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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論|宋圭武:農民定義及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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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

farmer

什麼是農民?是一個仍很模糊的概念。

在古漢語中,甲骨、金文時代就已分別有了「農」與「民」這兩個字,但作為一個詞的「農民」則出現得稍晚。《禮記·月令》有「農民毋有所使」句;《春秋穀梁傳》成公元年條稱:「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呂氏春秋》則提到「古聖之重農民」。

在漢語里,「農民」一詞一般既具有職業的涵義,也具有身份等級的涵義。

上海辭書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經濟學大辭典》對農民的解釋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不包括農業工人)。在封建社會中,沒有或只有少量土地和工具,對地主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關係,遭受地主階級殘酷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但不像農奴那樣可以被買賣、抵押或轉讓。農民不斷進行的反抗爆發為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是封建社會歷史發展的直接動力。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隨著生產的社會化,農民階級趨於分化解體,少數上升為農業資本家,大多數破產成了農業工人或轉入工業無產階級,但仍有少數個體農民。解放前在商品經濟的影響下,農民階級分化為富農、中農、貧農、僱農,其中富農是農村資產階級,僱農是農村無產階級,貧農是農村半無產階級,中農是農村小資產階級。農民主要指貧農和中農,他們是無產階級可靠的同盟軍。廣大貧農和中農只有在無產階級領導下才能得到解放;而無產階級也只有同貧農和中農結成堅固的聯盟,才能領導革命取得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礎上,廣大農民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成為社會主義的新型農民。在社會主義社會中,農民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基本力量。」

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出版的《辭海》對農民的解釋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在資本主義社會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社會,主要指貧農和中農。在社會主義社會,主要指集體農民。」

《不列顛百科全書》對peasantry的解釋是:「小規模農業生產者的一種亞文化群,peasant與其他農業生產者不同之點就在於要受外部權勢的支配。這種使其整合於更大社會的方式通常被認為是定義peasantry的標準,雖然有些作者在給peasant一詞下定義是強調諸如自給自足或小規模生產等特徵。在peasant社會,生產手段的最終支配權通常不是掌握在主要生產者手裡。生產品及勞務不是由生產者直接交換,而是被提供給一些中心,重新分配。剩餘的東西要轉移到統治者和其他非農業者手裡。……這種權力往往集中於一個城市中心,儘管並非永遠如此。」(見秦暉、蘇文著《田園詩與狂想曲》第23頁,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英國著名學者R。希爾頓提出判定農民的七條標準是:(1)農民作為主要耕作者,佔有——無論是否他們自己的——農業生產工具,自給自足並一般地生產得比維持生計與自身再生產所需的更多;(2)農民非奴隸,不是他人的財產,但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農奴或隸屬民;(3)他們在多種多樣的條件下佔有土地,他們可以是所有者、租地者(交納貨幣、實物或分成租,並附以或不附以勞役)或自主佃農;(4)他們主要使用家庭勞動,偶爾也有限地使用奴隸或雇傭勞動;(5)他們通常加入比家庭更大的單位,一般是村社;(6)農村中的輔助性工匠可以仍作為農民本身來看待;(7)農民在不同程度上受上層壓迫階級包括國家組織的剝削。(見秦暉、蘇文著《田園詩與狂想曲》第12頁,中央編譯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法國著名社會學家孟德拉斯(Henri Mendras)在《農民的終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李培林譯)第37頁寫道:「因此,R。萊德弗爾德不無理由地斷言,農民是相對於城市或一個精英集團來定義自身的,只要沒有城市,就不會有『農民』。(萊德弗爾德,1956)」。在該書第38頁寫道: 「農民(Paysans)按其字面上的本義是地方之人(hommes du pays),他們超越不了自己的土地的有限視野。」在第43頁寫道:「一個農民從不會想到要單獨做某件不尋常的事;相反,他受自己的群體所驅使。」

