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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會制約權力:多元主義民主理論與公民社會理念

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鳩為人類留下的思想遺產,已經為世人所熟知。以社會制約權力,這是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托克維爾——孟德斯鳩的最偉大的繼承者——為人類留下的另一筆思想遺產,並由本世紀著名的民主理論家羅伯特·達爾(Robert Dahl)發揚光大。

然而,在人的政治意識中,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思想,並沒有像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想那樣,留下深刻印跡。更為突出的是,在,幾代為民主而奮鬥的知識分子,對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思想,似乎完全沒有了解。托克維爾兩部經典性著作都已經有了中譯本,而達爾的名字也為知識分子所熟知,然而他們思想中的精華之一,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思想,卻可以說長期受到忽視。

達爾名著《民主理論的前言》的中譯本在1990年代中曾先後在香港和北京出版,正逢全世界以及的學界關注公民社會的建設問題。十多年過去了,公民社會在的成長,似乎有了一定的起色,但依然步履蹣跚。在這一歷史背景下,《民主理論的前言》第二版的中譯本出版,為我們再一次提供了機會,仔細審視一下從托克維爾到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理論對於公民社會建設與民主化的意義。

一、從精英主義民主到多元主義民主

達爾的著作《民主理論的前言》是一本小書,但卻是一本大書。此書於1956年甫一問世,即刻傳為經典著作,也為達爾本人奠立了當代最傑出的民主理論家的地位。1989年,此書榮膺美國政治科學學會頒發的Benjamin E. Lippincott圖書獎,該獎項專門頒發給在世理論家出版年份至少15年依然具有重要性的論著。美國著名政治學者白魯恂(Lucian W. Pye)極其推崇達爾在民主理論領域中的貢獻。1990年,當達爾出版其新著《民主及其批評家》后,白魯恂在書評中曾這樣寫道:「當達爾談起民主時,每一個人都應洗耳恭聽。」[1]

那麼,《民主理論的前言》這本僅200餘頁的小書,究竟有哪些真知灼見,值得我們洗耳恭聽呢?首先,讓我們沿著時下常見的解讀達爾的思路,看一看他的思想在民主理論中的地位。

(一)民主不是「人民的統治」

就像許許多多我們慣常使用的名詞一樣,「民主」一詞的含義是極其混亂不清的。許許多多的人追求民主,甚至為民主的實現而流血犧牲。然而,很多人並沒有仔細考量一下,究竟什麼是民主?或者問,我們究竟把怎樣的政治體制或社會組織的形式稱作「民主」?這便是民主理論碰到的第一個問題。

面對這個問題,粗略地說,理論家們通常採用兩個思路:第一思路是按照某種具有內在等級次序的價值體系,來構造民主的理想模式,即探究民主應該是什麼。這一思路是經典民主理論家們(例如盧梭)常常採用的。第二是某種具有經驗主義或實證主義的思路,即看一看在現實世界中存在的、人們通常稱之為「民主的」政治體制或社會組織形態,究竟同人們通常稱之為「非民主的」(或「專制的」)政治體制或社會組織形態,有什麼區別。而達爾的民主理論採用的就是第二種思路。

不管採用哪種思路,我們必須考慮一下「民主」一詞的最原本含義。眾所周知,「民主」一詞起源於希臘的雅典城邦,意思是「人民的統治」。這種詞源意義上的民主觀(etymological democracy)還是非常流行的,在,它還有一個非常通俗而流行的說法:民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

然而,不幸的是,這種詞源意義上的民主觀是非常空洞的,幾乎無法告訴我們任何實質性的內容。首先,我們可以追問,「人民」究竟是誰?是指每一個人?多數人?勞苦大眾?還是一個團結一致的有機整體?當年梁漱溟和毛澤東爭辯時,那個在毛澤東的要求下舉手宣布不準梁漱溟講話的壓倒性多數人,究竟是不是人民?迫使梁漱溟不得繼續發言的這個過程算不算「民主的」過程?

其次,什麼是統治?我們究竟是根據某一種程序性規則進行決策,還是在決策中必須執行人們的意見?當一個人的偏好在實際的政策中並沒有體現出來時,他是否行使了統治?

很顯然,如果僅從詞意義上的民主觀來考慮,這些至關重要的問題都不可能得到回答。[2]事實上,如果以這樣的民主觀來衡量人類從古到今的政治制度或社會組織,根本不可能有什麼結果。如果我們繼續持這種民主觀,我們甚至也不可能說出民主與專制的差別。實際上,在,很多人對於民主存有各種混亂的認識,並否認民主化的必要性,其根源之一就在於其民主觀的粗陋。

那麼,民主與專制的差別究竟存在不存在呢?

