證券公司採取多項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規定,正常情況下,4家證券公司至少分別要被扣除6分。

此外,新時代證券、國信證券、國泰君安、中泰證券和東莞證券等5家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違規,分別被證監會採取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18名相關責任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監管層已明確,為督促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進一步明確評價期內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不予加分的制度安排。「對證券公司由於在評價期內被立案調查或者發生風險事件,造成嚴重影響被扣分的證券公司,所涉及業務對應的加分項目不予加分,但同時明確不予加分隻影響一個評價期。」

50家券商新三板業務違規遭罰

新增扣分項中,「證券公司被證券行業自律組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採取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這也意味著,實行自律監管的股轉系統對主辦券商所開罰單被記入扣分項。

券商記者統計,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間,股轉系統一共給券商開了79張罰單,50家券商「領罰」。東莞證券、財通證券被處罰最多,均被股轉系統採取了5次「自律監管措施」,以每次扣0.25分計算,均扣1.25分。另有三家券商被股轉系統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從股轉系統開出的罰單內容看,評價期內因「未持續督導掛牌企業的信披違規問題、為不合格投資者開立賬戶、盡職調查不徹底及做市業務不規範」等違規行為被處罰的券商數量居多,尤其在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問題上,受罰的券商數量陡然增加。

去年9月份,證監會對宏信證券、財富證券採取責令限期改正,並暫停在股轉系統新開客戶交易許可權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這兩家券商被處罰的主要緣由就是「為大量不符合標準的投資者開通了全國股轉系統交易許可權。」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相關規定:「公司被採取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8分」 也就是說,宏信證券、財富證券因此次處罰將各自被減扣8分。

A類券商有望增加

券商記者獲悉,監管權威人士年初在券商內部培訓會議上已表示,受「依法、從嚴、全面」監管政策影響,2016年券商分類評價結果與2015年相比,多家券商評級大幅下降,今年隨著行業形勢好轉,評級結果會有所改善。分類結果對於券商推廣創新業務、新產品試點推廣的約束正在弱化。

上述監管人士還透露,監管部門將B類券商比例確定為50%左右,每年動態調整A類和C類券商的比重,「根據7個考量指標去看行業變化,如果行業向好的話,A類券商會相對多一些,B類券商佔比維持50%。」

在監管人士看來,分類監管增強了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利於抓住重點、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強化券商合規經營管理的動力和壓力,「業務做得好,市場競爭力提升的話有加分。但違法違規行為比較多的話,評級自然會被下調。」

2016年券商分類評級結果令行業大跌眼鏡。95家參評主體中,A類券商共36家,佔比38%,其中AA級券商共8家,A級券商28家;B類券商51家,佔比54%,其中BBB級券商40家,BB級券商7家,B級券商4家;C類券商共8家,佔比8%,其中CCC級券商7家,C級券商1家。

按照規定,券商分類評級的下調將直接影響其風險準備金規模要求,及繳納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比例;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將作為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新設營業網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還將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範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Tips: 《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部分條款

第九條 評價期內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扣分:

(一)公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的,每次扣0.5分;

(二)公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並在轄區內通報,責令改正,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每次扣1分;

(三)公司被採取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監管談話的,每次扣1.5分;

(四)公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並在全行業通報,責令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限制股東權利或責令轉讓股權的,每次扣2分;

(五)公司被採取公開譴責,限制業務活動,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暫停核准新業務或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申請的,每次扣2.5分;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每次扣3分;

(七)公司被採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警告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4分;

(八)公司被採取罰款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罰款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5分;

(九)公司被採取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措施的,每次扣6分;

(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一定期限內市場禁入,每次扣7分;

(十一)公司被採取暫停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採取永久性市場禁入的,每次扣8分;

(十二)公司被採取撤銷部分業務許可行政處罰措施或被刑事處罰的,每次扣10分。

證券公司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被直接採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等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等主要業務人員因對公司及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直接採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累計最高扣5分;證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納入母公司合併評價的,子公司被採取的監管措施,按以上原則減半扣分。

第十條 證券公司被證券行業自律組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採取紀律處分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一條 就同一事項對證券公司採取多項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的除外;就不同事項採取同一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的,應當分別計算、合計扣分。

證券公司因同一事項在不同評價期被分別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扣分但未達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與已扣分值的差額扣分。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全面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安全、客戶權益保護和信息披露等6類評價指標存在一定問題,按具體評價標準每項扣0.5分。如已被採取監管措施的,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不重複扣分。

證券公司因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被立案調查或者發生風險事件,造成嚴重影響的,按照前款規定對相應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扣分。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證券公司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二)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且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位於行業中位數以上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三)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五)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機構客戶投研服務收入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六)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達到40%、30%、20%的,分別加4分、3分、2分;

(七)證券公司新業務市場競爭力指標、信息系統建設投入金額位於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如因違法違規行為被採取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十一)項措施的,或者根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被扣分的,不適用本條對應業務項的加分,但同一事項在以前評價期已被取消加分的除外。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分、3分;

(二)證券公司凈資本達到規定標準10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數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三)證券公司凈資本收益率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中位數以上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凈利潤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於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條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落實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對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可以申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以下簡稱專業評價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專業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系統的穩定與安全、客戶服務與管理水平、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進行專業評價;專業評價機構可針對證券行業內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與客戶投訴等情況,對涉及的證券公司進行專業評價。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的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證監會可以委託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管理能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進行專項評價。

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評價及專項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專業評價最高可加3分。

經專業評價機構評定,證券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客戶投訴是由於證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進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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