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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男子被貼罰單 朋友圈辱罵交警被拘留10日

原標題:臨沂男子被貼罰單 朋友圈辱罵交警被拘留10日

將個人相關言論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是當前網友們比較熱衷的表達方式。但是,有些話能說,有些話是絕對不能亂說的。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一名司機劉某某因違停被貼罰單對交警心生不滿,先後兩次在朋友圈裡曬出罰單並配上粗俗的文字辱罵交警。劉某某逞一時之快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的底線,3月13日,派出所民警依法傳喚了他……

派出所民警調查訊問劉某某。

我犯啥事兒了?該男子被傳喚時還有點懵

13日,家住蘭山區硯台嶺小區的劉某某突然接到了派出所的傳喚電話,要求他去派出所配合調查。接到電話后,劉某某當時就懵了,「犯啥事了?」他百思不得其解。待到達派出所后,經民警「提醒」,劉某某才明白過來自己究竟錯在哪裡:他曾在微信朋友圈裡說過的一些話,讓自己攤上大事了。

據臨沂市公安局北園路派出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日,他們接到了臨沂市公安局交警直屬二大隊的民警報警,稱有人在微信朋友圈裡對交警正常執法公開發布不當言論,且存在多處辱罵性字眼,並保留了證據截圖,請求轄區派出所予以調查。

派出所接警后立即立案調查,經查,車主名叫劉某某。13日,派出所民警依法對劉某某進行了傳喚。經調查取證,劉某某對其發朋友圈辱罵交警的事實供認不諱。「劉某某因兩次違法停車,被市公安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民警貼了罰單,劉某某對此心生不滿,先後兩次將違法停車告知單拍照后發在其朋友圈,並配發辱罵交警文字,內容粗俗不堪。」北園路派出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交警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違法嫌疑人劉某某的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認定劉某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給予劉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劉某某將交警開具的罰單發布在微信朋友圈裡,並配發辱罵性文字。

專家觀點

朋友圈也是公共空間 說話不能太隨意

臨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邱運華表示,近幾來,微信作為人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社交軟體之一發展極為迅猛,覆蓋範圍也變得越來越廣。而作為微信重要功能組成部分的「朋友圈」,其中的信息經過數次轉發后,其傳播的深度和廣度已經無法想象,因此「朋友圈」已然成為當下群眾溝通交流的重要載體,具有更多公共空間的屬性,從這個角度來說,「朋友圈」屬於法律上的「公共場所」。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因此,邱運華認為,在公共場所罵人,包括在「朋友圈」罵人,肯定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

邱運華表示,一旦觸犯了法律,違法者必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侮辱他人者應承擔的行政責任: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就該案而言,車主因不滿交警處罰在『朋友圈』發表的言論過激,已經超出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應該受到法律的懲戒。」邱運華說,對於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該給予尊重,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果有異議,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起訴等方式提出,採取網路辱罵等方式,明顯不妥當。

被他人在朋友圈裡辱罵也要學會維權

另外,邱運華還表示,拋開此案件而談,任何人在「朋友圈」里遭他人辱罵,都應該學會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保留相應的證據之後,可以到所在轄區的派出所去報案或到人民法院去起訴。但是不得不說的是,保留相應的證據,確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邱運華告訴記者,「朋友圈」中的信息,本質上是電子數據,要保留這類證據,必須要獲得辱人者的真實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除此之外,辱人的信息很容易被刪除,時間一長,也很容易被「淹沒」在其他信息之中,因此,完整、合法地保存「辱人」的信息,在維權過程中顯得至關重要。對此,實踐中主要有下列方法:罵人者的自認;辱罵他人者的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或手機機主的身份認證;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他人的指認等。

「微信時代,每個人都是自媒體。我們在享受網路帶來的通訊便利的同時,也要注意到,網路社會不是法外之地,對於網路上的語言暴力,我們每個人都要懂得自律,做到理性發言,在『朋友圈』里說話切勿隨意、任性,否則,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必受法律制裁。」邱運華說。

辱罵交警男子:非常後悔誠懇向交警道歉

14日上午,在北園路派出所拘留室內,記者見到了被處行政拘留的劉某某。劉某某已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其在微信朋友圈里發布不當言論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

記者:為什麼會做出這種過激的行為?

劉某某:當時也是腦子一熱吧,沒考慮過這樣做的後果。

記者:你曾經兩次在朋友圈裡對交警發布過不當言論?

劉某某:是的,兩次都是因為違法停車。第一次是去年12月份,我在城區工業二路上辦了點事,把車停在路邊,回來發現被貼了罰單,就在朋友圈裡說(罵)了幾句。第二次是今年2月份,我開車去市中醫醫院拿葯,也把車停在了路邊,前後也就10多分鐘的時間,回來后發現又被交警貼了罰單,當時很生氣,就又在朋友圈裡說(罵)了(交警)幾句。

記者:當時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到了法律嗎?

劉某某:沒有,當時就是想發泄一下情緒,完全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記者:那現在認識到錯誤了嗎?

劉某某:知道了,也很後悔。其實現在想想,這就是人家(交警)的正常工作,如果換了是我,我也會那麼做。在這裡,我也想誠心誠意地向交警道個歉,對不起,我說了不該說的話,給你們添麻煩了,今後一定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沂蒙晚報 記者 衣方傑 通訊員 李法景 陳繼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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