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我們按照燃燒形成條件和發生瞬間的特點,將燃燒分為著火和爆炸。
著火是指可燃物在與空氣共存的條件下,當達到某一溫度時,與引火源接觸即能引起燃燒,並在引火源離開后仍能持續燃燒的現象。
引起著火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點燃,是指由於從外部能源,諸如電熱線圈、電火花、熾熱質點、點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氣的局部範圍受到強烈的加熱而著火。
這時就會在靠近引火源處引發火焰,然後依靠燃燒波傳播到整個可燃混合物中,這種著火方式也習慣上稱為引燃。
另一種是自燃,是指可燃物質在沒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熱或自身發熱並蓄熱所產生的自然燃燒,稱為自燃。其中,自燃又可分為化學自燃和熱自燃。
簡單來說,爆炸就是物質由一種狀態迅速地轉變成另一種狀態,並在瞬間以機械功的形式釋放出巨大的能量,或是氣體、蒸氣瞬間發生劇烈膨脹等現象。
爆炸最重要的一個特徵是爆炸點周圍發生劇烈的壓力突變,這種壓力突變就是爆炸產生破壞作用的原因。化學爆炸是爆炸的主要類型之一。
物質可以分為氣體、液體和固體,接下來我們就學習根據不同燃燒類型,用不同的燃燒性能參數來衡量氣體、液體、固體可燃物的燃燒特性。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閃點。
閃點主要指的是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引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最低溫度。
下面列舉一下常見的幾種易燃或可燃液體的閃點。
幾種易燃或可燃液體的閃點
閃點是判斷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以及對可燃性液體進行分類的主要依據。
可燃性液體的閃點越低,其火災危險性越大。例如,汽油的閃點為-50℃,煤油的閃點為38~74℃,顯然汽油的火災危險性就比煤油大。
另外,根據閃點的高低,可以確定生產、加工、儲存可燃性液體場所的火災危險性類別:閃點<28℃的為甲類;28℃≤閃點<60℃的為乙類;閃點≥60℃的為丙類,對消防來說,起著非常大的作用。
學習完閃點,下面我們再來學習燃點。
燃點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應用外部熱源使物質表面起火併持續燃燒一定時間所需的最低溫度。
下面我列舉一下幾種常見可燃物的燃點。
常見可燃物的燃點
從燃點和閃點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易燃液體燃點與閃點的差值非常小,特別是在敞開的容器中很難將閃點和燃點區分開來。因此,評定這類液體火災危險性大小時,一般用閃點。而固體的火災危險性大小一般用燃點來衡量。
最後我們來看一自燃點。自燃點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可燃物質發生自燃的最低溫度。
自燃點是衡量可燃物質受熱升溫導致自燃危險的依據。可燃物的自燃點越低,發生自燃的危險性就越大。
下面是常見可燃物在空氣中的自燃點。
常見可燃物在空氣中的自燃點
不同的可燃物有不同的自燃點。另外同一種可燃物在不同的條件下自燃點也會發生變化。
對於液體、氣體可燃物,其自燃點受壓力、氧濃度、催化、容器的材質和表面積與體積比等因素的影響。
而固體可燃物的自燃點,則受受熱熔融、揮發物的數量、固體的顆粒度、受熱時間等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