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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主持人狀告建行,銀行取消全額計息是大勢所趨 | 律新社觀察

你有沒有刷信用卡忘了還款的經歷?有沒有疑惑,才晚了幾天罰息卻辣么高!我們曾一閃而過的念頭,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這次較了真——

在使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后,剩餘69.36元未還清,逾期10天後竟「生息」317.43元,於是一紙訴狀,李曉東將建設銀行告上法庭:全額計息方式不公平!

律新社發現:2009年,首例儲戶狀告銀行「全額罰息」案在北京作出一審判決,儲戶敗訴;2013年,修訂的《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雖要求銀行設置至少10元的「緩衝額」,但欠款超10元仍會面臨全額罰息……這個規則到底公不公平?在國際上是否已成明日黃花?「主持人告建行」會帶來什麼影響?律新社採訪多位專業律師,聽他們如何評判。

2016年3月,李曉東用建行龍卡信用卡消費1.8萬餘元,但有69元未還清,然而10天之後,竟然產生了300餘元的利息。在多次撥打建行客服電話后,李曉東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當月賬單的總額來計算,而不是以未清還部分的金額來計算。

李曉東認為,建行這樣的信用卡計息方式明顯不公平,其相關條款應為無效的格式合同條款,且建行應返還向其收取的300餘元利息。該案已於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開庭審理。

趙玉剛

律派巨匠-巨盾律師事務所主任 律派巨匠管委會輪值主席

全額計息違約金數額已超合理範圍

「全額計息的方式不合理,有違法之嫌!」巨盾律師事務所主任趙玉剛律師認為,這種方式違法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對等、公平交易的原則。

銀行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對用戶欠款行為實行「全額罰息」,是一種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交易相對方的不合理行為。「這種行為既侵害了用戶的平等權,又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

趙玉剛分析道,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是與銀行形成了借貸合同的關係,超期未還款的行為雖然構成違約,但用戶僅應對違約部分承擔違約責任即可,全額計息本質上是利用格式合同使消費者過度承擔違約責任,採用這種計息方式導致用戶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已經超出了合理範圍。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使其超過合理數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的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如有前述情形的,其內容無效。全額計息已經構成霸王條款,有因違法而無效之嫌。

銀行取消「全額計息」是大勢所趨

「國際上,確實有其他國家採用全額計息的方式,但並不盡然。」趙玉剛翻閱不少資料發現,美國信用卡市場佔有率較高的幾大發卡機構如美洲銀行、富國銀行等都採用每日平均餘額法計息;法國各個銀行的罰款利息都不一樣,而且不是按照全額來罰息;韓國信用卡同樣並非全額罰息。銀行所謂的全額罰息屬於國際慣例,僅指國外一些銀行一般所採用的做法,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慣例,因而並不具有當然法律效力,並不能以此作為採用全額計息的當然理由。

「實際上,工商銀行已經率先取消了全額計息的條款。可以說,這是大勢所趨。」此次主持人告建行一案,無疑會讓社會各界重新對全額計息的不合理予以關注,或將加速有關部門採取變革措施的進程,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法律制度。

唐榮剛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全額罰息」曾經歷多番爭議

信用卡「全額罰息」的問題雖然由來已久,但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主要靠《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來間接判斷其法律效力。該項制度主要來源於「國際慣例」,但該「國際慣例」被引入后,普遍存在著水土不服的情況。

2009年3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首例儲戶狀告銀行「全額罰息」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銀行制定的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並未超出法律法規的許可範圍。作為銀行業的一種風險防範手段,該條款並無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的內容,不屬於法定無效的條款,故判令儲戶敗訴。

該項制度引入引發合理性爭議后,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也試圖解決這一問題。

2013年7月,該委員會在修訂《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時,在第十四條要求銀行設置一個至少為10元的「緩衝額」,持卡人欠款小於或等於這一金額時,應當視同全額還款,銀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償還金額自動轉入下期賬單;晚還款3天以內也將視為按時還款。不過,各銀行實施標準有所區別。但這些措施仍然沒有改變「全額罰息」的本質。即只要持卡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全部還清,欠款超過10元仍會面臨著以全額計算的罰息。

「主持人案」將對制度修改乃至廢止起積極作用

「全額罰息」是指在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據了解,「全額罰息」規則在國際上已成明日黃花,日本、台灣以及香港的滙豐銀行、花旗銀行(香港)、恒生銀行等大型商業銀行,都不採用「全額罰息」規則,而採用非全額還息制。目前,歐美等發達國家大多採用「平均每日餘額法」(AverageDailyBalance)作為計算遲延給付的主要方法。

唐榮剛認為,該起案件通過自媒體平台的廣泛傳播,已引起社會公眾的普遍關注。「法院在審理時必將更加審慎,尤其是其作為格式條款的存在,銀行是否有盡告知義務,進而導致該條款是否存在效力瑕疵,是否存在合理性?會否構成「霸王條款」等問題上,我想法院一定會更加謹慎裁判,應當會給民眾一個合法、合理的解答,必將對推進該項制度的修改乃至廢止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馬靖雲

