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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沒有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時間:2017年6月16日14:30

(2)網路投票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6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6月15日15:00至2017年6月1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樓二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李春光董事長

6、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會議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路投票的股東8人,代表股份202,151,6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5.8568%。

2、出席現場股東和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情況

通過現場投票的股東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5.8035%。通過網路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股份234,8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533%。

3、中小股東出席的總體情況:

通過現場和網路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股份234,8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0533%。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監事、董秘出席了本次會議,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公司聘請的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二、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議案的表決方式: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相結合

1、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

同意201,918,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8848%;反對232,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115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

同意2,0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8518%;反對232,8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148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楊玉君、石薇

3.結論性意見:律師認為,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17日

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關於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興業書字(2017)第087號

致: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及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章程的要求,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公司委託,指派楊玉君、石薇律師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本次大會」),並就大會相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本次大會決議一起予以公告,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和召集人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大會由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召開,召開本次大會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分別於2017年5月27日、6月13日在《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如下:

議案1、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董事會提交本次大會審議的議案符合《規則》的有關規定,並已在本次大會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現場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李春光先生主持,會議按照公告的召開時間、召開地點、參加會議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開程序進行。本次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關於召開本次大會的通知,出席本次大會的人員包括:

1、截至2017年6月12日交易結束后在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2、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東所委託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公司聘請的律師。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本次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數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5.8035%。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統計結果,參加本次大會網路投票的股東7人,代表股份數234,800股,占公司總股份數的0.0533%。

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會議。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權對本次大會的議案進行審議、表決。其他出席人員資格合法。

三、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及表決結果

本次大會同時採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路投票的表決方式。

1、出席本次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公告中列明的審議事項進行了表決。

2、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東可以在網路投票時間內通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網路投票時間為: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16日 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6月16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6月15日15:00至2017年6月1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公司部分股東通過網路投票平台對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進行了網路投票。網路投票結束后,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貴公司提供了本次網路投票的表決統計結果。

經統計,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8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2,151,600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99.8848%。

經核查本次大會審議的議案為特別決議事項,以出席本次大會的股東或其委託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決票的99.8848%獲得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方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召集人資格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寧夏興業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柳向陽

律 師 :楊玉君

石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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