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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交警執法不公」真相的背後,是「維權人士」的陰謀!

2017年9月14日晚,網路媒體「北京時間」發布一條視頻《大貨車被交警認定裝翻牌器扣12分,司機:我不服,出廠就是這樣》。視頻開頭就用大大的顯眼的「司機:車輛出廠從未改裝任何一處,而且也順利通過上牌照」黃色字幕,向觀眾表明「北京時間」的立場。

播放量地超過1.7萬次

TX視頻也緊接著發布此條視頻。

次日即9月15日,微信公眾號「金伍話交通」發布文章《蘭州交警執法愚昧而蠻橫 司機飯碗無辜被砸 訴訟再遇法院打「太極」》。一時間網路沸騰了,對蘭州交警辱罵佔滿了評論!

就在剛才,9月16日晚上22時許,此文被公眾號自行刪除!不過7維視角作了部分截屏:

一邊狂打「悲情牌」,以弱者、被權力欺凌的形象煽動網路輿論的同情,試圖以此綁架法律,一邊詆毀、抹黑蘭州交警「有權任性、有規不守、有錯不糾、一意孤行、不講法不論理枉法裁定」!同時也對蘭州鐵路法院進行公然抹黑。

該文刪除前閱讀量已經超過一萬!

真相是什麼呢?

7維視角第一時間關注到了此次涉及警察的又一負面輿情,不過小編在認真讀過法院的判決之後,就感覺這這視頻存在造假的可能。然後,有自稱是蘭州交警的冬粉在7維視角後台留言稱:蘭州交警全程用執法記錄儀錄相了,現在蘭州市局正在做對比視頻,以證實北京時間發布的這則視頻屬於造謠!

於是,7維視頻決定先讓真相的子彈再飛一會兒吧!

9月16日即今日晚上21時30分許,蘭州公安的官方微博「蘭州公安」及蘭州交警官方微信公眾號同時發布闢謠,對這一惡意造謠、詆毀蘭州公安、法院的謠言用事實進行駁斥:

並同時將執法記錄儀與「北京時間」發布的視頻製作成了對比視頻,完整還原真相。

看完視頻,所有人都會感覺:又被騙了!

不看新聞看評論

蘭州公安官方微博發出闢謠后,一個小時閱讀量超過170萬次,現時出現大量神評:

網民們的態度主要是二點:

一、又被騙了;

二、應依法追究故意捏造事實詆毀國家機關相關人員的責任。

「北京時間」迅速道歉!

9月16日晚22時40分,「北京時間」在蘭州公安發布闢謠后一個小時,就發佈道歉 聲明:

以小編的了解,「北京時間」一般是比較客觀公正的,其迅速道歉也應值得肯定!

不過捏造事實、抹黑警察、抹黑法院的事實已經形成,惡劣的後果已經造成,「北京時間」簡單的道歉肯定是不夠的!

如果道歉有用,還要法律何用?

那麼「北京時間」製作這一視頻的是何許人也?請看「北京時間」官方公眾號上的內容:

「北京時間」,原創人:李英強

文章的底下現實,編輯:小葉子、大福!

金伍話交通中的金伍是誰?

度娘是個神奇的存在,一搜就出來了:請看小編在百度上搜索到的內容,選擇二個,文章時間都在2017年的3月。

一、百度貼吧上的內容:

二、天涯論壇上的:

這下清楚了:這個金伍是個專業的「維權人士」!

而這些「維權人士」究竟是什麼樣的人,大家想必都知道,而且上面兩篇文章中都有詳細揭露!

而其方式則上文中已經有詳細說明,此處不再贅述了!

真相大白

所以,這次對蘭州交警的抹黑,並沒有表現出來的那麼簡單!它涉及了被處罰人、記者、所謂的「維權人士」三方的勾結。

「北京時間」一般對視頻有審查、有驗證。所以此次事件顯然發布的記者有非常大的違規嫌疑,有很強的目的性。而隨後所謂的「維權人士」的高調介入,則更直接的開始對警察、法院即對的司法機關開始抹黑!

如此伎倆,竟然分不清青紅皂白,這抹黑者的智商也真夠低的!

相關法律規定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路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三、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如果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構成誹謗罪;利用信息網路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可構成敲詐勒索罪;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所以,蘭州警方是否應當嚴格執法,依法追究造謠視頻發布者、傳播者的刑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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