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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業單位和國企公車改革近期啟動 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事業單位

公車改革年底前基本完成

《福建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已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近期啟動。

《意見》明確,單位範圍為全省各級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範圍為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目前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保障公務出行的崗位和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其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創新公務交通保障機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規定的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採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保障規定的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省、市、縣各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工作,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保留哪些公車?

省本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教科文衛體廣6個系統的事業單位和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三種。

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等車輛。各部門機關本級的機關服務部門,可保留1至2輛後勤服務用車。各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與主管部門機關同城異地辦公的,可根據需要保留1輛工作用車,用於機要通信、應急等公務,不得借車改名義新增車輛。

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制定機關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省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后執行。機關本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幹部服務用車等車輛。

教科文衛體廣6個系統的事業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行業實際,對接國務院相關部委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實施辦法,參照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辦法,制定福建省本行業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辦法,並報省公務用車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后執行。

公務出行如何保障?

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后,規定的行政區域內公務出行由參改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規定的行政區域外公務出行,按照出差相關規定執行。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工作用車,屬於省直廳局級事業單位(含省直副廳級事業單位)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正廳級領導幹部可以選擇保留工作用車,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等,其他人員不再配備工作用車;屬於處級以下(含處級)事業單位的,其處級及以下所有人員不得配備工作用車,高配的廳級主要負責人按廳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辦理。

在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方面,對管理崗位人員,在確保達到規定節支率的前提下,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在規定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出行;對其他人員,採取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的方式保障其在規定行政區域內的公務出行。

公車司機如何安置?

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要根據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認真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不能簡單推向社會,要立足內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權益,確保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取消的公車怎麼處理?

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由主管部門按照福建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後進行處置。其中財政核撥、核補的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福建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車輛處置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統一規範處置;其他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的車輛委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公開招標確定的評估、拍賣和解體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進行處置。

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取消的車輛,移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統一規範處置。

各設區市

結合地方實際推進

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參照省本級做法,結合地方實際研究推進。實施方案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后實施。

據了解,福州已接到該《意見》,下一步將按照省里安排並根據福州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

二、國有企業

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福建省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意見》適用於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和各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所屬的國有企業(不含境外國有企業),適用的人員和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務用車配備條件的國有企業負責人(指上述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意見》明確,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異化公務交通保障制度,推進公務用車貨幣化改革,實現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從嚴配備並集中管理經菅和業務保障用車。國有企業要充分結合本企業實際,周密制訂改革實施方案,對子企業逐級落實責任,先易后難、分類分步、層層推進改革。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實施方案,由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后實施。省、市、縣各級國有企業公車改革,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公車每次公務出行信息要有據可查

改革省管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省管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省管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採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要取消為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在按年度計算的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省管企業應當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菅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服務(生產)、商務接待、執紀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

取消為退休、離任或者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為省管企業集團總部部門負責人及部門其他員工、非本企業人員等配備公務用車。

省管企業要根據子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所處自然環境等客觀因素以及規模、效益等情況合理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具備公務出行社會化保障條件的子企業負責人原則上要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進行改革,確需配備公務用車的可予以保障。

省管企業應對公務用車的購置(租賃)、更新、保養、維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配。新購置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完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務用車使用明細登記制度,確保每輛公務用車每次公務出行的詳細信息有據可查。不得擅自增加公務用車數量,不得向子企業調換、借用公務用車及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

省管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新購置的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 18 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 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 38萬元以內、排氣量 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產經菅需要等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並嚴格控制數量。

公車要公開處置

取消的公車如何處理?《意見》提到,省管企業要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統一規範的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公開處置公務用車,防範國有資產流失。

省管企業要根據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確定留崗人員。(記者 邱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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