(二)人類社會與歷史是精英的舞台

對此問題,的確存在一種悲觀主義的理論。這就是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由三位義大利思想家帕雷托(Vilfredo Pareto)、莫斯卡(Gaetano Mosca)、米榭爾斯(Robert Michels)發展出來精英主義理論。依照這種理論,人民在歷史中是沒有什麼地位的,無論我們怎樣定義「人民」這個辭藻;歷史的舞台不過是走馬燈般的精英在演出。每一個社會中,都會出現一個統治階級;廣泛的人民控制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也是不可能的。總之,社會是由少數的秀異分子(這個說法同「精英」是一個意思,乃是英文elite的另一種譯法)來統治。米榭爾斯更提出了一條所謂的「寡頭鐵律」,意思是說:無論什麼樣的組織,哪怕開始似乎是民主的,但最後都不免走向寡頭統治。

精英主義理論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多方面的含義。就我們這裡關心的民主問題而言,精英主義提出了一個深刻的問題:民主究竟是多數人的統治還是少數人的統治?當然,這一理論提供的回答可以說是取消主義的。因為在任何社會只存在少數人的統治,而精英主義理論家對民主的觀念沒有什麼更新,當然不會想像到民主同少數人的統治有何關聯,因此他們多傾向於懷疑民主的可能性。米榭爾斯稍有不同,雖然對民主也有些喪氣,但他依然認為,儘管民主實質上也是寡頭統治,但這樣制度在形式上依然應該保留下來,因為它是邪惡中最輕的一種。[3]

(三)精英民主理論:韋伯和熊彼特的洞見

如果說義大利式的精英主義只不過創造了某種知識氛圍的話,促進20世紀民主理論大發展的直接思想契機,是韋伯(Max Weber)官僚組織理論和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的精英民主理論。

韋伯是當代社會的卓越分析者。雖然他沒有系統地提出過關於民主模式的理想,但在他深邃睿智的著作中,不乏關於現代民主的洞見。韋伯民主觀的前提是其官僚制理論。他認為,現代社會的理性化不可避免地帶來官僚制的擴展。「官僚制」這個詞是在十分廣泛的意義上來使用的,用來刻劃所有形式的大規模組織的特徵,包括政府、工業企業、政黨、大學和醫院等等。當我們僅僅把「官僚制」限定在政府這個層面加以考察時,韋伯的思想便有深刻的政治社會學意義。

在韋伯看來,官僚制是現代國家的管理體制,它是現代國家理性化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產物,無論是社會主義還是資本主義,都改變不了這個命題。這種狹義的官僚制,就是指雇傭具有專業知識的行政管理人員(官僚)來進行統治和治理國家的制度和機構。

基於對官僚制在現代社會中地位的確認,很多人認為韋伯對直接民主制的實際可能性持悲觀態度。他對直接民主制發揮作用的組織條件作了如下分析:

1、 組織必須是地方性的,或者其成員數目有限;

2、 成員社會地位彼此沒有太大差異;

3、 行政管理只能必須相對簡單和穩定。[4]

因此,在韋伯看來,現代社會的大小、複雜性和明顯的社會差異,使得直接民主制不適宜於作為政治調節和控制的一般模式。韋伯斷定,在所有比鄉村社區更大一些的共同體中,政治組織「肯定是由一些對政治管理感興趣的人所管理的。」[5]他認為管理國家是一項事業,是那些對政治和其他公共事務感興趣並具備一定才能的精英的職業。

韋伯似乎意識到,一般人沒有能力對政策加以區分,他們只不過有能力在可能的領導者之間加以選擇。因此,韋伯把民主描繪為潛在的領導者之間的校檢場。民主就像「市場」一樣,是一種淘汰最弱者的制度機制,同時使那些最具有競爭能力的人去競取選票和權力。韋伯寫道,「在擁有(政黨)『機器』的有領袖民主和無領袖民主之間,只有一種政治,即職業政治家(現在還沒有這種提法)的統治。」[6]

韋伯的民主思想深邃但有些零亂,熊彼特則在思想上是韋伯的繼承者。熊彼特在其經典之作《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中對現代資本主義和民主作了精闢的分析,從而對西方經濟學、社會學和政治學產生了廣泛深遠的影響。西方學者普遍認為,熊彼特的這一著作是韋伯某些思想的普及版;韋伯的研究者、《經濟與社會》一書的編輯者羅斯(Guenther Roth)甚至認為,熊彼特關於民主、政黨組織和官僚制的論述可以逐點在韋伯的《經濟與社會》之中找到相應之處。[7]