《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約翰·伊特韋爾、默里·米爾蓋特、彼得·紐曼等編)由R·福斯特(R。Forster)給出的對peasants(翻譯者將其翻譯成「小農」)的解釋是:「很少有個名詞給農村社會學家、人類學家和經濟學家造成這樣多的困難。什麼是『小農』?即使把我們地理上的焦點限制在易北河和亞得里亞海以西的歐洲,並把我們時間上的焦點限制在過去的1000年,定義問題依然存在。的確,小農是耕種土地的人,無論他們對他的小塊土地是否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他都有地可種。他可能是一個獨立的所有者或佔有者,一個租佃農場主,一個農作物分成者,甚至一個農奴。可是,只要他可以得到他耕種的土地,或者具有對土地使用期限的某種保證,他就是一個『小農』。」「有些農村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給小農下的定義為,耕種土地而不進入市場去出售他的產品或取得勞動供給的人。根據這一定義,小農的家庭是一個自給自足、僅僅為家庭消費而生產的單位。在西歐,家庭農場必須大到足以用穀物供給一個小家庭,有時是大家庭,以最低的營養需要。此外,小農家庭必須能得到牲畜的飼料;製造葡萄酒、蘋果酒或啤酒的葡萄、蘋果或蛇麻子;取暖和作燃料用的木材;建築用的石、磚或瓦;以及鐵匠爐、壓榨機和烘爐以供修理工具和加工食品及飲料。這樣一個封閉的經濟通常需要某種形式的農村組織來提供專業的手工業服務,但是小家庭和大家庭提供全部田野的勞動和大部分輔助性的農場服務。根據這一定義,小農家庭既沒有地理上的、也沒有社會的流動性。它靠與其他村子或鄰近的小家庭進行有控制的通婚(同族婚姻)來延續它的存在。這一『理想的小農型式』並不一定對土地具有絕對的所有權,但是使用期限必須有足夠的保障,使小農家庭可以期望連續使用許多代,而且往往永久使用(根據官冊享有土地者或向封建領主繳租者)。」 「歐洲歷史上曾經有過這樣一種『理想的』自給自足的小農嗎?也許在巴爾幹半島少數與世隔絕的山村裡,有過上面描述的情況。但是,自從羅馬城陷落以來的歷史經驗是,很少有小農家庭曾經逃脫過較大的經濟、政治和制度的力量——城市的市場、教會、封建貴族或現代國家。在世俗的或教會的貴族、羅馬的行政長官或皇家的總督能夠強加一種以鑄幣繳納的賦稅或什一稅、地租或采邑稅的時候,小農被迫到市場上去出售他的一部分收穫,從而生產出超過家庭生活最低需要和禮節性需要的剩餘產品。總之,小農經濟從來沒有完全缺乏市場聯繫。我們甚至在確定合法地位和使用期限的保障的各種差別之前,就必須根據那些市場關係,給『小農』下一個工作定義。」「考慮一下不能每年生產足夠的剩餘產品向『外人』繳納地租、什一稅和賦稅的小農家庭農場。這些小農不得不向本地的商人、貨幣貸放者、地主或較為寬裕的小農去借貸(穀物、種子、飼料、現金),這些家庭的歷史必定要以不能贖回抵押品和出售而告終。當小農家庭的土地不足以維持生活時,它不得不去尋找其他形式的收入。小農可以作為收穫時的幫手或工資勞動者(往往在鄉村工業中),或者租入別的小塊土地。因此,實際上,大部分小農,特別是在易北河以西的歐洲,作為小所有者、租地者和掙工資者,完成多種經濟職能。但是,當小農完全不能得到土地或使用期限而成為嚴格的工資勞動者時,他們已不再是『小農』。」「現在考慮一下能夠生產剩餘產品來維持生活和繳納地租、什一稅和賦稅而綽有餘裕的小農家庭農場。這可能是由於他耕種的土地的大小和質量,或者是由於它有一個耕作隊和一些牲畜(提供糞肥),而使每英畝有較高的生產率。在有利的市場情況下,這少數幸運的小農就能夠積累資本,再投資於農場的改善(牲畜、新作物、灌溉或排水、建築),或再投資於更多的土地,並能夠雇傭工資勞動者。這就是『資本主義的農場主』,他們可以是一個相當大的農場主(法國的自耕農,俄國的富農),或者是一個大租佃農場主(法國的大農場主,德國的農場主),他的地租占收入的比例相當低,而使他這個佃戶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剩餘產品和積累資本。在這兩種情況下,他都是一個農場經理和農業企業家,他自己不接觸犁,而是指揮別人勞動。這種情況的一個典型例子,就是英國相當大的租佃農場主,他們在18世紀的農業革命中起了主要的作用。但是,這裡描述的『資本主義的農場主』仍舊是一個小農嗎?如果這個名詞要有點分析上的準確性,那他就不是。」「我們最好的辦法是把小農家庭放在一個以它得到土地和市場為基礎的廣闊範圍內。在一個極端是按日計酬的勞動者,他完全不能得到土地和市場。在這個範圍的另一頭是資本主義的農場主,他得到大片的土地,完全為市場而生產,出售他的大部分和全部收穫。我認為,這兩種類型都不是『小農』。在這兩個極端之間是小農,小自耕農,他通常完成上面描述的多種經濟職能,並享有不同程度的使用期限的保障。到18世紀末,這種小農或自耕農已經幾乎完全從英國鄉村中消失了,但在西歐的大部分地區,他們持續到20世紀初葉。」

