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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高小鳳替高小琴去受審,擱中國古代,這要判刑嗎?

今天,芒果台的《人民的名義》播到了第48集。

追劇追到了這一集,有一個情節恰好和我要說的內容相關——

高小鳳替高小琴去接受檢察院的訊問。

祁同偉同學慣用金蟬脫殼、聲東擊西之法。

湯姆·丁,哦,那會兒還叫丁義珍呢,不就是在他的指導下,

成功出逃的嗎?

此番他又指導高小琴,指使高小鳳作為替身,

去陪侯局長唱《智斗》。

那麼我們不禁要問:

高小鳳的行為到底是不是共犯?是不是窩藏或包庇,構不構成犯罪呢?

說來慚愧,現代刑法我學得很差,幾乎是一竅不通,所以今天我只能跟大家說說擱古代,妹妹替姐姐李代桃僵,要不要坐牢。

一、關於容隱的資格

首先,我們來看看高小鳳在不在古代的法定可以包庇的親屬範圍之內。

昨天我們說了「親親相隱」中的「親」在古代的不同時期,分別都指什麼人。

在問「您贊成『親親相隱』嗎?」之前,先問「您知道親指誰嗎?」

如上圖所示:

漢代的時候,能相互包庇犯罪的親屬的範圍是圖中的紅線之間的人物,所以,高小鳳與高小琴之間,是沒有相互包庇犯罪的資格的。

唐代以降,自己與同胞姊妹之間,是可以相互容隱的,所以高小鳳和高小琴可以相互包庇犯罪行為(謀反、謀大逆和謀叛除外)。

二、關於「容隱」的具體行為

是拒絕作證這樣的行為,還是更加積極主動的行為?

(一)孔子的觀點

孔子只說了「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但「隱」究竟怎麼理解?語焉不詳,全憑後人評說。

(二)漢代的規定

漢宣帝地節四年頒布的詔書: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這裡用的是「首匿」(被解釋為「首謀隱匿」)或「匿」這樣的字眼。

動詞

形聲字,從匚(xǐ),若聲(上古讀音與匿聲相近)。

「匚」表示有所藏。

所以本義是:隱藏,躲藏。

字例:

匿,亡也。——《說文》

匿,藏也。——《廣雅》

所以,根據字典的內容來看,「匿」就是(幫助,使)逃亡和躲藏、隱藏的意思。

(三)唐律中的規定

《唐律》中則使用了「隱」和「漏露其事及摘語消息」這樣的表述。

《唐律·名例》「同居相為隱」條規定: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摘語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隱〈動〉

意思有:

  • 藏匿;隱蔽

    例句:隱,蔽也。——《說文》

    隱,微也。——《爾雅》

    隱五刃。——《國語·齊語》。註:「隱藏也。」

  • 隱瞞

    例句: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

  • 憐憫

    隱其無罪。——《孟子·梁惠王上》

「漏露其事及摘語消息」則是指在東窗事發后,給犯罪人通風報信。

《唐律·捕亡》「知情藏匿罪人」條還規定:

「知情藏匿罪人若過致資給……」

這裡將「知情藏匿」與「過致資給」相提並論,看來二者是並列關係。

「知情藏匿」很好理解,而「過致資給」則是指幫助他人通過險要地段,給以物資資助等一系列行為。

所以,有了完整的法典留傳之後,我們綜合唐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上下文的文義分析,就明顯要比漢代的清晰、可操作得多。

綜上,通過對《唐律》相關條文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到,唐律的「同居及親親相為隱」的「隱」,包括:

隱瞞、

藏匿、

通風報信、

扶上驢再送一程,驢也歸你了

等等行為。

總體感覺,是壞事作盡,無所不用其極啊,哈哈哈哈哈哈!

所以,高小鳳替高小琴頂包,在唐代至清末的傳統法制之下,是鐵定不用被判刑的。

三、關於隱匿的主觀方面

《唐律》中對於普通人包庇他人的行為,要求「知情」才構成犯罪。而在「親親相隱」的情況下,並不用考慮主觀方面。

而我們今天,在判斷一個人頂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身份、資格,具體行為,主觀動機與心態等等,都是必須同時考察和分析的。

據有人劇透說,在本劇中,高小鳳最終沒有被認為構成窩藏罪,理由是「不知情」。好吧,這畢竟不是真實的案件,是戲劇,所以就按作者的意見辦吧,不必太較真了。

但這也符合現代刑法構成的要求,幾大要件缺一不可。

而傳統法制中,則是直接排除了發生在「同居者」或「親屬」之間的具體包庇行為的違法性,都不用再做要件分析了。

您覺得高小鳳頂包的行為 (單選):

1.沒毛病!贊!這招絕了!

2.可恨!該抓!

3.沒想好

4.無所謂

預告:」親親相隱「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礎,」親親相隱「的刑法後果等問題,將於後面幾期討論,歡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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