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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修編——教授、學者、總工、廠長紛紛表示有話說!

導讀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發布以來,熱議不斷,專家、設計院、一線廠長各有看法,大家都說了什麼?又碰撞出了怎樣的火花呢?

一線污水處理廠廠長對標準的看法和共識

1、執行新標準,需要考慮深度處理技術的成熟度

「現在執行的GB18918-2002標準實際上已經比大部分發達國家的標準嚴格。在全國很多地方還沒有實行一級A標準的情況下,又前置性的推出這種排放限值,會造成很多剛剛改造完1年的污水處理廠可能又要進一步改造」,義烏市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楊春榮講到。對於這個標準,需要考慮深度處理技術的成熟度以及配套的設備與實施是否跟得上,未來改造過程中碰到的問題也需要提前考慮。

2、新標準,需要考慮電耗、葯耗、碳源的增加與污染物降低間的平衡

徵求意見稿的限值提高很多,以現在成熟的水處理技術也能達到,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大量的電耗、葯耗及碳源的增加。杭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七格污水處理廠廠長嚴國奇提到,「污水處理廠在從一級B提標到一級A過程中,我們已經切身感受到了能耗和葯耗的大量增加」。新增加的能耗和葯耗也是對碳排放的貢獻,而碳排放的增加與最終污染物的減少之前的平衡在制定新標準時需要考慮。

3、對徵求意見稿中一些指標項次限值的意見與建議

糞大腸菌群:建議刪除,或從寬規定

徵求意見稿中要求出水糞大腸菌群限值為1000個/L,這比自然水體(20000個/L)及自來水廠的要求均要低,而糞大腸菌群進入自然水體會快速繁殖,對其控制值得商榷。同時,多個廠長反映,考核指標中雖明確指出以24小時混合樣作為監測水樣,但目前考核採樣仍以瞬時樣為主,取完樣之後可能要過一天才能監測。「污水處理廠在投加次氯酸鈉和氯之後糞大腸菌群瞬時已經達標了,但是經過一天的分裂繁殖可能又超標了,監測的水樣取樣方式和保存方式都值得研究」,義烏市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周建新提到。同時,建議根據污水處理廠出水的去處制定消毒控制指標。

COD:由50 mg/L降為30 mg/L值得考慮

水體富營養化的影響指標主要為氮、磷等,需要對TN、TP、BOD5等進行控制,但COD指標由50mg/L降為30mg/L需要考慮。對於污水處理來說,一是污水廠出來的COD由於可生物降解的COD已經去除,因此排放到河道中的COD對溶解氧影響不大;二是「脫氮時需要增加碳源,加碳源會導致COD升高,TN和COD同時控制也是個矛盾」,中持水務股份有限公司運行主管鮑資茂講到。

SS:由10 mg/L降為5 mg/L,檢測難度大

出水SS指標小於10 mg/L一般很難檢測出來,降到5 mg/L檢測更難。在實際經驗中發現,SS檢測取樣100ml誤差會很大,取樣300-500ml誤差較小。在實際化驗時,SS指標為5 mg/L,「化驗員可能手一抖,就超標了」。

重金屬:市政污水處理廠沒有去除能力

多個污水廠廠長反映,市政污水處理廠一般採用生化處理方法,對於重金屬基本沒有去除能力。增加重金屬指標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執行。

選擇性控制指標:指標項次多,且污水處理廠實際沒有去除能力

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每年至少一次對錶2中列出的所有項目進行採樣監測,檢測出的項目均納入選擇控制項目。表2中選擇性控制指標82項,項目多,檢測費用昂貴,同時,即使檢測出,市政污水處理廠的活性污泥法對這些指標也無法控制。

4、檢測方法與考核或督查中實際做法衝突

對於監測方法,徵求意見稿以及之前的要求均為「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 一次,取24h 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多個污水廠廠長反映,在實際考核或督查中,基本均是瞬時取樣,並以此為標準。執行與方法的不一致也讓污水處理廠「有苦說不出」。

專家觀點

清華大學施漢昌教授:

