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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發布重要通告: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到依法處理

原標題:臨沂發布重要通告: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將受到依法處理

為做好十九大安保工作,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穩定,依法打擊信訪活動及群體性事件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了《關於依法處理信訪活動及群體性事件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該通告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對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非法聚集,圍堵國家機關大門,衝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等八種信訪活動及群體性事件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表現形式、處罰依據和標準進行詳細說明,以通告的形式宣傳法律知識,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遇事合法表達訴求,自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

為維護我市社會治安穩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部、周圍非法聚集,或者圍堵國家機關大門,衝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打砸、毀壞公私財物,攔截車輛,實施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揚言自傷、自殘、自殺等行為,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1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极參加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二、在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的道路,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播放哀樂、出示狀紙,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電線杆、樹木等行為製造社會影響,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291條之規定,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在國家機關周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4項之規定,以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依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291條之規定,對首要分子以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5條之規定,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依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以及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的,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27條之規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聽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第28條規定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296條之規定,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根據《刑法》第297條之規定,以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1款第2項、第3項、第4項之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依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根據《刑法》第277條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妨害公務罪處罰。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六、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工作場所非法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工作場所,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根據《信訪條例》第4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七、在國家機關、醫院、學校等單位附近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播放哀樂,焚燒冥幣,不聽勸阻、批評和教育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在國家機關、醫院、學校等單位附近停放屍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以違法停放屍體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聚眾實施上述行為,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1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极參加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的,根據《刑法》第290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八、信訪人進京到天安門地區、中南海地區、中央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境外媒體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等重點地區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訪,經北京市公安機關或者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教育訓誡后,再次進京非正常上訪,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之規定,以擾亂單位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依法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上述行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經教育、訓誡、行政處罰后,仍多次到北京重點地區或者敏感部位起鬨鬧事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之規定,以尋釁滋事依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293條之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依法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本通告發布后,任何人不得以信訪、維權的名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和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於組織、策劃、煽動、挑頭鬧事的不法人員將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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