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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后無法兌付 4人起訴浦發銀行

中金社2017年7月17日消息,銀行:是理財經理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客戶質疑:錢在銀行轉的,理財經理工作時間在銀行辦理的,咋能和銀行沒關係

「給我們銷售理財產品的是銀行的理財經理,錢是在銀行櫃檯轉的,銀行怎麼說和自己沒關係呢?」

因購買的理財產品到期后無法兌付,4名客戶將浦發銀行西安高新區支行告上法庭,涉及的金額達到635萬元。

銀行理財經理推薦產品給過一次利息 到期收不回

劉芳是西安一家公司的老總,公司公戶在浦發銀行高新區支行,2012年她又在該行開了私戶,近年來一直在該行做一些理財。由於工作忙,她平時委託親屬陳阿姨代為辦理理財事宜,她屬於VIP用戶,每次辦理都有一對一的理財經理。因此前做過多次理財都沒出過問題,劉芳對該行及理財經理十分信任。

2014年6月18日,理財經理戚某向陳阿姨推薦了一項理財項目,「說是一個棚戶區改造的政府項目,是銀行代理,產品可靠」,陳阿姨詢問劉芳意見,一聽是銀行代理,劉芳也很放心,當即購買了一年期、兩年期產品各100萬元,「按照戚某給的賬號,在銀行二樓VIP室客戶櫃檯轉的賬,當時也沒給合同。」一星期後,在該行理財經理辦公室,陳阿姨在合同上簽字,拿到了合同等。

同年9月,每三個月一次的分紅期剛到,戚某就打電話說要給利息了,陳阿姨一查,有5萬餘元利息到賬。但到了12月,卻未收到利息,她問戚某,對方說到期后本金、利息一起給。然而,一年期的產品到期后仍未收到錢,「戚某一直以各種理由往後推。」眼見找理財經理無用,劉芳開始找銀行,但始終沒解決。其間,她還認識了幾個和她有相同遭遇的客戶。

多家公司否認參與涉案基金項目

崔鵬也是該行VIP客戶,他的理財經理也是戚某。「2014年1月,她給我銷售了一個理財產品,我給她指定的賬戶匯了200萬元,只是在那年7月收到10.5萬收益,到期后也沒收回本金和收益。」

此外,還有兩位女士分別購買了130萬、105萬的理財產品。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劉芳購買的是江蘇一個棚戶區改造基礎建設基金,手中有一份募集說明書和一份合夥協議,封面上並列著基金管理人和浦發銀行的LOGO,內文中並沒有銀行公章。其他幾人所持的材料與劉芳的大同小異,只是項目名稱不同。

為了挽回損失,這幾名客戶委託了律師調查。陝西尚文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麗萍、律師楊銳先後到這幾個項目所涉的外地公司了解情況,多家公司出具澄清函,否認涉及這些基金項目。

去年底,律師找到了戚某,但她在2015年4月已從銀行辭職。在律師調查時,戚某稱她們採取的都是先付錢后簽合同的方式,「我是口頭介紹的,合同都是後面補簽的」。她說,之前一直和一家信託公司理財人員合作,對方向她推薦的基金產品,她才向客戶介紹。至於募集說明書上為何有浦發銀行標識,戚某稱她也問過,對方答覆不清楚。

銀行辯稱理財產品不是銀行發行的

今年3月,劉芳將浦發銀行西安高新區支行、基金管理人等起訴至雁塔區法院,請求判令4被告連帶支付其本金200萬元、收益29萬餘元及逾期履行利息24萬餘元。劉芳認為,浦發銀行西安高新區支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在向她銷售理財產品時,未履行全面、準確的信息披露及風險告知義務,在未對她進行風險評估的前提下,向她銷售高風險的理財產品,對於她的損失具有過錯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及連帶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她同時起訴的還有崔鵬等客戶。

7月14日上午,其中兩起案件在雁塔法院先後開庭。據記者了解,兩起案件中分別有4個及5個被告,但庭審中僅有浦發銀行高新區支行出庭應訴,其餘被告均未到庭。

針對原告訴訟請求,浦發銀行方面答辯稱,原告購買的理財產品不是浦發銀行發行的,不應向其要求賠付;理財經理是推薦而非銷售,理財經理的行為非職務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誰支付收益就是誰的產品,原告收到的收益不是銀行支付的等。在質證階段,原告方稱在募集說明書、合夥協議的封面上,均有浦發銀行的LOGO和文字,對此,銀行方面並不認可,稱與銀行無關,還稱客戶的轉款不是轉到該銀行賬戶。

圍繞著理財經理戚某是否職務行為、銀行是否存在過錯及是否與原告損失存在因果關係等焦點問題,雙方進行了辯論。劉芳說,法官專門詢問了在銷售(銀行所稱推薦)該理財產品時戚某是否身著銀行工裝、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進行,「銀行沒有否認」。

庭審進行了4個小時后,宣布休庭。

(應當事人要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知道一下

如何避免買到「假理財」

想要避免買到「假理財」,有幾個注意事項可參考。

第一,銀行的理財產品有自營的也有代銷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並不都是銀行自己發行的,銀行也會幫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賣產品。銀行賣的自家理財產品,在理財產品的投資合同上是有銀行公章的。如果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會在委託銀行代理銷售的理財產品的投資合同上加蓋公章,銀行則會在匯款等業務憑證上加蓋公章。

如果是代銷的理財產品,按照銀監會的要求,銀行應當在代銷產品宣傳資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合作機構名稱,並配備文字說明:「本產品由××機構(合作機構)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第二,銀行理財產品都可在理財網查詢真假

凡是銀行自主發行的理財產品,均具有唯一的產品登記編碼,並可以用該編碼在理財網查詢到產品信息,是判斷產品是否合法合規的重要依據。如果是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則可通過銀行公示的代銷產品清單查詢。凡是無法通過理財網、公示代銷清單查詢到的產品,就要當心了。

第三,是否有「雙錄」,是否在專區銷售

在銀行網點銷售的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還是代銷的,都必須在專門區域進行,還要進行「雙錄」。所謂「雙錄」,是指按照銀監會的規定,銀行需要在銷售專區內配備錄音錄像系統,對自有理財和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客觀記錄產品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

第四,風險等級

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每一款銀行理財產品都要有相應的風險等級,並與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具體來說,理財產品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雖然各家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採用了不同的符號,但一般數字越高代表風險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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