第一,COD從50mg/L降到30mg/L有沒有必要? 其實現在污水處理對總氮、總磷、COD、BOD5、SS都已經制定了較嚴格的標準,除了這些指標,還有沒有後續我們需要監控的新指標?從我們人類生活來說,再往下找污染指標的話,一類是抗生素,一類就是內分泌干擾物。現在打針吃藥,以及豬牛羊乳品里都有抗生素,這些東西都會通過人體排放匯到污水裡。這些指標在不久的將來也將會逐漸成為污水處理的限制指標。COD從100mg/L降到80mg/L,再降到60mg/L甚至更低,實際上COD越低, 剩下的東西往往是有環境風險、不易降解的物質,所以這就是導致新標準要把COD再往下降的原因。

第二,是糞大腸菌群指標有沒有必要?最初污水處理里出現糞大腸菌群是作為一個代表來考慮的,它代表人類腸道細菌或病毒對水的感染。但全部測定各種細菌非常困難,所以就選擇糞大腸菌群這個代表作為限制值。像飲用水限值現在是0個/L,之前還有一個小於3個/L的標準,它實際上代表水體里這些容易讓人得腸道疾病的微生物減少了多少,所以它是個代表,控制的並不僅僅就是糞大腸菌群。為什麼選糞大腸菌群呢?因為它對人體影響相對比較小,同時對實驗室要求低,如果選擇其他的菌,要好幾層防護才能去做。糞大腸菌群這個指標是代表人的糞便污染對水影響的程度。

江南大學李激教授:

目前總砷的測定,標準里的方法非常複雜,實際監測中基本上不用;另外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環保部標準所已經很久沒有生產標準樣了,這些問題也都值得商榷。關於因地制宜來制定標準,實操難度很大,我個人也比較擔心標準就按照這個來實施。

江蘇省(宜興)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陳珺總工:

污水處理的排放標準涉及到技術性能、標準限值、採樣方法、評價方法,而這些又是互相相關。COD作為衡量有機污染物去除的一個重要指標,其對環境的污染在100年前活性污泥工藝發明之後已經得到了解決,沒有必要再對其進行過分的苛刻,除非出於水的回用等其他目的。氮、磷污染物總體來說需要進一步嚴格,尤其是在敏感水體的地區。今天我們應該考慮的是新興污染物,這是今天的挑戰,而不是對COD的過分追求。

如何才算達標?這實際上涉及到一個評價方法的事情,是採用年均值,還是月均值,還是每個水樣都達標,還是一定比例的水樣都達標,這牽涉到技術的性能、不同國家管理環境問題的思維,比如歐盟要求10萬人口當量以上的污水廠總氮年均值小於10mg/L,用的是混合樣。

而德國、奧地利等國家用的是瞬時樣,總無機氮小於13mg/L,但規定5個連續的水樣中容許有1個超標,超標的幅度需小於100%的限值。因此,國家排放標準的制定應基於國情、歷史、環境、技術等綜合考慮。很多廠長都提到了糞大腸菌群,這個指標在加拿大也測,但是是用幾何平均值,而非算術平均值。總之,標準制定是很複雜的一件事,來自基層最真實的聲音的確是制定標準時需要考慮的。

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總工程師鄭興燦:

任何環境問題都是和經濟相關的。設計達到什麼樣的排放水平,就得有什麼樣的投入。

其次,出水中不可生物降解的COD,如果是天然物質的話,不會造成水體的黑臭。因此,如果把COD要求強制的達到20mg/L這樣的水平,尤其在未來污水進水的濃度越來越高的情況下,這樣的高標準屬於勞民傷財。

我認為對我們現在的污水處理技術來講,有一個指標更為關鍵,即氨氮指標,這和黑臭富營養化等直接相關。而且,如果出水的氨氮指標能低於1mg/L升的話,相關的COD、BOD都會達到相應要求。

在總磷、總氮指標方面,我跟國內相當一部分專家的觀點有些不一樣。我認為,如果目標是控制藻類的生長和富營養化,那麼必須重視氮磷之間的比例關係。而總氮再低,如果總磷沒有變化,那麼也解決不了問題。

