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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6月13日證監許可【2017】909號文註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證監會註冊,但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應充分考慮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由此可能給基金凈值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風險品種,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混合型基金與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同業存單、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協議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國債期貨等以及法律法規或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和可交換債券。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但在每個開放期開始前十個交易日、開放期及開放期結束后十個交易日的期間內,基金投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開放期內,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后,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在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凈值可能低於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或者構成一致行動人的多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可達到或者超過50%,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一、緒言

《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本招募說明書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加純債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證監會:指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或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5、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6、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業務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0、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開放日: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時間段

36、《業務規則》: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開放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44、定期開放:指本基金採取的在封閉期內封閉運作、封閉期與封閉期之間定期開放的運作模式

45、開放期: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並且最長不超過十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如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開始。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個工作日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46、封閉期: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三個月後的對應日(如該日為非工作日或日曆年度不存在該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紅利再投資除外),且不上市交易

47、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8、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9、元:指人民幣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3、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5、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而募集、運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56、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參與認購的資金。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於三年

57、發起資金提供方: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

58、指定媒介:指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仁和鎮順澤大街65號317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緯路35號

法定代表人:閆冰竹

成立時間:2013年3月27日

註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經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13】247號文批准,由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豐業銀行、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共同發起設立,註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目前的股權比例為: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加拿大豐業銀行33%、北京有色金屬研究總院5%。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閆冰竹先生,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北京銀行董事長,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經濟學碩士,管理學碩士,高級經濟師,中央財經大學碩士研究所導師、客座教授,南京大學校級兼職教授,北京銀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導教師,中共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共第十屆北京市委委員,北京市人大常委,企業家協會副會長,銀行業協會副會長,企業聯合會副會長,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北京市金融學會副會長,金融學會常務理事。

金融從業40餘年,曾在人民銀行、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工作並擔任分理處黨支部書記、主任,營業部黨委書記、總經理。1996年組建北京銀行並擔任黨組書記、首任行長,2002年至今擔任董事長。曾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北京市先進工作者」、「十大金融人物」、「十大中華經濟英才」、「銀行業年度人物」、「影響百姓生活的十大企業家」、「十佳金融新銳人物」、「改革貢獻人物」、「十年銀行家」、「影響年度金融家」、「2016經濟年度人物特別大獎」等榮譽。編著《商業銀行價值管理》、《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最佳實踐導論》,主編《轉型時期商業銀行發展理論與實踐》、《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書籍,發表專業理論文章100餘篇。

馮麗華女士,副董事長,管理學碩士。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會。自1985年始,馮女士歷任工商銀行東城支行計劃科副科長、北京市計委財政金融處正科級調研員、北京銀行資金計劃部、公司金融部、個人銀行部、財富管理部等部門總經理。現任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兼零售業務總監。

楊書劍先生,董事,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2013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會。楊先生現任職於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8月起擔任副行長,2007年8月至今擔任董事會秘書,2014年7月至今兼任石家莊分行行長。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擔任北京銀行董事會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擔任學院路支行行長,2002年5月至2004年1月擔任人事部副總經理,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擔任辦公室副主任,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擔任業務發展部銀行卡業務組組長。楊先生於1991年獲吉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1994年獲吉林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1997年獲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

Peter Slan先生,董事,2017年3月加入公司董事會。現任職豐業國際財富管理高級副總裁,負責豐業銀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財富管理,保險,養老金及資產管理業務。Peter Slan先生在豐業銀行已工作了19年,在金融,財富管理,全球投資銀行和股權資本市場等業務領域都擔任過領導職位。他的主要社會工作包括Baycrest基金會董事,卑街聯合猶太人上訴內閣副主席。Peter Slan先生是特許賬戶和特許專業會計師,持有多倫多大學羅特曼管理學院的工商管理碩士(MBA)學位。

周美思女士,董事,2013年9月加入公司董事會。畢業於香港理工大學,擁有加拿大財務策劃協會和財務策劃師標準理事會頒發的財務策劃證書,同時也是加拿大銀行家協會院士。周女士擁有25年金融市場工作經驗,擅長於國際商務管理,合資經營,基金及經紀業務。在她豐富的職業生涯中,推出了領先的區域和國際投資基金,建立過基金超市,並在日本建立第一隻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國金融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目前,周女士任職加拿大豐業銀行亞太區財富管理業務副總裁,負責亞太地區全面財富管理策略的開發和執行,領導亞洲財富管理業務,包括理念構思與設計,市場評估,產品開發管理以及財務,經營合規性和風險管理。

(下轉A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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