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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騎「死飛」墜亡 店家借車人均被判擔責

原標題:女大學生騎「死飛」墜亡 店家借車人均被判擔責

事發前,洪桐在社交網站更新了狀態,配發圖片中包括「死飛」車把照片。網路截圖

一起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將一種在年輕人中風行的交通工具推上風口浪尖。

2015年12月25日,18歲的浙江常山籍女大學生洪桐(化名)受同學何光(化名)之邀,前往溫州出遊。次日,洪桐借來何光的「死飛」,在溫州大羅山景區山路騎行。在行進一處拐彎下坡時,洪桐不慎墜下十米高的山崖,最終不治身亡。2017年初,洪桐父母將借車的同學何麗,以及出售「死飛」車的腳踏車店一起告上法庭。

新京報記者獲悉,今年3月12日,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綜合各方行為致使事故產生比例,確定借車者何光承擔20%責任,腳踏車店承擔50%,洪桐自身擔責30%。

借來「死飛」 女大學生墜入山崖

「死飛」是腳踏車的一種,又稱單速車、固定齒輪腳踏車。與一般的腳踏車不同,其帶動後輪的后飛輪為固定,因此在騎行時,呈現出不一樣的運行方式。向前蹬車為前進,向後蹬車則為剎車。而為追求簡潔及一體性,「死飛」在出廠時,並不配備前後手剎等制動裝置。

2015年12月25日,聖誕節當天,18歲的浙江常山籍大一女生洪桐,從學校所在的寧波,來到溫州,與高中同學何光會合。第二天,兩人來到溫州市內的大羅山景區遊玩。

此前的10月份,何光從溫州市甌海區一家腳踏車店購買了一輛「死飛」。在出遊當天,其將這輛車借給了洪桐,自己則騎了一輛普通的腳踏車。

新京報記者看到,12月26日上午9點16分,洪桐在自己的空間更新了一條狀態稱,「騎車去爬山」,還配發了5張圖,其中包括兩張「死飛」的車把照片。

厄運不期而至。26日中午,在從大羅山山頂往山下行駛時,洪桐的面前出現一個 U形拐彎,並伴隨陡峭的下坡。根據當地媒體此前報道,事發時,何光在前,洪桐在後,兩人相距超過20米。隨後,何光呼喚「落後」的洪桐,洪桐即加速緊跟,卻不慎墜入近10米高的山崖。

新京報記者從溫州當地警方獲悉,在發現洪桐墜崖后,即有路人報警,並將之送往溫州市區的醫院。最終,洪桐因傷勢過重,在醫院宣告不治。

法院判決店家及同學均需擔責

2017年初,經歷喪女之痛的洪桐父母,將事發時借車的何光以及賣車的店家一起告上法庭。新京報記者獲悉,該案由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

一名溫州當地居民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路段路況比較崎嶇,山地間陡坡眾多,且本身並無腳踏車行駛道,因此也無醒目的禁止和提示標誌。洪桐的父母據此認為,大羅山景區道路的管理方,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公路管理局管理不嚴,需要為女兒之死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2月6日,常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並於3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

新京報記者從常山縣法院了解到,法院經過調查發現,何光所購買「死飛」車,系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的「三無」產品。法院據此認為,何光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腳踏車提供給洪桐騎行,「將腳踏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且在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腳踏車性能的洪桐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腳踏車店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腳踏車,也是造成洪桐騎行該腳踏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走訪調查顯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公路管理部門並非管理和養護方,故不承擔責任。

常山縣法院認為,洪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腳踏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腳踏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上述因素,常山縣人民法院將該案定義為「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因此,法院確定借車者何光承擔20%責任,腳踏車店承擔50%的責任,洪桐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常山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何光賠償19萬餘元,腳踏車店賠償47萬餘元。

■ 現象

網售車輛多為拼裝不加手剎

因為造型流暢,色彩艷麗,「死飛」在年輕人,尤其是高校學生中十分流行。多名在校學生告訴新京報記者,校園內常見這種腳踏車,且大多未加裝制動裝置。

這一情況,與新京報記者的調查結果一致。多名銷售「死飛」的店家稱,購買者主要為高校在校學生,且絕大多數不會加裝手剎。

通過購物網站,輸入「死飛」,能找到近百家相關店鋪,銷量高者過萬。與實體店動輒千元的售價相比,網店所售「死飛」十分便宜,通常僅為200元出頭。這些車輛通常為店家自有品牌,色彩艷麗,且原車均無制動裝置。

一名北京通州的店家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店內的車輛均從天津一處工廠發貨。他表示,購買時的原車為框架,無車座。而當記者提出,能否加裝手剎時,他表示,「死飛就是沒有閘」,並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加裝前後剎車,售價為每個20元。

即便加裝前後剎車,一共僅需40元,但實際問津者寥寥。上述店家稱,該店所有購買者中,大約只有20%會加裝剎車。

■ 追問

「死飛」上路是否合法?

只能作為運動器材在特定場所使用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條,腳踏車行業「國標」《GB3565-2005 腳踏車安全要求》和各省市的《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對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均有要求,並規定其「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也就是說,原車並無制動裝置的「死飛」,本身即不符合交通法規中的相關標準。

售賣不符合標準的腳踏車,這些店家為何一直能夠大行其道?新京報記者以市民身份,諮詢北京市「12315」投訴舉報中心。一名工作人員稱,如果店家本身證照齊全,且腳踏車符合出廠標準,工商部門無法對正常經營的店鋪進行查處。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死飛」在不能作為上路行駛的交通代步工具,也就是說,其只能作為運動器材進行生產和銷售,且只能在特定場所使用。如果店家在銷售時未明確說明這一點,則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反之,如果明知道這一規定,仍然將之騎行上路,騎車人本身也應擔責。

判處三方共同擔責有何依據?

律師稱系「一因多果」,三方責任比為5:3:2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認為,「死飛」致死案,是侵權責任法中典型的「多因一果」。王常清表示,在具體情節上,腳踏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有重大安全隱患且為「三無」產品的腳踏車,何光將有安全隱患的腳踏車借給洪桐騎乘且未盡到提醒、囑咐義務,洪桐自身在對腳踏車未了解,且未熟練掌握騎乘技巧的情況下就騎乘,三個原因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其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王常清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根據三者「原因力」的大小,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法院確定的5:3:2的責任比例,從案件本身說是恰當的。 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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