同韋伯一樣,熊彼特把民主看成是一種競爭政治領導權的政治方法或制度安排。在熊彼特看來,古典民主理論、亦即「人民主權說」以及「人民當家作主」等說法,要害在於把決定政治問題的權力授予選民,這成為民主制度的首要目的;而人民選擇其代表反而成為第二位的事情。古典民主理論最成問題之處就在於這兩件事情的顛倒上。熊彼特認為,人民的作用不過在於產生一個政府,選出社會的精英來治理國家。由此,他為民主作了如下的定義:「民主方法是為達成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8]

在熊彼特那裡,這是從經驗中得出的民主模式;或者說,這是關於民主的一種經驗性定義。他堅持認為,「民主並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統治』這兩個詞的表面意思,人民確實在那裡統治」。[9]因此,近現代知識分子津津樂道的「民治」,以及幾乎所有國人都津津樂道的「人民的名義」,其實是一種毫無價值的標準,用它不可能對現實存在的各種政體進行區分。

事實上,在大多數的政治體制中,相當一部分人對政治冷漠,這部分被稱為「無政治階層」。許多政治學家通過調查發現,即使在存在著普遍教育、普選權和民主政治體制的現代社會中,無政治階層人數也不少,一般占公民總數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10]這樣,「人民的統治」(以及「人民的名義」)便成為一種神話。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人們依然能對民主與獨裁加以區分。所以,熊彼特認為民主必然有其獨特的要素,可以作為評判標準。因此,熊彼特提出了上述經驗的民主定義。他對此進一步解釋道:「民主的意思不過是指人民有機會接受要來統治他們的人。……自稱的領導們之間為爭取選民投票而進行的自由競爭。」[11]

熊彼特的這種民主理論,概括了現代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許多公認的特徵,例如政黨之間為政治權力而發展的競爭、公共官僚機構的重要角色、政治領袖的重要性、投票者對當代政治問題的知識貧乏、民眾對政治決策的判斷呈現的不確定性等等。

(四)民主是多重少數人的統治達爾多元主義理論的核心命題

韋伯和熊自特的民主觀影響深遠,從而促進了所謂「精英民主論」的發展。關於精英和民主的關係,在不同的論者那裡有不同的表述,但綜合起來,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民主不意味著人民的統治,而是社會精英的統治,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政治家的統治。

2.民主意味著多元的精英競取權力的過程,這一過程往往採取政黨競爭的形式。

3.在民主制中,公民定期選舉政治精英成為政治決策者;同時,公民以利益集團的形式來影響決策,而利益集團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則是政治精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4.精英是開放的,人們有平等的機會成為精英。

因此,精英民主論認為,民主並不一定要求政治權力在公民之間均攤。權力總是由一小部分領導人來行使。但是,只要上述的第二、三、四條(即多元性、競爭性和開放性)得到滿足,精英的統治仍然是民主的。

其中,對於精英民主的多元性質作出最深入分析的是美國的一些多元主義者,主要成員就是達爾以及杜魯門(David Truman)。他們首先贊成熊彼特的民主標準,同時承認公民個人對政治過程沒有多少直接的影響。但是,與熊彼特不同,他們不認為權力集中在競爭的精英手中是不可避免的。追循托克維爾的思路,他們把眾多權力中心的存在作為民主的出發點。熊彼特所沒有注意到的「中介性社會團體」的作用,在他們的理論中有了一定的地位。[12]

達爾在多元主義民主理論上貢獻尤為突出。他提出了一套系統的有關「多元政體」(polyarchy)的學說。「多元政體」一詞是達爾的專利,在他的著作是現實存在的民主制度的代名詞。他認為「民主」這個辭彙容易引起麻煩,它往往會使人嚮往一種不可能達到的理想境界,即以人們一致同意(甚至某種盧梭所謂的「公意」)為基礎並由人民來統治的政治制度。達爾因此建議使用「多元政體」這個術語,來表達在現實世界中存在的、我們通常稱之為「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組織。

對於多元政體,達爾定出了一系列可操作的衡量特徵來進行刻畫。[13]在他的筆下,領袖人物在多元政體中固然比平民擁有更大的權力,但他們終究不像專制獨裁政權那樣,形成某種鐵板一樣的統治精英集團。這種精英人物統治和民主相結合的政治制度,就是多元政治。

因此,多元主義者高度重視利益團體在民主中的作用,他們的理論由此被稱為「團體政治學」。在多元主義者看來,社會中權力的安排不是等級式的,而是競爭性的。權力是眾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團——例如商業組織、工會、政黨、婦女機構、宗教組織等——之間「無休止的討價還價過程」的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政治決策則是政府行政部門試圖調和這些集團之需要的結果。達爾指出,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參与政治,而是通過成為這些集團的一員來參與政治。在這些集團中,往往是少數積極分子成為領袖,他們成為活躍在政治舞台中的精英。

