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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朋友圈罵人 遭罰5千還道歉3天

微信作為一種社交工具,已廣泛進入人們的生活,微信的朋友圈也為人們提供了一種開放的信息交流場所,但微信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發表了對他人的言論有可能就會侵犯到他人的名譽權。近日,閬中市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引起的名譽侵權案。

張某與趙某本是朋友關係,不久前兩人因一些瑣事產生了矛盾,張某通過微信對趙某進行質問,雙方在微信聊天中因言語不合相互使用了不文明的聊天語言。2017年3月7日,趙某將在微信中對張某所使用的辱罵、侮辱性語言並附上張某的照片發布到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內大量朋友的關注。其間,與張某相識的朋友紛紛打來電話詢問是怎麼回事,夫妻間也因此發生糾紛。該事件給張某的生活、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降低了張某的社會評價。因不堪重壓,張某隨後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在報紙或朋友圈上向其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趙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布辱罵、侮辱性語言以及附上張某照片的行為,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客觀上影響了張某的社會評價,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張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也應予以支持。判決被告趙某停止對原告張某的侵害行為,刪除其朋友圈內的辱罵、侮辱性言論及所附上的原告張某的照片,並在朋友圈內發布向張某的道歉函,發布天數不低於三天,同時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趙某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布辱罵、侮辱性言論並附上原告張某照片的行為,在朋友圈內引起了朋友的關注,客觀上影響了張某的社會評價,侵犯了張某的名譽權。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被告所發布的微信在原、被告的微信朋友圈中進行了較大範圍內的傳播,該辱罵、侮辱性言論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被告趙某理應當向原告張某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微信言論有規矩,名譽侵權要擔責。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時候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文章來源:四川法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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