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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談|法律達人為您解讀:英達「洗錢」和「婚姻法解釋24條」其實是一回事!

因興趣集合,無關名利;

有共同底線,法看人間。

無論是英達「洗錢」,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都反映出目前缺乏完整的個人信用體系和嚴格的貨幣管制措施。

本文約2300字,閱讀大約需要10分鐘

文︱路漫

最近法律圈子一大一小兩個熱點,一個是吵了半天,最高法院2月28日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作了修改;一個是英達在美國偷偷匯了點錢,結果50萬美刀快有一半成了為「美國人民偉大建設事業」的捐款。

著名導演英達

說來說去,都是錢惹的禍。而且,我仔細一想,這兩件事其實還是一回事。可能這麼說大部分人不理解,大家不要著急,聽我慢慢定紛止爭(hubianluanzao)。

我們先談談大熱點——《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簡而言之,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原則。這個事情要從開頭說起,也是一個悲傷的故事。新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而不是《憲法》,可見男女結婚,包括家庭關係和財產對於我們這個國家的意義是多麼的重要。

圖為當時印在結婚證背面的新第一部《婚姻法》

一開始我們的婚內財產制度是這樣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大家注意兩個點,一個是男方清償不能清償的共同債務,一個是各自負債各自還。可見當時社會發展水平下,夫妻之間社會地位不對等,但仍然承認個人財務自治原則。

1980年版本在財產問題上刪除了第一個點,男方清償,理由是男女平等,但仍然承認夫妻之間個人負債自己償還。

2011年版本則刪除了第二個點,也就是後來的《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所依據的原則得以確立。絕對夫妻財產共有制,即夫妻雙方一方的舉債,另一方不能在法庭舉證借款人在借款時明知這是僅借給一方的債務或借款人明知是AA制夫妻的,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平心而論,無論是1950年還是1980年,都是一個相對落後的國家,經濟生活並沒有進入社會的方方面面,但有一條原則始終貫徹如一,那就是夫妻財產共有,「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始終是社會共同認知。這一點,也是整個社會建立家庭制度的根基之一。

講得通俗一點,一對夫妻,比如馬雲這樣的,一個人掙錢夠花了,另一方顯然沒有追求收入的必要性。但既然一個人掙錢兩個人花是基本制度,那為什麼一個人欠錢不能兩個人還呢?

二十四條還有更深一層的出台背景。由於經濟的快速發展,夫妻合謀,一方帶走財產,一方背債務的套路泛濫,已經到了不管就亂套的地步。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我們國家沒有個人信用體系,一個人欠錢多和欠錢少毫無區別,反正也還不上。快速的發展帶來了財富,也帶來了大量的壞賬。

後來二十四條被少數人惡意濫用,變成一方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另一方配偶的手段。很多人開始無原則地抨擊二十四條,卻不能給出一條在保全夫妻財產共有制前提下的合理規則。不得不說這樣的抨擊意義不大,我們不能因為保護一部分本來就有一定過錯的對象,而撤銷一條失去可能弊大於利的規則。

「反24條同盟」呼籲修改「24條」

再說說英達這個事情,英達做了一件人特喜歡做的事,用小聰明繞過規則,然後被發現了。嚴格說起來,英達的行為可能違反美國的多種法律,包括資金監管、贈與稅等,但未必是巴塞爾協議(國際公約)所說的「洗錢」,也未必就不是廣泛意義上的洗錢。

說到洗錢,這也是一個現代社會才有的事。在漫長的前現代社會,財富就是財富,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糧食、物品,也可以是牲畜等等。用一句俗語說:「人髒錢不臟」,講的就是貨幣的一般流通平等性。無論你採取什麼方法獲取財富,財富本身是中立的,不分高低貴賤。

進入現代社會以後,事情起了變化,違法活動和犯罪收入必須偽裝成合法收入,才能不留痕迹地進入「地上社會」,而這種偽裝的過程,就是最早的洗錢。

時至今日,廣義上的洗錢實際上包括三種,非法收入合法化;合法收入非法化(以便進行非法活動);一國範圍的合法收入以非法手段轉變為另一個國家內的合法收入。而巴塞爾協議下的洗錢定義,僅限於第一種,的洗錢罪,則更加限定為個別罪名的違法收入的合法化活動,採取了最小範圍定義模式,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人說英達的行為不是洗錢的原因。

所謂現代社會,在經濟領域的體現,就是依法對資金進行管制,任何活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納稅,接受征管,否則就不能進入合法體系循環。英達這樣的人,思維停留在前現代社會,搞暗渡陳倉顯然是不妥的,擱哪個國家都是打擊目標。

當然有一說一,英達也是情有可原的。美國有稅率極高的贈與稅——40%,也就是說,你的錢哪怕天上掉下來的,國家也要吃一大口。這種事,精明的人顯然不能接受。在很多人看來,錢是我的,我為什麼不能帶到任何我想帶的地方呢?

回到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其實這也是個前現代社會問題,翻看我們國家民間借貸糾紛案例,大部分案件都是現金交付,手寫借條。有採取匯票作為依據的案件,不少都涉及虛假訴訟或偽造證據。

我們的國家,還是一個不夠現代化的社會,大量的活動還在通過不可監管的方式進行著,所以我們必須依靠像二十四條這樣看上去不合理,其實很有用的規則來管理社會。

試想,如果我們有完整的個人信用體系,允許個人破產,那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就可以變成一個破產問題來處置。如果夫妻一方惡意串通第三人進行大額現金借貸,這本身就是違反金融征管的違法行為。他還來不及上法庭告配偶,要求對方共同償還債務,就自身難保了。

正常合法的借貸,如果確實破產還不上的,也運用個人破產制度,在法律上保留其生活和工作的權利,限制其高消費,協議延長還款期限,這樣各方利益都可以得到平衡。有強大的監管體系,法庭調查和取證才能更好地還原事實真相,才能讓判決得到社會的公認。

建立貨幣被法律和政府高度管制的社會,也是社會發展的普遍共識。前段時間印度廢鈔,也是同樣的目的。政府管理水平上不去,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夠高,無論法律偏向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不能公平解決糾紛。

貨幣不被管起來,大部分人不能接受合法掙錢合法用錢的現代理念,還會有很多懷揣「美國夢」的人不是在去美國稅務、司法部門捐款的路上,就是已經捐完錢在準備被遣送回來的飛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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