基於上述考慮,達爾對於民主給出一個非常獨特的表述。達爾認為,民主可以被定義為「多重少數人的統治」;民主過程的價值,正在於此,而不在於建立「多數人的主權」,甚或更為空洞的「人民主權」。在他看來,「一個政體的民主性質是由多重的集團或多重的少數人來保障的」。[14]總體來說,多元理論者和精英理論家的思想結合起來說明,一個民主政府(即人民選出來的政治領導人組成的管理國家的機構)和多重利益集團(中間結構)構成的基本結構,是民主制度的特徵。

除了達爾對中介性社會團體備加重視之外,其他的當代政治理論家大都重視政黨的作用。「政黨是現代的和現代化的政治制度的產物。」[15]政黨是民主政治運轉的齒輪,當然與利益集團相比,它是更直接、更重要的齒輪。由於強調精英的多元化,現代民主理論家更自然地把政黨之間的競爭作為民主的另一基本特徵。因此,「沒有政黨政治(即多黨制)就沒有民主」已經成為民主理論的一個基本命題。

政治科學中理性選擇學派的創始人之一、美國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唐斯(Anthony Downs)對民主制度中政黨行為做了出色的分析,他在《民主的經濟學理論》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政治市場」學說。他認為,「民主政治中的政黨相似於追逐經濟利益中的企業家。為了達到最後目的,他們制定他們認為能得到最多選票的政策,正如企業家為了同樣的理由生產他們認為能得到最多利潤的產品一樣」。[16]換言之,在經濟市場中,企業家追求利潤最大化;在政治市場上,政黨追求選票數量最大化。自然,這種理論的前提是反壟斷,是自由競爭。

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理論,從整個民主理論的歷史來看,依然處在精英主義民主理論的傳統之中。正是其理論中的多元主義因素,使得其思想免去韋伯和熊彼特精英主義民主觀的單面性。然而,達爾的多元主義並沒有到此為止,而是在1980年代中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成為一種所謂的「新多元主義」或「批判的多元主義」。這一轉變的標誌是達爾另一部小書《經濟民主理論的前言》(1985年)一書的出版。在這本書中,達爾更多地關注經濟領域的民主問題,視有限經濟資源的集中化和經濟組織的等級化為自由民主的最大威脅。這一轉變顯示,達爾從一個捍衛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中間性自由派人士,轉向了批判資本主義制度的左派人士。當然,他的批判還是相當溫和的。

新多元主義的另一個重要代表就是達爾在耶魯的同事、另一位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林德布洛姆(Charles Lindblom)。在這兩位重量級政治學家的帶動下,新多元主義正同「法團主義」(corporatism)結盟,成為方興未艾的新思潮。對這一新思潮的評述,已經超出了本文的範圍。[17]

二、多元主義民主理論與公民社會

即使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理論受到高度重視,但是其中的一項重大睿識,即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思想,依然長期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許多非常出色的討論民主思想演變的專著,對這一點卻令人遺憾地要麼一筆帶過、要麼不置一詞。[18]

這一疏忽導致我們對於達爾理論的思想精華(即多元主義)的思想來源含糊不清,而這一來源正是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托克維爾。由於這一普遍存在的疏忽,在1990年代初,西方的不少左派理論家在公民社會理論復興的大背景下重新發現了托克維爾的意義,但是對於達爾發展托克維爾的思想之舉卻幾乎完全淡忘,甚或無知。當時有影響的幾部闡發公民社會理念的頗有影響力的論著,都沒有提及達爾的名字。[19]

(一)獨立的社會之眼與自由的民主:托克維爾的再發現

托克維爾對達爾的影響在達爾的書中是清晰可見的。在《民主理論的前言》中,達爾在談及對權力的社會制衡時,便引及了托克維爾的先驅性思想。近三十年後,在《經濟民主理論的前言》一書中,儘管達爾對托克維爾關於自由與平等相頡頏的自由主義觀念進行了全面的批評性清理,但是對於托克維爾關於社會制衡的思想,他依然是推崇備至:

托克維爾也強調一種特定類型的社會對於民主的重要性,在這樣的社會中,權力與各種社會功能以一種分散化的方式由眾多相對獨立的社團、組織和群體來行使。他強調如下因素的極端重要性:獨立的報紙、作為一種獨立職業的律師、政治社團以及參與公民生活的其他團體,不僅包括「商業公司和製造公司,也包括成千上萬的其他種類的社團——不管是宗教還是道德的、嚴肅的還是輕浮的、涉及面廣泛的還是有限的、大型的還是小型的」。托克維爾是第一個認識到民主的體制與一種多元的社會與政體具有親和性的人之一。他是完全正確的。[20]

