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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兩口被害,兒子是兇手?

許立松指認藏匿作案工具地點

身上噴濺血跡等證據指向被害人之子,但部分證據存在疑點。檢察官引導偵查、完善證據,終鎖定真兇。

5月16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許立松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許立松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矛盾,持斧將其父母殘忍殺害,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許立松的殺人行為,依法應予嚴懲,但考慮到本案因家庭糾紛所引發,許立松到案后認罪、悔罪,得到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案件塵埃落定,辦案檢察官范雨濛長長舒了一口氣。

2015年3月21日(農曆二月初二)上午,石家莊市藁城區一對年近六旬的夫婦被殺死在家中,他們的兒子許立松割腕受傷后,爬到自家房頂聲稱要跳樓自殺,其表哥撥打110報警,許立松被救下送往醫院救治。

2015年7月,公安機關以許立松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石家莊市檢察院審查起訴,由范雨濛負責辦理。范雨濛在公訴崗位辦案十幾年,曾獲「河北省十佳公訴人」和「全國優秀公訴人」等榮譽稱號。

范雨濛翻閱著案卷材料。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指向許立松,比如他所穿衣服、鞋子上檢出其父親的血跡,且血跡呈噴濺狀,說明被害人被殺時,許立松在現場。但一些證據上的疑點,也引起她的注意。首先是作案工具無法確定。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偵查機關在許立松家提取了不鏽鋼菜刀一把、剪刀三把,但是經過DNA檢測,這些刀具上沒有檢出被害人血跡且刀刃完好。其二,案發時現場沒有目擊證人。許立松的表哥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當時家裡大門敞開,屋門反鎖,從窗戶跳進屋裡后,發現兩名被害人死亡,但案發經過並未目擊。其三,犯罪嫌疑人許立松到案后,一直沉默不語。偵查機關將許立松送到醫院救治,傷情好轉后,先後對其進行了多次訊問,問其案發當天家裡發生什麼事了?父母是怎麼死的?為什麼要割腕自殺?許立松對於與案件相關的問題始終拒絕回答。

「調取許立松父親被砍傷后在醫院的病歷和醫生證言,調取許立松在省二醫院的病歷……」2015年8月25日,范雨濛在給偵查機關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提綱中開列了14個問題。她介紹說,從偵查機關調查中可知,許立松在案發前去石家莊市一家心理精神醫院看過病,住院治療一個月,被診斷為抑鬱症,曾在省二院購買過治療抑鬱症的藥物。2015年2月4日,許立松因過年煮肉與父親發生爭執,用菜刀砍了父親十多刀,老人不願報警,只讓鄰居撥打120住院治療。范雨濛在補充偵查提綱要求偵查機關「對許立松進行精神病鑒定,鑒定其案發時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許立松指認作案工具

偵查機關委託河北醫科大學第一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許立松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案發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016年7月,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檢察機關,但一些疑點仍未消除。比如作案工具問題,偵查人員的說明仍比較模糊:「經詢問法醫,死者的傷情可以由菜刀形成,但扣押的菜刀刀刃無損傷。」

到底作案工具是不是菜刀呢?范雨濛一遍一遍地翻看兩名被害人的屍檢報告、屍檢照片。檢驗意見表述:許立松的父親頭部有四五處傷口,並且很深,頭部被砍成了一個大窟窿,是類似「星芒狀」的傷口;其母親的頭部有三處傷口,傷口也很深,但邊緣較整齊。二人均符合銳器砍劈致顱腦損傷死亡。

「兩名被害人頭部被砍了這麼多刀,公安人員懷疑的作案工具菜刀刀刃怎麼可能完好無損?」范雨濛心中疑團難解。她認為,能造成許立松父親頭部「星芒狀」傷口的工具,應該是打擊力度大的銳器,譬如斧子之類的工具。為求證這一判斷,她找到石家莊市檢察院技術處法醫求教。

2016年8月,針對該案關鍵點,范雨濛又在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時列出了數條提綱:「現鑒定意見顯示,現場扣押的菜刀、剪刀均未檢出STR分型,請詢問鑒定人員,未能檢出的原因;請查明殺害兩名被害人的作案工具……」

「你父母到底是怎麼死的?」

「我用斧子砸我父母腦袋了,砸完他們就躺地上了。」

「作案工具在哪?」

「在我家最東頭北邊屋子煤火坑裡。」

2016年9月27日,在案發一年六個月零六天後,許立松終於開口,第一次供述殺害父母的經過。公安機關把供述複印件傳真過來,范雨濛進一步引導偵查,要求公安機關圍繞作案動機、作案經過等進一步審查,完善證據。范雨濛也兩次對許立松進行提審,許立松供述穩定,表示公安機關沒有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況,均為自願認罪。

