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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瀋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意見公告

根據《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沈政辦發〔2017〕26號)關於全面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的要求,我局起草了《瀋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

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7月14日前反饋到我局。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同時,請註明意見人或建議人的身份及聯繫方式,以便我們與您進一步溝通。

謝謝合作。

附件:《瀋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

瀋陽市房產局

2017年7月7日

《瀋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強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區(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在不動產首次登記完成前進行銷售,其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瀋陽市房產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瀋陽市房產局會計核算中心(以下簡稱監管機構)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專款專戶、全額存入、分節點按比例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具備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安全規範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路技術條件的商業銀行,經市房產局確認,可以列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錄,配合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

第六條市房產局與監管銀行簽訂《瀋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監管機構在監管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名錄內的商業銀行,在監管賬戶內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項賬戶)。專項賬戶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項目開立。

第八條監管機構、商業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瀋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協議各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監管項目名稱、範圍;

(三)監管賬戶和專項賬戶名稱、賬號;

(四)預售資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監管銀行、專項賬戶等預售資金監管事項。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使用專項賬戶收取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購房款。

涉及到房地產抵押的應當將專項賬戶作為購房人抵押貸款到賬賬戶。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按照預售商品房項目中單幢建築的工程建設進度,按節點申請支取相應比例的資金:

(一)項目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預售項目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且工程主體結構達到地上「正負零」的,可以申請按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30%的比例支取。

(二)達到主體結構1/2的,可以申請按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50%的比例支取;

(三)達到主體結構封頂的,可以申請按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70%的比例支取,主體結構封頂是指建築物主體屋面頂板砼完成;

(四)達到主體結構完工的,可以申請按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90%的比例支取,主體結構完工是指主體結構封頂后,內外部裝飾裝修、水電氣暖等配套設施全部完成;

(五)完成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的,可以申請支取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總額的95%;

(六)預售商品房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可以申請支取剩餘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全部利息。

對於10層以上(含10層)的高層建築可以增加1/4和3/4控制節點。達到主體結構1/4的,可以申請按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40%的比例支取;達到主體結構3/4的,可以申請按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60%的比例支取。

根據監管機構同意划轉的比例,監管銀行將存入專項賬戶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划轉至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賬戶。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憑銀行出具的現金保函部分抵頂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但銀行出具的現金保函期限應當明確至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

第十三條市房產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狀況及動態監管情況制定提高或降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辦法。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支取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的,應當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按照監管節點提供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表;

(二)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1.主體結構工程達到正負零節點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由監管機構網上查詢其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情況;

2.主體結構工程進度達到1/4、1/2、3/4節點及封頂、完工的,應當提交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

3.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4.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

第十五條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支取資金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於主體工程進度達到1/4、1/2、3/4節點及封頂、完工的,監管機構應當進行現場查勘。

經審核符合支取條件的,監管機構出具同意劃款通知書,以電子文件方式傳遞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依據通知書進行划轉;不符合支取條件的,監管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達成退房協議並已辦理完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機構申請解除對該部分資金的監管。監管機構核實后,通知商業銀行解除該部分資金的監管。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機

構可以暫停撥付預售資金,情節嚴重的,經監管機構申請,市房產局可以關閉該項目網上列印商品房買賣合同功能:

(一) 未按規定將全部房價款存入專項賬戶的;

(二) 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

(三) 提供虛假資料逃避監管的;

(四) 其他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第十八條新民市、遼中區、康平縣、法庫縣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 日,《關於印發《瀋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沈房發〔2013〕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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