現在人們已經公認,在政治思想史上,托克維爾首次認識到公民社會是民主化亦即民主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所在。

當然,作為一位自由主義者,托克維爾關心的首先是自由。他的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便試圖回答這樣的問題,為什麼在美國這個崇尚平等精神、進而實現了民主制的國家,自由能夠得以保存?在他看來,美國民主制度所依賴的三權分立體系,雖然絕對是必要的,但並不足以能夠使一個國家既享受自由、又擁有民主。

托克維爾並沒有使用「公民社會」這個字眼,但是他明確提出,一個由各種獨立的、自主的社團組成的多元的社會,可以對權力構成一種「社會的制衡」。這一點,乃是促成美國民主制度是一種自由民主的重大因素。

簡言之,一個獨立於國家的多元的、自我管理的公民社會,是民主社會的必不可少的條件。當今弘揚公民社會理念不遺餘力的英國新共和主義者John Keane對此有形象的總結:托克維爾所說的社會,具有一隻獨立的眼,監督著國家,使之不淪為專制。[21]

當然,托克維爾關於對國家權力進行社會制衡的思想,也不是從思想的真空中誕生出來的。實際上,這一思想紮根於一種深厚的思想傳統:這就是從孟德斯鳩到伯克(Edmund Burke)的自由保守主義傳統。這一傳統恰恰是最不為多數人所熟悉的西方傳統的幾大分支之一。

簡言之,社會制衡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鳩,他曾強調一個存在有貴族階層的社會對於維護自由的重要性。但是在法國大革命前後興起的盎格魯-撒克遜式的保守主義,對托克維爾的影響更為明顯。事實上,保守主義比自由主義更重視教會、社會階級、家庭和財產權;它一方面反對自然權利理論以及更新近的功利主義觀念的權利要求,另一方面又反對日益民主的全國性政府的權利要求。

分權的制度,尤其是地方社區的自由和自主性,對於像伯克這樣的保守主義者來說,是至高無上的原則。在保守主義的信仰之中,一個永恆的前提就是:一個國家的整個中間結構,在個人主義和國家主義的浪潮之中,應有生存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由歷史和社會發展所賦予的。保守主義對社會的這些關懷,已經構成其自由觀的基礎。伯克堅持認為,自由的問題是與一種權威三角——即個人,國家以及介入這兩種實體之間的各種群體——分不開的。[22]

受到伯克思想的影響,托克維爾不喜歡由民主革命(例如法國大革命)所導致的極端個人主義。在他看來,法國的革命者們所傾心的理性化與社會個人化,已經造成了社會原子化的後果。在一個貴族社會中把從農民到國王的每一個人都聯繫起來的社會紐帶,已經被革命所打破。

「因此」,托克維爾寫道,「民主不僅使人們忘記了他們的祖先,而且使他們對其後代也心不在焉,關且使自己同自己的同代人隔絕起來。每一個人都被迫只相信他自己,在這種孤獨的狀態下,他的心靈也不免有封閉之虞。」[23]他認為,「這種個人主義,一開始可能不過是阻擋公共美德的涓涓細流,而從長遠來看,則對他人構成了攻擊和毀滅,最後同唯我主義合流。」[24]托克維爾對個人主義尤其是唯我主義的批評,在的語境中是否引起了足夠的共鳴,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托克維爾對個人主義、尤其是個人主義走向極端后產生的唯我主義的批判,基於他對一種中世紀傳統的強調。在中世紀的法律中,「自由」首先意味的是一個團體擁有適當自主性的權利。對於那些持有保守主義思想的人來說,整個西方的政治思想史可以看成是這種社會的、團體式的「自由」觀分崩離析、進而轉化為以個人為基礎的「自由」觀的歷史。[25]

托克維爾在其另一部名著《舊制度與大革命》中這樣寫道:「我們的祖先並沒有個人主義一詞,這是我們為了自己使用而編造出來的,在他們那個時代,實際上並不存在不隸屬任何團體而敢自行其是的個人。」[26]正是在法國大革命中,這種新的個人主義觀念成為時髦。結果,傳統的社會團體,例如基爾特、修道院、各種公司等等,均被要求從屬於國家民族,一方面實現盧梭所謂的「公意」,另一方面實現個人的自主。[27]

