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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供熱收費出新規 供熱面積如存在爭議以產權證為準

記者從長春市公用局獲悉:《關於規範長春市城區供熱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已經出台,徵求意見稿對社會各界反映的供熱價格以及收費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與《關於規範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長公聯字[2013]8號)相比,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在供熱面積存在爭議時,以房地產主管部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的建築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證發放前後供熱面積存在差異的,實行多不退、少不補。

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學生宿舍、職工公寓及經民政部門批准的養老機構、教育部門批准的幼稚園、居民居住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用房、部隊營房、社區辦公及市民活動用房(對外經營用房除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盲人經營按摩院和殘疾人在社區經營微型食雜店、修理店(不含汽車修理)、服裝裁剪鋪、乾洗店、經宗教事務局批准的宗教團體辦公場所和宗教活動場所,供熱執行居民住宅供熱收費標準,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7元。

工業企業和學校(不包括執行居民住宅供熱收費標準的用戶)及經營性房屋超高用熱收費問題

工業企業和學校及經營性房屋用熱,結構層高超過三米的,以0.3米為一個計算單位(不足0.3米按0.3米計算),每超高0.3米,熱價加收5%,層高達到6米的(含6米),最高加價不超過50%。層高超過6米的特殊用戶,可由供熱企業和熱用戶根據實際耗熱情況協商議價。

公共地下車庫(地下車位)供熱收費問題

有供熱設施的,公共地下車庫(地下車位)按現行非居民供熱收費標準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1元的50%收取,即每平方米15.50元。沒有供熱設施的,不交納熱費。結構層高超過4米的,一次性加收熱價5%。

停熱期間申請恢復供熱的收費問題

10月15日前,已向供熱企業提出申請不用熱並已繳納20%基本熱費的用戶,在供熱期間又申請恢復供熱的,並具備恢復供熱條件的,需從恢復供熱之日起繳納恢復供熱后的熱費(供熱期應繳納熱費總額÷167天×恢復供熱後天數),已繳納的20%基本熱費按月扣除,其餘退還。對已繳納20%基本熱費的用戶,恢復供熱時不允許供熱企業向其收取開栓費等各種費用。

住宅閣樓收費問題

住宅閣樓安裝採暖裝置的,按房屋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收取熱費。閣樓面積未計入房屋產權證標註的建築面積的閣樓熱費計費面積,按供用熱雙方認定的建築面積收取熱費。供用熱雙方存在異議的,依據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第3.0.3條規定:「對於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確認建築面積,收取熱費。閣樓未安裝採暖裝置的,暫不收費。

地熱設施採暖收費問題

其熱費按現行的供熱標準執行,不允許再加收任何費用。

地下室供熱收費問題

地下室安裝採暖裝置的,按房屋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收取熱費。地下室面積未計入房屋產權證標註的建築面積的地下室熱費計費面積,按供用熱雙方認定的建築面積收取熱費。供用熱雙方存在異議的,依據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第3.0.5條規定:「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確認建築面積,收取熱費。地下室未安裝採暖裝置的,暫不收費。

供熱面積存在爭議的收費問題

供用熱雙方收繳熱費時,因供熱面積存在爭議的,以房地產主管部門發放的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的建築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證發放前後供熱面積存在差異的,實行多不退、少不補的原則,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按雙方確定的面積收取供熱費。

以上條款未明確的有關供熱及收費問題,由供用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市公用局和市發改委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起訴。

新建住宅、逾期繳費、贈送面積、閣樓及地下室收取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等部分內容,徵求意見稿與《關於規範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長公聯字[2013] 8號)基本一致。

除以上條款外,其他有關規定按《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長發改價格[2005]642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長府發[2008]18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長府發[2015]21號)及《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服務業供熱價格的通知》(長發改價格聯[2016]267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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