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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企劃·全面深化「放管服」教育改革】主持人語

近期,教育部等五部門發布了《關於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放管服」意見》),確立了高等教育治理現代化的基本框架。《「放管服」意見》主要從完善學科專業設置機制、改革高校進人用人環境、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健全符合特色現代大學特點的薪酬分配製度、完善和加強高校經費使用管理、完善高校內部治理、強化監管優化服務等8個方面提出了20項改革意見。這20項改革意見都關涉一個主題,就是如何進一步擴大與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從1979年上海四校主要負責人呼籲給高校一點辦學自主權到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確定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從199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列舉高校擁有的7項辦學自主權到本次《「放管服」意見》提出的20項改革,高校辦學自主權改革在逐步深化,但成效不顯著。實際上,在處理高校自主辦學與政府有效監管的關係這個問題上,我們一直陷於一個怪圈:由於高校的實際治理能力有限,所以每次政府放權,高校往往不能很好使用政府下放的權力,最終導致無序,一旦出現無序情況就會遭到社會批評,對此政府本能的反應就是再把下放的權力收回來;當政府把權力收回之後,高校則失去辦學的活力,於是人們又呼籲給高校辦學自主權,政府再次把權力下放高校,高校又濫用自主權,政府又把權力收回去……如此循環往複,高等教育治理陷入了「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惡性循環。應該說,五部委《「放管服」意見》的發布是對高等教育治理「一管就死,一放就亂」這一制度性困局的破題。《「放管服」意見》已經觸及高校資源配置、高校編製制度、高校會計制度以及高校內部治理等深層次的問題。當然,《「放管服」意見》在解決高校辦學自主權問題上也還只是一個過渡性政策,只是往前走出了關鍵性的一步,改得仍不是很徹底。高校辦學自主權的終極解決方案應該是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本刊發表的這組文章,對五部門《「放管服」意見》中涉及的職稱評審權下放、二級學院治理以及《「放管服」意見》本身作為一項高等教育政策的落實形式予以深入剖析,希望這組文章能夠引起專家學者、黨政領導以及社會賢達的關注。

(周光禮,教授、博導,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從事高等教育政策與管理、大學變革與院校研究、教育改革與社會變革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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