(二)獨立的社會團體或特殊的利益集團在民主制度中的重要性

在托克維爾思想的基礎上,達爾把社會制衡的問題提上了民主理論分析的議程。《民主理論的前言》一書對這一點做了初步的探索。這本書的基本內容當然首先是回答這一問題:我們應該如何刻畫在現實世界中的運行的民主制度?在第一、第二兩章,達爾對兩種流行的、也是影響最大的民義觀,即麥迪遜主義和平民主義民主觀,進行了分析。

根據達爾的分析,麥迪遜主義從邏輯的角度來看,是前後不一致的,因此我們只能把它看成是一種意識形態,試圖調和多數人的主權和少數人的權利這兩個相互衝突的目標。而平民主義民主只是提供了一個目標(即政治平等)以及一個同這個目標具有邏輯關係的程序(即多數規則)。

這兩種理論都不能告訴我們有關經驗意義的民主制度。在第三章中,達爾提出了「多元政體」的理論。在第四章,達爾探討了在選民對各種不同備選政策的偏好強度有所不同時多元政體的運作情況。第五章對美國政治體制進行了全面的分析。

雖然本書的主題在於回答究竟什麼是民主,但是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這本書還有一個副主題,即探究根據麥迪遜主義所設計的一系列美國式的憲政制度,例如三權分立的具體安排、司法複核制度、參議院的州平等代表制度等等,是否是民主政治的最核心要素。

達爾在第二章第一節的結尾處就提出了這個問題,並明確指出,各種各樣的社會制衡在西方世界民主制度中普遍存在,而設置一套預先規定的、由成文憲法寫出來的憲法制衡措施,卻是美國的特色。換言之,憲政制衡並不是民主制度的核心要素。

在第三章中,達爾對民主制度運行的社會先決條件的關注,更是表露無遺。他提出:「某一種社會先決條件在程度上的增加,在加強民主方面,可能遠比任何特殊的憲法設計重要。無論我們關心的是少數人的暴政還是多數人的暴政,多元政體理論表明,政治科學家必須直接注意的首要性、關鍵性變數,是社會因素而不是憲法因素」[28]

在第四章中,達爾對這個問題做出了經驗的分析。他指出,當人們對不同的備選政策方案具有不同的偏好強度,尤其是在所謂的「嚴重不對稱型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即多數人對某項備選方案有輕微的偏好,但少數人對相反的方案有強烈的偏好,而這兩項方案的對立又涉及到悠關自由是否能夠得到延續的大問題時,現有的憲政制度安排無法給出任何解決辦法。達爾暗示,一個利益多樣化的多元社會體系,有可能使這個頭號題化解於萌芽期間。換言之,對這種有可能威脅著人類自由的局面,不是憲法的制衡,而是社會的制衡,才能提供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對各種不同的社會群體同美國憲政制度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通過考察美國歷史上憲政制度的變遷,達爾對憲法制衡與社會制衡的關係有如下精闢的論述:

如果說美國是因為有了憲法才保持了民主,這對我來說是本末倒置;如果說因為這個社會基本上是民主的,憲法才保持下來,這聽起來似乎不對,但實際上卻正確得多。如果多元統治的必要條件不存在,那麼沒有什麼旨在限制領袖權力的憲法能生存下來。也許,各種各樣的憲法形式都能夠輕易地適應於正在變化著的對權力的社會制衡。……

憲法之所以生存下來,只是因為它不斷地受到調整,以符合正在變化著的對權力的社會制衡。如果以後來的社會狀況來衡量,立憲會議參加者所設計的憲法,把利益和障礙給了錯誤的群體。幸運地是,當他們預計中的對權力的社會制衡被證明是虛幻的時候,憲法體制發生了變化,使利益和障礙與對權力的社會制衡更加一致[29]

在這裡,達爾給美國的「常態」政治體制下了這樣一個定義:「民眾中積極和合法的群體具有很高的可能性,能在決策過程的某個關鍵階段有效地使決策者『聽到』自己的意見。」[30]這個定義清楚地顯示了達爾的「社會團體政治學」的特色。

如果說在《民主理論的前言》一書中,達爾僅僅是簡略地涉及到由多元的、自由的、獨立的社會團體所組成的公民社會這個問題,那麼他在1982年出版的《多元主義民主的困境》一書,則是對公民社會與民主的關係給出了系統的考察。他在此書的一開始便給出了獨立的社會組織在民主中的重要地位:

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於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過程在諸如民族-國家這樣大的範圍內被運用,那麼自主的社會組織就必定會出現。而且,這種社會組織的出現,不僅僅是民族-國家統治過程民主化的一個直接結果,也是為民主過程本身運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於使政府的強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31]

