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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干預上市公司利潤分配 能嚇唬誰?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該司法解釋共27條,其主要內容涉及決議效力、股東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優先購買權和股東代表訴訟等5方面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其中的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以實現對公司自治失靈的矯正。

利潤分配權是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事關股東的投資回報。所以,近年來,管理層一直都非常重視上市公司利潤分配事項,要求上市公司用現金分紅來回報投資者。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的情況下,司法可以適當干預上市公司利潤分配,這也意味著司法介入到了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環節,這對於上市公司重視利潤分配,重視回報投資者,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不過,要讓司法干預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發揮其積極意義,還需要管理層通過完善的利潤分配製度來護航。如果沒有完善的利潤分配製度來護航,司法干預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就缺少了可操作性。

眾所周知,上市公司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潤,原則上屬於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的範疇,作為監管部門是不宜強行介入,人民法院就更加不宜介入了。因此,上市公司進不進行利潤分配,這是上市公司自己決定的事情。在這個問題上,大股東可以提議利潤分配,也可以不提議利潤分配,這都是大股東的權利。

而且,上市公司進行利潤分配,最大的受益者就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所以在通常情況下,控股股東都是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這種情況是比較少見的。

進一步說,真的有控股股東干預上市公司利潤分配,導致上市公司不進行利潤分配,這也很難認為是控股股東濫用權利。誠如前款所言,在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過程中,控股股東是最大的受益者。控股股東放棄自己的利益而干預上市公司利潤分配,這通常都會另有原因,甚至是基於公司發展的需要。若果真如此,這種做法非但不該追究責任,相反應該大力提倡。並且,大股東否決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這也是大股東的權利,大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並不能認為是「濫用權利」。

此外,因為公司股東的干預,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這也存在一個投資損失認定難的問題。從財務角度來說,上市公司不進行利潤分配,並不會給投資者帶來損失。上市公司不進行利潤分配,反映在公司的財務報表上,投資者的權益就高一些;而進行了利潤分配,投資者的權益是降低一些。所以,上市公司分配不分配利潤,都不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而從市場的角度來說,有的分配方案會受到市場的追捧,有的分配方案會受到市場的拋棄,並不是說上市公司進行了利潤分配,公司股價就會上漲;沒有進行利潤分配公司股價就會下跌。更何況由高送轉引發的市場對上市公司股價的投機炒作並不是管理層所支持的。

正是基於這樣一些原因,司法介入上市公司利潤分配事宜其實並不容易,這其中尤其缺少可操作性。而為了增加司法介入的可操作性,這就有必要完善利潤分配製度。比如由管理層出台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指導性意見,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將不少於利潤的30%用於現金分紅。如果沒有按此規定執行,而這其中的原因又是因為控股股東干預的原因,且控股股東又拿不出正常的反對理由,則可由司法部門介入。

至於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東操縱公司購買與經營無關的財物或者服務,用於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費,或者隱瞞或者轉移利潤等情形,這應是其他制度約束的範疇,與大股東濫用權利干預上市公司不進行利潤分配並無太大的關係。換一個角度,假如大股東支持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甚至高派現,難道上市公司就可以隱瞞或者轉移利潤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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