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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撞石頭大學生被拘役 危險駕駛罪緩刑條件太嚴苛?法官怎麼看

原標題:醉駕撞石頭大學生被拘役 危險駕駛罪緩刑條件太嚴苛?法官怎麼看

台海網4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輕武 筱粄/文 陶小莫/漫畫)大學生醉酒後,無證駕駛機車上路,碰撞綠化帶路沿石摔倒后,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起訴。昨日,海滄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醉駕引發的刑案。

醉駕的大學生姓鄭,今年22歲,是廈門某學院的學生,家住海滄區。去年6月19日3時許,小鄭酒後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機車,行駛至海滄區興港路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交警大隊門口時,碰撞綠化帶路沿石摔倒。

經檢測,被告人小鄭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50.97mg/dl,已達醉酒標準。經事故責任認定,小鄭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案發後,小鄭很快被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小鄭拘役一至三個月,並處罰金。

開庭時,小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都沒有異議。

海滄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鄭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此,一審判處他拘役二個月零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法官:四類危險駕駛,建議放寬緩刑條件

據法官介紹,2016年,海滄法院共受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239件240人,審結241件242人。海滄法院在審理這些危險駕駛案件中,發現判處緩刑的條件過於嚴苛,緩刑適用率低,僅為30.86%。

法官認為,部分危險駕駛發生單方事故的案件情節較為輕微,超過60周歲的被告人因身體代謝功能減緩而造成酒測數值偏高,但是,如果對這些被告人均判處實刑,刑罰與危害結果和社會危害性不相適。

針對打擊面過寬、緩刑適用條件過於絕對的問題。法官建議,針對以下四種情況,可以適當放寬危險駕駛緩刑適用條件:

一、對於單方事故類案件,例如被告人單方受傷或車輛損害。

二、對於輕微雙方事故類案件,無人身損害情況,或已經賠償諒解。

三、對於醉駕行駛路程短的案件,例如駕駛幾十米或幾米即被查獲。

四、對於部分特殊人群,例如在校學生以及60周歲以上的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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