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鐘視頻全方位講解契約型基金,看完秒懂!
▼ 契約型基金
▼ 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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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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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前,私募基金必須借信託、券商「陽光化」,組織形式主要是公司型、合夥型。2013 年 6 月 1 日修訂《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疇;明確了私募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為契約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2014 年 2 月 7 日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明確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基金產品採取登記備案制,不設行政審批。私募基金由「游擊隊」變身「正規軍」。
▲目前的私募基金監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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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優勢
募集範圍廣
單隻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而合夥型和公司型則不能超過五十人。
操作靈活
在基金成立時,契約型基金由三方共同簽署合同設立,無需註冊專門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投資公司,不必佔用獨佔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在基金退出時,契約型基金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避開了工商登記及變更等手續。
投資範圍廣 決策效率高
投資範圍廣一是契約型基金可以投資標準化和非標準化的資產,二是之前私募基金在走通道機構時,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定限制條款,比如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
另外,之前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而契約型的組織形式決策流程短,效率就高。
稅收優勢強
契約型基金不被視為納稅主體,沒有法人資格,免繳企業所得稅,由受益人自行申繳個人所得稅,免於雙重徵稅。
有限合夥型雖然也不備視為納稅主體,但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型本身為納稅主體,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財稅140號文,7.1日起征,征繳對象為基金管理人
運作成本低
契約型基金一般會約定一筆年度管理費,如果年度管理費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過通道發行,節省了通道費用。
資金安全性高
可設立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受託人可以發出交易指令,但必須符合約定方向,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反過來說,沒有受託人的指令,託管人無權動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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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架構
單一投資基金
在發行結構上較為簡單,在市場上較為普遍。子母基金增加投資者數量,擴大基金規模。
子基金可以通過不同渠道募集,根據不同渠道的議價能力進行費用的確定。
▲Feeder-Master 基金產品架構
FOF 基金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直接以基金為投資標的。不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技術性降低集中投資風險。
▲FOF 基金產品架構
嵌套有限合夥的基金契約型基金如果要參與定向增發、併購重組等業務,因為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在工商登記方面基本不被認可,故需採用嵌套有限合夥的模式來開展業務。
▲嵌套有限合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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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運作
合格投資者認定
①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單位;
②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50 萬元。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
資金募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