從制度層面看,按照戶籍規定,農民是指具有農民戶口的人。

另外,有的學者在研究農民問題時,更傾向於從文化角度界定農民,把具有農民人格的人稱為農民。

上述關於農民的眾多定義,大體上可歸為以下幾類:一類是將生產力條件作為定義的主要元素及要件;一類是更偏重於考慮生產關係方面;一類是將文化特性作為區分的主要標誌;一類是將生產力、生產關係、意識等幾方面結合起來定義農民。實際上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民問題時,總是既要考慮到農民的生產力特性,也要考慮到農民的生產關係特性和文化特性。因為政治、經濟、文化總是互相作用和有機聯繫的,在分析問題時,很難將它們在因果上截然分開。

筆者認為,農民概念具有多維性。只有從多維角度界定農民,才能使農民概念更為清晰。

首先,農民概念具有時間維特性。研究農民問題,應考慮對農民進行時間區間的限制。歷史是一個時間長河。農民在歷史之河中是一個動態的範疇。生產力是社會歷史發展中最活躍的變數。在不同的歷史時段,生產力要素結構是不同的。脫離生產力要素結構的抽象農民是不存在的。不同的生產力要素結構必然決定不同的農民存在形態。

其次,農民概念具有空間維特性。在社會生產和生活的現實中,不同的地理空間由於資源環境等條件的不同,其生產力要素結構也會有所不同;所以,農民概念也具有空間特性。歐洲和亞洲的農民就具有地理空間因素的差別。

再次,農民概念具有價值維特性。哪些特徵應當屬於農民概念的內涵,不同學者有不同的觀點。這裡也反映了一個價值判斷的不同問題。研究和解決農民問題,不管是學者,還是政府,總是要受到特定價值觀的約束。為了推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是採取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還是採取農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反映的不僅僅是不同發展戰略的問題,深層次是價值導向的問題。判斷哪些問題是農民問題的關鍵,不同價值取向將導致有不同的判斷。

第四,農民概念具有領域維特性。農民概念的領域維特性主要是指在定義農民概念時,應考慮不同領域的情況。我們既可從制度領域內界定農民,如戶籍制度;也可以從經濟角度,如從農業等產業方面來考慮界定農民;還可以從文化角度來考慮定義農民。是研究制度層面的農民,還是研究經濟層面和文化層面的農民,三個方面的問題應當有不同的著眼點。農民特徵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表現,所以解決農民問題的手段在不同領域也應是不同的。

農民概念的四維特性表明,具體農民總是四維空間中的一個點。這四個維度的坐標名稱分別是:時間、空間、價值、領域。這就要求我們在研究農民問題時,對研究對象應考慮四個維度;否則,只會增加問題的模糊度和解決問題的難度。譬如課題,研究當代知識分子的農民性問題,這一命題就具有四維特徵。當代,反映了時間維;,反映了空間維;知識分子,反映了領域維;農民性,內含價值維特徵。由於上述課題的研究對象具有四維特徵,所以對其內涵也就能有一個準確定位。否則,假若減少時間維度限制,將上述課題改為,研究知識分子的農民性問題;這一改動意味著將「當代」時間區間擴展為整個歷史區間,其結果將使研究的難度和模糊度都大大增加。一般來說,我們在研究農民問題時,隨著對農民範疇四個維度的逐步減少和放寬,研究問題的難度和模糊度也將會相應增加。只有用四個維度同時去把握所研究的農民對象,才能使問題更清晰,研究結論也才能更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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