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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楚雄事業單位考試備考法律常識民法知識點匯總

1.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2)自願原則。(3)等價有償原則。(4)公平原則。(5)誠實信用原則。(6)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1)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①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不能產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法人應該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5.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與其他財產權比較,特別是與它聯繫最為密切的債權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1)物權是絕對權。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為義務主體的民事權利。而債權是相對權(或稱對人權),其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債務人。

(2)物權以物為客體。這裡所說的物,是指人身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並且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質資料,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自然物、勞動產品,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有體物以及光、熱、電、氣等無體物。其他事物,包括行為和精神產品,均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這是物權區別於債權、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3)物權以對物進行支配並享受物的利益為內容。所謂支配,是指對物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4)物權具有排他性。具體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物權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礙的性質;另一方面,內容相同的物權之間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質,即同一物上不容許有兩個以上相同內容的物權並存。

6.債權

(1)債的概念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因此債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2)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債的民事法律關係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要素。

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凡是民事主體,都可以參與債的關係,充當債的主體。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充當債的主體。如發行國庫券時,國家就成為特定的債務人。

債的內容包括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承擔的義務,即債權和債務。兩者相互聯繫、相互依存,統一地構成債的內容。

債的客體(或稱標的)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它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知識產權。

(3)債的發生根據

債的發生根據是引起債的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能夠引起債的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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