在這本書中,達爾對精英主義理論的批評至為精彩。在他看來,精英主義在民主問題上持過分悲觀的態度,是沒有什麼堅實根據的。社會組織固然有米榭爾斯鐵律所斷定的走向寡頭的趨勢,但是所有的精英主義者都忽視了另外一個趨勢,即「任何組織都有發展其獨立性的趨勢」。[32]這樣一來,走向寡頭趨勢和走向獨立趨勢的並存,就可以使一個大的民主免於走向一個寡頭統治的等級體系。

基於這一點,達爾為他所謂的「組織多元主義」(organizational pluralism)的合意性提出了辯護。多重獨立的社會組織的存在,提供了一種相互控制的機制,從而能有效地抑制等級體系和支配。其中的關鍵在於,多元的社會組織的存在,使得對各種統治資源的擁有呈現分散化的狀態,從而使得統治者進行垂直統治(或者說「大一統統治」)的成本增大。

理性的統治者在統治成本高於統治收益時,有可能會放棄對某些事務的控制。一個弱小團體的成員,或者諸多弱小團體,可以把他們擁有的資源結合起來,從而加大統治者進行控制的成本,推進政治自主性。

達爾特別提到,這種相互控制的機制以及從單向支配向相互控制的轉型,對於權威主義政體統治下的國家更有意義。同樣,有了這種多元的社會組織,任何精英群體也難以壓制社會從而使多元政體走向權威主義。[33]

當然,這種多元主義的民主並非盡善盡美。達爾分析了社會多元性可能導致的四點問題:第一,使政治不平等穩定化;第二,造成公民意識的扭曲;第三,使公共議程發生偏向;第四,使得許多有關公共事務的最終控制權從選民及民意代表手中異化。

因此,達爾這本書的中心論題在於提出所謂的「多元主義民主的基本問題」,這就是,「同個人一樣,組織應該擁有某種自主性,但同時它們也應該受到控制。」[34]這種自主性和控制的張力究竟如何達致平衡,是當今政治和社會理論中關於國家與社會關係問題研究的最核心問題。

這個問題的確極其重要。它在結構上十分類似於自由主義中關於個人自由的限度以及同有關正義、法治原則的關係問題。

然而,由於達爾本人在1980年代發生了思想上轉變,他沒有廣泛地參考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和經濟哲學的最新發展,從而沒有對社會組織自主性的限度問題給出形式性解答,就像羅爾斯的正義論那樣,而是走向實質主義的思考路線,把分析的焦點投向了如何在多元政體中的經濟和社會結構中實質性地擴大平等問題。

這一思路,也促使他在1985年,出版了標誌著新多元主義產生的《經濟民主理論的前言》一書。同時,如何恢復所謂的「公民精神取向」,反對個人和群體的唯我主義,亦成為達爾的關注重點。在這一點,我們又看到了托克維爾的影響。

三、公民社會、民主與民主化——一項未完成的研究課題

當今公民社會理念的倡導者之所以忽視達爾的有關思想,大體來說,有兩個原因。一是他們在意識形態上多屬西方左派,一般多願意從各種西方左派理論家(例如福柯、哈貝馬斯等)那裡,汲取靈感。這樣,公民社會理論也帶有強烈的批判理論的氣息,著重對當今資本主義的政治和社會結構進行批判,因而著重探討如何通過所謂重建公民社會來改造資本主義。對於達爾這樣的比較中間派的人士,左派理論家們一般不願意引為同路。

有趣的是,公民社會的左派理論家們對托克維爾的再發現,也有意無意地抹去托克維爾的保守色彩,試圖把他同黑格爾、馬克思和葛蘭西等思想家攪在一起,賦予公民社會以某種後現代主義的想象。「公民社會」理論的左派研究者們大多陷入時下流行的這個話語體系之中,便很難發現新的視野。

事實上,現在流行的「公民社會」一詞所包含的許多內容,已經由不少西方自由派或者保守派的思想家或學者所論及,而他們論述的重點往往在於分析獨立的社會團體在現實世界中的運作、功能以及其他相關問題,很少提出各種帶有烏托邦主義色彩的「重建」藍圖。令人遺憾的是,這些論述目前還過於零散。

這也正是我們所說的第二個原因。達爾有關社會團體及其對國家權力行使社會制衡的思想,雖然精彩,但依然有欠系統。一方面,他在其著作中從來沒有使用過「公民社會」這個字眼,另一方面,也許是更為重要的方面,他有關的討論沒有集中在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上,而是集中於如何在社會中擴大平等。這兩點都會使人感到他的多元主義民主理論同公民社會的問題不具有很大的相干性。

