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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魚卡刺窒息死亡 父親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拒

原標題:吃魚卡刺窒息死亡 父親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拒

吃魚卡刺窒息死亡,父親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拒。2016年3月31日,錢某某中午下班后在工廠餐廳就餐,午餐為米飯和魚。飯後錢某某和馬某一同到車間辦公室休息,13時30分上班點名結束后錢某向工友們訴說,嗓子不舒服可能是中午魚卡了嗓子。(中金網 3月28日)

15時30分左右錢某的嗓子變得沙啞,工友們勸說其趕緊去醫院救治,錢某某說五點半就下班了,再堅持一會。17時30分后錢某懷疑吃魚卡了刺,到職工宿舍旁的私人診所進行救治,該所醫生未發現魚刺給開了頭孢消炎藥。

錢某某以為是小問題回到宿舍和工友們一起打牌,到21時30分錢某某嗓子疼得無法講話。工友見病情嚴重叫私家車將其送往醫院,后經醫院診斷證明,錢某某因患急性會厭炎導致窒息,因搶救無效於2016年4月1日凌晨4時死亡。

2016年9月8日,錢某某的父親錢某向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靈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其吃魚導致疾病為「傷」不是疾病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隨後錢某向銀川市金鳳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

通過援助律師的走訪、溝通、取證、查閱,隨即向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方代理律師認為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靈武人社局認為錢某某因自己吃魚導致自己死亡,是傷所致,而不是疾病。

興慶區人民法院總結本案的焦點為,錢某某的死因屬於「疾病」「傷」所導致,雙方就圍繞該焦點進行了充分的辯論,最終興慶區人民法院認為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認為靈武市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依法撤銷靈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工傷如何認定?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複發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關答覆中認為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07]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2007]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覆 ([2006]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註:依據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覆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僱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幹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於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工傷賠償如何計算?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四)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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