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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自己的承包地也不能任性建房

案例

2017年初,萊蕪市國土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萊城區某村村民張某違法佔地建住宅。

執法人員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調查,經現場勘測,張某佔用本村耕地200平方米建住宅,已基本建成。

執法人員對在場的張某說:你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就佔地建設住宅屬於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張某:我在自己家的承包地內搞建設,怎麼還違法?

執法人員:根據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據此,你的行為屬於違法佔地建設行為。

市國土局立即決定對張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並在完成調查取證等工作后,向張某下達了《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張某1個月內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給原村集體,15日內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提示

村民佔用本村土地建設住宅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村民建設住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面積不得超過一定標準。

法條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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