最令人扼腕的是,達爾沒有發展出公民社會與民主化的系統理論。1971年,達爾出版了他的另一名著《多元政體:參與與反對》,根據他的多元政體理論,對民主化問題進行系統的考察。可是,在這本書中,他對於如何發展多元的、獨立的社會團體,從而有效地形成他曾多次強調的多元政體產生與運作的「社會先決條件」,沒有給出詳盡的闡釋。在其1989年出版的獲獎著作《民主及其批評家》中,他對這一問題也著墨不多。

當然,這些缺憾也為民主理論的未來發展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公民社會理論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熱了一陣子,現在似有轉冷之趨勢。亦有學者提出,熱過一陣子的其實是「公民社會話語」,而不是公民社會的理論。[35]希望這一冷寂能夠成為真正的理論創新的開始,而這一創新的關鍵正在於拓寬視野。這也正是此文探究達爾多元主義民主同公民社會理論之關係的目的所在。

註釋:

[1]Lucian W. Pye, Book Review: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by Robert A. Dahl,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84, No. 2 (1990), pp. 627-629

[2]關於所謂詞源意義上的民主觀的最佳討論,參見Giovanni Sartori, The Theory of Democracy Revisited (Chatham, New Jersey: Chatham House Publishers, Inc., 1987), 第二章。此書已有中譯本。

[3]有關精英主義的討論,簡明扼要的討論參見T·B· Bottomore,《精英與社會》(中譯本,香港:社會理論出版社,1990)。

[4] Mar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Vol .2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 949.

[5] Max Weber, 「Politics as a Vocation」, in H·H·Gerth and C·W·Mills (eds.), From Marx Weber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72), p.97.

[6]同上,第113頁。

[7] G. Roth, Introduction to Mar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p. xcii, note 97.

[8]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與民主》(中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第337頁。譯文有小幅改動,使之更加流暢。下文引述該書時同樣處理。

[9]同上,第355

[10]詳見達爾,《現代政治分析》(中譯本: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第130-140頁。

[11]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中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第356頁。

[12]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 186.(此書有中譯本)

[13]參見本書第三章及其附錄。

[15] Joseph LaPalombara ad Myron Weiner,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Political Parties,」 in Joseph LaPalombara ad Myron Weiner (eds.), Political Parties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6), p. 3.

[16] Anthony Downs,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957), pp. 295-296.(此書現在也有了中譯本)

[17]關於這方面的一個簡明討論,可以參見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pp. 201-205.

[18]可以本文常引用的 Sartori和 Held的大作為代表。

[19]可以參看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以及Jean L. Cohen and Andrew Arato,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Cambridge, Mass: The MIT Pres, 1992).

[20]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p. 46.

[21] 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pp. 49-51.

[22]參見Robert Nisbet, Conservatism (Buckingham, UK.: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37,22,49,35.

[23] Alexis de Tocqueville, Democracy in America (trans. George Lawrence, Garden City, New York: Doubleday & Company, Inc., 1969), p. 508.該書已有中譯本《論美國的民主》,由北京的商務印書館出版。

[24]同上,第507頁。

[25]參見Nisbet, Conservatism, pp.35-36.

[26]參見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北京:商務印書館,1992年),第134頁。

[27]參見Nisbet, Conservatism, pp. 35-36.

[28]Dahl,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p.83.

[29]參見本書第五章,第七節。

[30]參見本書第五章,第八節。

[31]參見Robert Dahl, 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 Autonomy vs. Control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2), p.1.

[32]同上,p.36.

[33]同上,pp.32-36.

[34]同上,pp.40-54;p.1.

(此文的最初版本是《民主理論的前言》中譯本的譯者後記,該書首先由香港的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繁體字版本,但可惜那個版本頗有一些錯誤,其中有一節還漏印了。簡體字版本於2000年由生活 ·讀者 ·新知三聯書店出版。

2009年,《民主理論的前言》的擴充版由東方出版社出版,筆者對該書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重譯,同時也對譯者後記進行了小幅改寫。此篇譯者後記的副標題原為「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理論與公民社會理念」。這篇譯者後記被很多網站轉載,當然所有轉載均未徵得筆者的同意,也未向筆者支付任何稿費。

拙文寫於18年前,其中闡發的思想,即民主的社會制衡,現在已經不再新鮮了。而且,公民社會的研究視界開始與社群治理的研究視界相融合,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也不再被視為控制與制衡的簡單二元對立關係。無論政體究竟是否具有民主制的特徵,或者具有何種民主制的特徵,國家、市場與公民社會對公共事務的協同治理,開始成為學界的新關注重點。值得注意的是,協同治理與多元民主的關係,正是拙文最後一部分論述達爾民主與公民社會理論未竟事業的一個重要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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