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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實操指南。

為什麼會出現借名買房?主要是由於限購、限貸、貸款利息浮動、企業購買與個人購買稅率不同等原因引起的。非出於無奈,誰想借名買房?誰都清楚,借雞生蛋,蛋疼!

既然會借某人之名,那起初肯定還是信得過、吃得準的。然而,房價上漲簡直就是人性的試金石,許多人在房價暴漲之後,在巨額金錢面前屈服,拋棄了當初的許諾,不禁讓人感嘆:人生若只如初見,何事秋風悲畫扇。

借名買房當然談不上高尚,甚至完全不應該鼓勵,因為他最大的美名也不過是「合理規避政策」。為了便於閱讀,我們把借名人,也就是實際出資人,稱為導演,出名人,也就是房屋產權登記者,實際上並沒有掏錢的人,稱為主演。

借名買房這部鬧劇,其實對於導演和主演都有風險。

1、根據各地的限購政策,可能失去了購房資格,或者購房要算二套房的首付和利率。

2、名下登記了房屋,被取消經濟適用房資格。

3、貸款買房情況下,如果導演不按時償還貸款,影響自己信用記錄。

1、別以為導演把房產證拿手上就沒事了,因為主演是房產權利登記人,他可以去房管部門掛失房產證,隨後將房屋抵押;

2、主演可以在掛失房產證后將房屋出賣;

3、主演欠有債務,房屋被債權人訴訟后,被法院查封等司法措施;

4、主演離婚,房屋算共同財產被分割;

5、主演死亡,房屋算遺產被繼承。

借名買房順利的情況是這樣的:

1、在限購政策放開后,主演把房產過戶給導演或導演指定的人,如導演的子女,這戲也就演完了,雙方皆大歡喜。

2、如果限購政策一直沒有改變,導演也可以等房價上漲了,要求主演把房子賣了,賣房所得歸導演,這事也算完。至於導演給不給主演一點在當初借名時談好的條件之外的好處費,那是人情,不是義務。

然而,事情總是沒有那麼順利的。現在,借名買房糾紛時有發生。

如果借名買的是普通的商品房、拆遷安置房,並且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這是借名買的,法律一般是支持導演的。但有一種情況例外,法院會把房屋判給主演,那就是借名買的是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這兩者判決之所以會有根本上的不同,主要取決於房屋是否有「國家福利性質」。客觀地說,如果導演自己很有錢,不能享受經濟適用房,這個房子還要判給導演,那是說不過去的。非但不能判給導演,甚至還要好好查查導演的貓膩。

對導演而言,就算是普通商品房、拆遷安置房,要贏得官司,這裡還有兩個非常關鍵的詞,一是「足夠的證據」,二是「一般是支持」。

那麼,什麼是足夠的證據呢?

首先,我們應該清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房屋等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當事人如要在訴訟中推翻不動產登記簿上的記載,證明標準極高。所以:

1、不論借誰的名義購買房屋,都應委託專業的律師起草並簽訂借名買房協議,約定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保存全流程的證據原件,包括但不限於雙方居住證明、首付款匯款單、按揭還款單、完稅證明、登記費用繳納證明等。如首付款是以主演的名義繳納的,在向主演匯款時,一定要備註匯款用途是與「代本人支付購房款」有關。

2、注意保留雙方洽談、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作見證、進行錄音錄像等。

3、還有一個防止最壞打算的招數:為防止主演擅自處分或出售房屋,導演可採取與主演簽訂最長期限(20年)租賃合同的方式佔有使用房屋,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對抗善意的房屋買受人請求交付使用房屋的訴訟請求。所謂的善意買受人,是指主演將房屋出售給第三方,而第三方是不知情的。除非能證明第三方是明知該房屋有導演的存在,是借名購買的,否則,第三方蒙受的損失,又是一筆扯不清的爛賬。

是不是有了以上三點的防範,導演就萬無一失了呢?當然不是的,只能是:「一般會支持」。

因為關於此問題各地裁判觀點並不統一,自由裁量的空間極大。當然有不少案例是將房屋判給導演的,但也有案例將房屋判給主演,只不過主演要賠償大部分房屋增值金額給導演,甚至還有以雙方只是借款關係或明知限購政策還故意對抗政策為由,將房屋判給主演的。

所以,不到萬不得已,借名買房干不得!

內容來源:回籠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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