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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一定要繳納車險續保押金嗎?

近幾年,汽車按揭消費方式逐漸興起,消費者只需低首付甚至零首付,就能把愛車開回家。然而,在越來越多貸款買車的消費者中,許多車主都會遇到要求收續保押金的問題,那麼買車一定要繳納車險續保押金嗎?

一、車險續保押金不要輕易交納

1、在此提醒消費者購車時首先不要隨意交押金。買車時,消費者須另行交納的費用主要有附加稅、保險費、上牌費。如銷售者代為辦理保險、上牌、按揭貸款的,只能收取合理的服務費。如果按揭貸款不是由銷售者提供擔保的,銷售者不能收取任何押金。消費者要認真審查銷售者開出的每一筆費用,謹防其渾水摸魚亂收費。

2、合同條款要看清楚。消費者按揭貸款購車,汽車銷售商提供擔保時,其提供的按揭服務合同大多為其事先擬訂的格式合同,條款內容往往有利於銷售商自身,有的甚至在合同中設置陷阱,為以後扣留消費者的錢款提供借口。消費者應當仔細審查合同內容,對於不明白的或者有異議的條款,必須當場提出並要求銷售者解釋或者修改。

3、保險公司可以自主選擇。目前全國各地都有很多家提供車輛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各家的費率都不盡相同,有的雖然費用差不多,但保險範圍和免責範圍及比例也不盡相同,消費者完全可以貨比三家,自由選擇保險公司。如果不滿意銷售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消費者有權拒絕。

二、收「續保押金」無法律依據

對於汽車經銷商向貸款買車的客戶收取「續保押金」這一行為,專家認為缺乏法律依據:買保險應遵循自願原則,向哪家保險公司投保、通過哪種渠道投保、購買哪些商業險種,這些都是消費者的權利,經銷商借代辦按揭的名義收取『續保押金』,強制消費者在按揭期間續保,首先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其次,收取續保押金是為了防控借貸風險這一說法也缺乏法律依據。倘若金融公司認為,抵押車輛存在損毀、滅失等風險,如車主不買車損險、盜搶險等險種,金融公司可以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車主補足保險、提供新抵押物或提前歸還貸款。退一步說,即便收取押金是為了防控風險,那麼在消費者還清車貸后,車輛已經不需要再作為抵押物,對於金融公司來說已不存在相應風險,沒有任何理由不退還所謂的風險押金。

至於經銷商提到的「車險第一受益人」問題,「受益人」是人壽險中特有的概念,在財產保險法律理論中,根本沒有「受益人」的概念。退一步說,即使存在「車險受益人」,根據《保險法》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其獲得保險賠償的順序也排在被保險人之後,因此,約定金融公司為「第一受益人」的做法起不到排除被保險人的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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