許立松性格孤僻,兩年前離了婚,與父母共同居住。周圍的鄰居反映許立松不愛與人說話、交往,2011年到2013年曾到江蘇崑山打工,後來就不再出去幹活了,沉迷於網路。據許立松供述,因對父親不讓其上網不滿,加上一些生活上的瑣事,他與父親產生了積怨。

案發當天,許立松準備將家中的舊衣服賣了,但父親不讓賣,於是發生爭吵。當時其父走進院北邊廂房裡,許立松跟進去后看見桌子下面的一把斧子,就拿斧子朝其頭上砸了一下,其父轉過身,許立松又向其頭部砍了三四下,致其昏倒在地。這時,許立松看見母親從院里往屋裡走,又跑到院里用斧子朝其母親頭部砍了三次。許立松隨後將斧子用水洗了洗,扔到了一樓廚房的煤火坑裡,又在上面蓋了木板。之後就想跳樓,找了個刀片把手腕割破,直到公安人員趕到。其供述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屍檢報告能夠相互印證。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仍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范雨濛要求偵查機關繼續查明以下問題:第一,對案發時許立松所穿衣物、鞋子上的血跡進行全面鑒定,查明血跡形成的原因;第二,對作案工具斧子進行DNA鑒定;第三,建議對許立松是否具有精神病進行重新鑒定。雖然之前鑒定意見書認定許立松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但該份鑒定是在許立松對案發經過一直沉默的情況下作出的,建議重新鑒定。

范雨濛介紹,本案的作案工具斧子的提取過程一波三折。對於許立松供認殺人用的斧子,偵查機關在第二次勘查中已經進行了提取,但並未附卷移送檢察機關。偵查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解釋了當時未將斧子列為可疑作案工具的原因:2015年4月16日再次勘查中提取了兩把菜刀和兩把斧子后對上述提取物證的多個部位多次做過檢測,結果未發現被害人DNA。所以,該把斧子並未隨卷移送到檢察機關,一直保存在偵查機關。

2016年9月28日,公安機關對木柄鐵斧再次進行DNA檢測,送檢木柄鐵斧上的可疑斑跡檢出的STR分型與許立松父親血液的STR分型相同。由此可以確定,這把木柄鐵斧就是殺害許立松父母的作案工具。許立松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指認藏匿作案工具的照片,證明了許立松能夠準確指認本案作案現場、作案工具藏匿的地點。

2016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帶許立松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又作了一次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被鑒定人許立松曾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據目前所掌握的資料和本次鑒定檢查所見,不能確認其作案時患有某種精神疾病。2015年3月21日在家中因故持斧子殺死其父母,動機現實,沒有精神病性癥狀導致的辨認及控制障礙,應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證實許立松一向對父母冷漠粗暴,經常打罵,其殺害父母不是受精神病性癥狀的影響,其作案后自殺未遂,之前訊問閉口不談作案過程,說明他知道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屬於辨認和控制能力完整。所以鑒定意見為許立松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范雨濛說,經兩次司法鑒定,許立松應對其父母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今年1月12日,偵查機關經過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案卷由最初的120頁新增加了310頁。2月27日,在該案案發近兩年後,石家莊市檢察院以被告人許立松犯故意殺人罪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4月17日,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公訴人當庭對被告人許立松進行了訊問,許立松作出如上回答,併當庭再次詳細陳述案發經過,對公訴人出示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鑒定書、法庭科學DNA鑒定書、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許立松表哥等人證言、其本人有罪供述均無異議,且當庭辨認了案發現場照片,確認無異議。許立松的辯護人也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無異議。

「公安機關提取的木柄鐵斧一把,經DNA鑒定,斧子的接縫處檢出其父親血跡,建立了被害人與作案工具之間的聯繫。有證人證言可以證實許立松當時就在案發現場,案發現場是許立松父母家,較為封閉。且許立松在案發前就曾拿刀砍傷其父親,曾有過暴力行為。有鑒定意見顯示,許立松鞋上、衣服上能夠檢出其父親血跡。許立松在公安機關供認了其拿斧子砍殺其父親、母親的作案經過。當庭許立松也能較為清晰地供述作案經過。以上證據可以證實許立松殺害其父母的作案經過。」公訴人認為:本案證據之間可以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起訴書指控許立松犯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今年5月16日,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均予以確認。許立松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收到法院判決后,感覺好像一塊石頭落地,輕鬆了很多。」范雨濛感言:通過引導公安偵查取證,查明了案件真相,使被告人得到了應有的處罰,也給被害人家屬、給社會公眾一個滿意的交代,盡到了一個公訴檢察官應盡的職責。

來源丨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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