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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必看】婚姻法出最新補充規定!今後再也不用擔心離婚後莫名背上巨額債務!

離婚之後,債主突然跑出來,說你的前夫或者前妻欠下了不小的債務,要求你來還錢。別人借的錢,你不知情也沒花,你到底要不要替TA還債?婚姻法有了新規定!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在原來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基礎上增加兩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再也不必擔心離婚後莫名背上巨額債務!相關規定將於自3月1日起施行。

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咋回事?

原來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為了打擊夫妻利用離婚避債現象: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沒想到卻讓很多離婚的「中產」女性背上債務。她們大多因前夫出軌、家暴、賭博等原因離婚。離婚後,若干債主突然跑來稱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債務,要求另一方還錢。

有些受害者站出來建立二十四條公益QQ群、微信群,相互傾訴,交流經驗。

據一項面向的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86.7%擁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

經統計發現,這些「受害者」大多是中產女性,其中不乏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

雲南曲靖某事業單位員工朱桂華就遭遇過「被負債」。她離婚第二天,前夫失聯,從此幾乎每天都有不同的人來找她要求還錢。她的工資卡被凍結,住房被拍賣,自己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還因為傷心過度,被醫院診斷為重度抑鬱症。

在武漢某事業單位工作的嚴敏,因為前夫欠債1200萬,被討債人天天追著鬧事。家門口被紅漆噴滿了「殺」的大字,自己患上嚴重的抑鬱症,班也上不了,家門也不敢出,曾經數次想自殺。

除了女性,也有男性因前妻舉債而背負巨額債務。在武漢當老師的王文漢前妻好賭,2013年欠下60萬債務。他為前妻還清債務后卻發現前妻竟欠債800萬!而現在他每個月5000元的工資都要用於還債。

不過按照最新補充規定,如果他們能夠證明這些是虛假債務,或者是前夫或前妻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這些案件的法院判決將會有所改變。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債務相對容易舉證。

但是虛假債務因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導致另一方舉證的難度加大。遇到這樣的情況又該怎麼辦?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釋:

1. 虛假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個別法官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

為此「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並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

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2. 如何避免僅憑藉條、借據等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來說,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係,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生前後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3. 從以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情況看,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而夫妻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對此有無對策?

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後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戶進行調查取證。

4.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要怎麼處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5. 相關案件如何執行?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參考來源:新聞網、新華網、新京報、青年報、武漢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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