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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律無情 法官有情

原標題:天津:法律無情 法官有情

2016年3月,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家事改革試點單位,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在全市率先掛牌設立了家事審判庭,家事審判庭目前以離婚和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進行集中改革試點。2016年受理579件,結案579件。離婚及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佔到全部家事糾紛的六成以上,是最主要的家事案件類型,兼具身份性、人身性、倫理性、敏感性、複雜性等家事糾紛鮮明特色。

經過對審判隊伍的重新整合,家事案件的審判效果和審判質量都有了較大提升。2015年度離婚案件調撤率50.2%;調解率為30.6%,息訴服判率為89.8%;2016年度離婚案件調撤率52.2%,調解率33.2%,息訴服判率為91.2%。其中一個沒有積案、輕裝上陣、專門審理家事審判案件的審判組,截止到2016年年底,調撤率59.3%,調解率為41.8%,息訴服判率為96.6%。

典型案例: 子女利益法律保護離婚自由正當限制

原告馬某(男方)與被告武某(女方)於2009年5月登記結婚,2013年1月生育婚生子。2015年8月,雙方鬧矛盾開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間,婚生子隨原告生活,由爺爺奶奶照顧。雙方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案件審理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均不主張撫養子女,爭議焦點集中於婚生子的撫養問題。對此,法庭主持對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始終堅持己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於是,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充分的法律釋明,明確告知若雙方不能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妥善安排,則雙方的離婚自由會受到一定限制。在「冷靜期」后,最後一次庭審中,原告的父親也來到法庭,並表示可以幫助原告照顧孩子,原告經過權衡后表示同意孩子由其撫養,但要求被告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法官遂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心得:實行婚姻自由制度。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應予准許,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雙方離婚時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適當處理。本案中,原被告作為婚生子的親生父母,卻均不同意由己方撫養,屬於違反法定撫養義務的情形,構成對子女權益的侵犯,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家事法官因此依法對雙方的離婚自由進行適當合法干預。原被告雖然最終解除了婚姻,但在家事法官的努力下,婚生子得以妥善安置,子女權益得到了良好的保障。

法官診斷危機婚姻耐心工作雙方和好

原告師某(女方)與被告李某(男方)於2008年6月登記結婚,2011年1月生育一子。因原告發現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有出軌行為,一氣之下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也當庭同意離婚。在庭審過程中,主審法官成永哲察覺到,雙方自由戀愛,感情較深,原告並非真心想與被告離婚,雙方對婚生子也均非常疼愛。根據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國首個《危機婚姻、死亡婚姻診斷處理標準》,成永哲判斷,儘管被告可能存在出軌行為,但雙方感情並未破裂,在法庭上的表現衝動多於理性,雙方的婚姻屬於「危機婚姻」,應當盡量去彌合。成永哲於是在庭下耐心單獨詢問了雙方想法。不出法官所料,原告只是不忍被告的出軌行為,想通過起訴的方式震懾一下被告,希望他能踏踏實實過日子。沒想到被告當庭同意離婚,顧及到自己的面子,原告只好堅持與被告將離婚進行到底。而被告之所以同意離婚,也是自感存在過錯,面對原告的指責不願過多辯駁。法官與書記員周潔在耐心勸導原告的同時,也積極做被告的工作,希望雙方能夠重歸於好。幾經周折,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於2016年12月申請撤回起訴,並對成永哲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謝。

法官心得:家事法官的每次離婚判決,都是慎之又慎的。好多年輕的當事人其實還並未明白婚姻的真諦就匆匆結婚、匆匆離婚,許多時候都是出於一時衝動,事後又後悔不已。就像去醫院看病要望聞問切、抽血化驗,法官在家事審判中堅持調解前置和情感修復,對婚姻狀況也要進行綜合診斷,屬於「危機婚姻」的,哪怕是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會緊緊抓住多做調解,特別是已經有子女的家庭。畢竟孩子是最無辜的,一個完整的家庭成長環境對於幼兒來說至關重要。能夠看到萬家燈火平安和諧,家事法官吃苦受累也幸福滿滿。

死亡婚姻好離好散虐心戀情畫上句號

原告陳某是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小麗在原告一無所有的情況下與其結婚,多年來從未嫌棄,且和其父母多年來對原告付出極多,使原告有了今天的成就。如今,原告卻起訴離婚,小麗內心充滿抱怨、委屈及憤怒,無法接受,堅決不同意離婚。在了解小麗的想法后,承辦法官多次與其溝通,但小麗絲毫聽不進去法官所說的話,甚至以如果判決離婚,就自殺來威脅承辦法官。儘管小麗不同意離婚,承辦法官經過診斷認為,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小麗堅決不同意離婚,也只是為了拖垮原告,而非挽救婚姻,雙方已屬於「死亡婚姻」。案件審理時,法官邀請了家事調解員參與調解。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拉著被告的手,聽被告哭訴多年的辛酸與苦楚,擁抱她、安慰她,讓她明白若感情已不在,不如及時放手,給自己一份解脫,重新開始新的生活。被告小麗似乎聽進了調解員情真意切的話語,終於同意與原告調解離婚,最後雙方和平分手,一段虐心的情感糾葛就此畫上了句號。

