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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成年女子在兒童泳池溺亡

原標題:溫州一成年女子在兒童泳池溺亡

本報訊(記者余建華通訊員甌文)3月27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一名成年女子在兒童泳池內不幸溺水身亡,泳池所屬公司被判賠償74萬餘元。

2016年8月1日,成年女子苟某與家人等去溫州某泳池游泳。購票進入后,身高一米五幾的苟某先在成人泳池內遊了一會兒,後進入兒童游泳池。隨後,同伴黃某發現苟某在兒童游泳池溺水,趕緊呼叫苟某丈夫田某,兩人將其抱上岸后,田某為苟某做人工呼吸,黃某則前去叫救生員。

游泳池內救生員隨即趕到,並為苟某實施了人工呼吸、心肺復甦的急救措施,同時其他工作人員撥打了急救電話120。

因救護車尚未趕到,泳池工作人員徵得田某同意,開車將苟某送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救治。當日,又轉院至溫州市中醫院住院搶救,9天後不治去世。苟某家屬為搶救治療苟某共支出醫療費107068.54元。

事發后,泳池所屬的溫州某農業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了8萬元,並協商確定這筆款項在法院判決的賠償款項中扣除,但對其他賠償事宜沒有達成協議。

苟某家屬遂將該公司及其承保人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149萬餘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農業公司作為游泳池的經營者和管理人,雖然取得經營游泳池項目的合法手續和證件,但未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游泳救生員,未及時發現死者溺水情況,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相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考慮到苟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且據苟某家屬陳述其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在水深80厘米左右的兒童游泳池內溺水不后能成功自救,也沒有以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掙扎,可見在溺水時缺乏控制身體的能力,處置不當,應當減輕被告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該農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應賠償74萬餘元,經計算,扣除已經賠付的8萬元,還需賠償66萬餘元。因在保險公司的賠付範圍內,故該款由承保的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死者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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