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銀行對信用和資金安全要求更嚴格

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靖雲律師告訴律新社,從持卡人的角度講,全額計息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全額計息實際上也是一種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而這種計算方式往往導致利息超過了本金的數額。如本案中當事人僅僅拖欠69元,但幾天的時間,利息就高達300多元。但是從另外一方面來說,銀行是國家的金融機構,它不同於普通的民營企業,無論是國家還是個人,對於銀行的信用、資金安全,都有更嚴格的要求。因此,銀行需要採取一些更為嚴格的規則,來保證自己的資金運作安全。

馬靖雲律師說,信用卡逾期計息在國外也沒有統一規定,一般會採取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全額計息,一種是差額計息,不同國家、銀行做法不同。目前國內不同的銀行也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比如工商銀行就取消了全額計息的做法。

名人訴訟有助於討論形成共識

這次央視主持人作為名人提起訴訟,首先在輿論上會獲得更多公眾討論和關注。無論是媒體、學術專家、行業人士、普通百姓等都會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對此問題進行探討。各方不同的聲音、觀點也會在這樣的討論和關注中沉澱下來,形成一定的共識。這種名人訴訟案件,或者說輿情案件會一定程度上推動的立法、制度、行業規範的改進,也會讓社會觀念在此事件的討論和交流中進行過濾,從而形成一定的社會共識,而且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法律以及行業規範的知識普及和釋疑作用。

據澎湃新聞網報道,2012年11月,李曉東在建設銀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辦理了建行龍卡信用卡,激活后該卡一直正常使用。該信用卡賬單日為次月7日,到期還款日為次月27日。

2016年3月,李曉東在銀行規定的當月記賬周期內刷卡消費了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到期還款日,銀行自動從其約定的還款賬戶里扣款18800元。因約定還款賬戶中的餘額不足,因此欠款69.36元未還。

李曉東表示,他並不知道錢沒有還清。直至新的賬單日5月7號,李曉東在查對賬單時才發現,他的信用卡賬單中有一筆317.43元的利息。從4月27日未足額還款,至5月7日查對信用卡電子賬單,短短10天之內,欠款69.36元竟產生了317.43元的利息。這到底是什麼原因?

李曉東在多次撥打建行的信用卡客服電話后才得知,建行並不是根據其未償還的69.36元來計算利息,而是以其當月賬單的刷卡消費總額來計算。也就是說,只要該行的信用卡用戶未能在還款日足額還款,那麼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每一筆消費都要計算利息。

李曉東表示,這種計息方式有違公平,這種不公平的條款,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但是,向銀行客服反映該問題,銀行客服卻稱這是行規。據此,李曉東將建行北京西直門北大街支行、建行北京市分行、建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

李曉東在訴訟中表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三被告提供並據以計算利息的《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系無效的格式條款,並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還317.43元的利息。

李曉東的代理律師表示,此案的關鍵點就在於該領用協議的相關條款規定是否為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據了解,在建行用戶申領信用卡時,填寫的「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背面均有一份《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以下簡稱領用協議)。

該領用協議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甲方在對賬單所載到期還款日前清償全部欠款的,當期對賬單所載消費及通過貸記賬戶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否則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起,根據甲方實際欠款天數,按每日累計欠款餘額乘以日利率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複利。」

李曉東認為,在申領信用卡時、賬單周期內未全額還款時,建行工作人員均未向他明確釋明或告知該條款的規定,相關的「領用協議」也未能完整的對違約情形、信用卡計息方式、收取標準等進行詳細披露。

李曉東表示:「被告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及信用卡服務提供方,對明顯不利於原告的條款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加重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責任,其不合理的規定對作為消費者的原告明顯不公,相關條款應屬無效。」建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此案目前仍在審理中,因此不便對案件作出評論。

「全額計息」是否合理合法爭議大

公開資料顯示,全額計息,也被很多消費者稱為「全額罰息」,是指在信用卡還款最後期限超過之後,無論當月信用卡是否產生了部分還款,發卡行都會對持卡人按照總消費金額計息。這樣很容易導致用戶因為沒有按時還款,而被銀行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

近年來,屢屢有天價信用卡違約金事件見諸報端,而這背後原因指向的正是全額計息。有些業內人士認為,全額計息並不是所獨有,而是國際慣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人認為,全額計息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是霸王條款。全額計息究竟是否合理合法?對於這樣的爭論,業內一直從未間斷。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並不能說全額計息就一定不合法,這還要看在申請信用卡時所簽訂合同的情況。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銀行都是採用全額計息的方式,銀行方面也並沒有強迫用戶必須選擇其提供的服務。但是,如果銀行按照差額計息,即以還款時所差的金額來計息,則是更符合人性化的舉措。

法學會銀行法研究會秘書長潘修平則指出,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全額計息其實已涉嫌違法,「用戶使用銀行的信用卡,其實形成了一個借貸的合同,銀行提供貸款,用戶還本付息,之間是合同關係。現在用戶出現了一個小額違約,這種違約情況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戶只能就違約部分來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國內除工商銀行是以信用卡未還餘額來計算利息之外,如建設銀行等大多數銀行都是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計算利息。對此,潘修平認為,銀行也有其自身的苦衷,從銀行的角度來說,目前,信用卡違約現象特別嚴重,特別是小額違約情況很多,在處理時也讓銀行很頭疼,所以銀行往往在信用卡條款的制定時盡量保護自己,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地位,將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表述強加進合同條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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