法官心得:「危機婚姻」與「死亡婚姻」情形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對於確已沒有挽救可能的「死亡婚姻」,法官調解的重心就在於讓雙方平和接受離婚現實,妥善處理好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後續問題,以好心態開啟新生活。在離婚案件調解中,家事調解員發揮了巨大作用。許多調解員或是常年身處一線、充分接地氣的社區工作者,或是善於把握心理、因材施教的老教師,且年齡多在50歲左右。他們人生經驗豐富,熟悉家庭生活。一些法官不便表達的話,能通過他們更好地傳遞給當事人。有了他們,家事法庭柔情的氛圍更濃,給當事人家的感覺更強。

權益保障+情感治癒

改革試點一年來,家事審判庭遵循調解前置、不公開審理、傾斜保護、感情修復等家事審判原則,創新了婚姻診斷、心理評估干預、離婚「冷靜期」、財產申報等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了家事審判權益保障和情感治癒雙重作用,初步實現由單一訴訟向多元化糾紛解決轉變,由法官單打獨鬥向聯合化解糾紛轉變,由單純審判向延伸服務的轉變,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 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關係重大,同時也是案件審理的難點和焦點。離婚案件財產認定難以成為不爭的事實,當事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不如實提供和陳述財產情況,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虛構債務的行為時有發生。家事審判庭創新舉措,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必須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狀況。家事法官充分向當事人釋明法律後果,不如實申報的,可根據情況視為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判決時將酌情考慮少分財產甚至不分財產,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將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責令當事人申報財產的同時,法官會積極對當事人進行證據指引。這一制度有助於查清夫妻共同財產,一次性解決財產問題,提升了司法公信。

危機婚姻、死亡婚姻診斷機制 家事案件受理后,由法官助理在庭前依照起訴狀、卷內材料情況,以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與被告的溝通情況,對案件綜合判斷,根據雙方矛盾情況、子女情況、財產情況、分居情況等因素進行分級,對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多次報警處理案件、經濟特別困難當事人等給予特殊關注,讓家事法官提前有預判、心中有預案。

在此基礎上,法院制定了《危機婚姻、死亡婚姻診斷處理標準》,從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兩個方面,制定具體的標準或作為判斷、區別死亡婚姻與危機婚姻的依據。家事法官按照診斷及處理標準,制定婚姻關係診斷表,對照危機婚姻、死亡婚姻的診斷要素,作出婚姻死亡或者危機的診斷結果,從而選擇不同的審判、調解思路。對確屬婚姻死亡的,重在解除,並依法做好未成年子女安排、弱勢一方財產分配與救濟以及對心理危機進行適當干預。對屬於婚姻危機的,重在修復和治療,從感情彌合、修復的角度,做好心理疏導、調解,進行婚姻挽救。

心理評估干預機制 調整、修復和治療家庭關係,是家事審判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2016年年底,法院與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合作簽訂了《關於構建家事法庭心理干預機制的合作協議》,在家事案件中引入心理干預機制。通過心理諮詢員從專業角度界定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矛盾性質及複雜程度,分析人格特徵,找出矛盾根源,撫平創傷,緩和關係,幫助當事人解開心結,也為法官的審判工作提供參考意見。

離婚「冷靜期」制度 訴訟活動需要高度理性,而婚姻案件的當事人由於家庭、感情等多重因素,往往被衝動情緒左右。為避免當事人草率離婚,也為了給予雙方當事人挽救婚姻的機會,對診斷為危機婚姻的案件,在徵求當事人意見的前提下,給雙方設立一個月以上的「冷靜期」。讓當事人有一個慎重考慮、最終做出決定的緩衝時間,也有利於當事方發現事情真相,依法維護權益。「冷靜期」內,法官不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並且通過主動回訪了解情感變化,引導當事人思考如何化解婚姻危機、安排子女未來生活,通過心理干預或心理輔導,消除當事人偏激情緒,正確對待和冷靜處理婚姻危機。

離婚自由適當限制機制 家事審判以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合法權益為目標。實踐中,存在雙方均要求撫養或均不同意撫養子女的情況,甚至出現當事人將孩子遺留在法院的極端情況。因此在離婚案件中,雙方即便均同意離婚,但拒不承擔子女撫養義務或未妥善安排的,依法建立駁回離婚訴請規則,對當事人離婚自由進行合法限制。

人身安全保護機制 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力求建立反家庭暴力整體防治網路。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時,可根據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並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民事裁定書。

家事審判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與區婦聯、區民政局共同建立了家事糾紛聯動化解機制,三方簽訂了《關於建立家事糾紛聯動化解機制的意見》,婦聯推薦8名家事案件特邀調解員,專門針對離婚案件,與法官共同完成家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繁簡分流工作機制 推廣要素式審判,在立案之初向當事人釋明訴訟所需材料,指導舉證應訴。發揮法官助理作用,通過庭前會議、證據交換解決核對身份、權利義務告知等程序性事項以及明確訴辯意見、固定無爭議事實、歸納爭議焦點等輔助事項。創新公證錄音電話送達系統和其他電子送達方式,有效提升案件效率。2016年審結的579件離婚案件中,簡易程序適用率高達89.6%,平均審理天數約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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