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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早高峰乘地鐵擠成癱瘓 地鐵公司被判賠償26萬

原標題:北京一男子早高峰乘捷運擠成癱瘓 捷運公司被判賠償26萬

早高峰在天通苑站乘坐捷運5號線被擠撞致四級傷殘,乘客王濤(化名)認為捷運運營者未盡到保障義務,將北京市捷運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捷運運營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90萬餘元。

《法制晚報》記者上午獲悉,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濤之受傷雖非北京市捷運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捷運運營公司直接導致,但作為捷運的運營和管理者,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盡到了合理保障,故應當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此,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捷運公司賠償王濤醫療費等共26萬餘元。

意外: 早高峰天通苑乘捷運,被擠撞四級傷殘

2014年1月15日7時許,55歲的王濤在捷運5號線天通苑北站準備乘車。因候車乘客較多、站台擁擠,在車門打開瞬間,後排乘客快速向前上車,瞬間將站在前排的他擠進車廂,致其飛出撞到對側車門並昏迷。

王濤稱,他醒來后聽到車廂內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但一直沒人上前。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時,他才被捷運管理人員抬出站。

經999急救中心搶救治療5天後,王濤被送往積水潭醫院進行手術。后經診斷傷情為頸髓震蕩損傷,致四肢癱瘓,被評定為四級傷殘。

由於事發時人流量太大,無法找到直接撞傷的侵權人,王濤認為,捷運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為存在過失,故起訴捷運公司,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0萬餘元。

辯訴: 捷運公司非侵權人, 原告為爭搶座位所致

2016年3月22日,此案在昌平法院東小口法庭開庭審理,王濤坐著輪椅,在家人的陪伴下來到了法庭。

捷運運營公司、捷運一分公司共同辯稱,捷運公司並非侵權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通過原告描述的受傷過程可以看出,在此次受傷事件中,捷運處於靜止狀態,原告受傷並非捷運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並不是實際侵權人,導致原告受傷的其他侵權行為人沒有依法追加。」

被告認為所提供的服務無瑕疵,運營車輛無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車人多,為了爭搶座位被排在身後的侵權責任人推搡才導致事件發生。

從醫院的確診病歷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事發時已經患有多年的頸椎病。此次原告受傷是綜合因素產生的結果。

捷運公司表示,在客運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直接針對旅客導致的,且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沒有過錯,則承運人與旅客的人身傷亡的後果之間缺乏因果關係,故並不構成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僅僅是收取客票對價的運送人,而不是旅客的專職保鏢,故承運人對旅客的人身安全並不負有專門的保護義務。」

「我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捷運有廣播語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車,現場有安全督導員組織疏導,事發後車站工作人員也對原告採取了現場施救。」 被告稱。

捷運公司表示,北京捷運是公益性的捷運,提供的服務也是公益性的,乘客只需花2元(事發時捷運還未調價),就可坐遍北京城。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為保證安全運營車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每名乘客享有乘坐軌道交通的權利,也應履行自身的注意義務,不能將保護自身的權利過分依賴於企業行為。

此外,被告單位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險,並且保險公司於2014年3月就醫藥費賠償事宜提出解決方案,是原告主動放棄獲得賠償的權利,再次起訴到法院,故其訴求應該予以駁回。

判決: 二被告早高峰未採取特殊安保, 承擔20%責任

法院認為,王濤在捷運天通苑北站(屬於捷運一分公司運營線路)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其主觀並無過錯。

而事故發生於捷運站內上車處,且屬早高峰時段人流量峰值較高,故王濤之受傷雖非二被告直接導致,但作為捷運的運營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峰時段應採取有別於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二被告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的安全保障措施,故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綜合全案證據及北京捷運作為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所面臨的現實客運環境,法院酌定為20%。

王濤遭受損害所致損失數額及自身疾病對本次受傷所致損害後果的參與度以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為依據,考慮到王濤本身對其致害並無過錯,法院綜合認定其自身疾病對損害結果的參與度為20%。

綜上所述,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捷運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捷運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一分公司賠償王濤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萬餘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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