從這個角度,從對水體的富營養化控制來講,總磷是第一位的,氨氮是第二位,總氮指標是第三,控制了這三個指標,污水排放的常規指標就控制住了。

碧水源文劍平董事長:

代表性觀點——強化排放標準要與水環境質量標準銜接,並直接將黑臭水體歸咎於污水廠!—「依據現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處理過後,所排水的標準是一級A。「Ⅰ類到Ⅴ類是水資源,越過了Ⅴ類就不是水資源,一級A是劣Ⅴ類水,就是能夠產生污染的液體。換句話說,在現行國標下,對水環境負荷超載的流域和地區,污水處理廠建在哪裡,排污就在哪裡,哪裡就會形成黑臭水體。」

水網近期刊載的《財經國家周刊》對文劍平觀點的系列報道:「支持者大多為有自主研發膜技術實力的企業。反對者則集中於採用傳統技術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單位,對他們而言,「達標排放」的思想根深蒂固,不能從保護水環境的角度思考問題;業內部分水務投資和運營企業,或由於自身缺乏創新技術,或因長期引進國外技術,不去創新,對當下的創新技術缺乏深入了解,總是以採用新技術一定會增加投資成本、不符合國情為由反對」。

環科院夏青原副院長、總工程師:

夏老認為,提高排放標準不是治本之策!「正確的排放標準一定是處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統決策中,反映國家技術經濟可行性,促進多種環境管理手段並用。必須反對任意加嚴排放標準限值,搞一個特別限值去搶佔環評、規劃、特別是排污許可證的執法空間;更反對用特別加嚴的「一刀切」國家標準去否定地方標準和排污許可證精細化管理的必要性。留給排放標準的任務最重要的是研究各類污染物最佳處理實用技術和可行技術是什麼,並針對國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達標基本水平作為底線。不是關在屋子裡編標準,而是認真的請教各工業行業、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專家,研究適用於污水無害化、資源化、能源化的技術」。

北京首創股份有限公司劉智曉博士:

1、改善水環境問題要從區域或者城市健康水循環角度綜合考量,不能單純依賴提高城鎮污水廠排放標準,要綜合考慮提高管網收集率普及率、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收集與處理、合流制CSO的妥善處理;合流制管網不同位置的儲存滯留池的設置;污水廠進水端豪雨期峰值污水的儲存及處理;農業面源污染及工業廢水點源污染的控制等。

2、不適合制定「一刀切」橫貫大江南北的統一排放標準,優先制定地方性排放標準,N、P指標不能一刀切。對於特定敏感性區域,建議結合水環境容量,科學評估N、P污染物在該特定水域水體富營養化中的貢獻,研究N/P比在水華爆發中的變化規律及控制措施,進而制定科學的指標控制數值及年排放總量的限制。

3、本標準適用範圍,明確本標準「不適用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這裡需要澄清和明確農村污水處理和城鎮污水廠的界定。

4、具體到本次修訂標準上,建議要綜合考慮高級別的排放標準到底對改善水環境的必要性和對「大環境」的可持續性的影響:首先,高級別的排放標準,無疑將會促使大量「高大上」工藝「一窩蜂」的上馬,這在目前地方財政吃緊的情況下,會加劇了政府購買服務的財政壓力,在資金投入有限的情況下,會導致雨水治理、管網普及等一系列綜合水環境治理措施的投資受到影響。其次,高的排放標準,會大幅度增加對能耗、藥劑、材料、設備的消耗,這些消耗來源於上游不同產業,這些產業實際都是在貢獻著對環境的污染,都是「碳足跡」的主要貢獻者,是GHG主要排放者。因而,這種做法可能會轉嫁或提高了上游產業對環境的直接污染,實際上是違反生態倫理的。

5、考慮排放指標之間的關聯度,排放指標的設置無需對SS、COD和TP、TN進行同步高標準限定。即使採用高標準,建議考慮只對TP、TN進行限制,營養指標限制了,SS、COD等指標也會取得理想的去除效率。否則,對COD、SS同步實施高級別限制,會加大不必要的投資及運行費用,因這部分殘留的COD、SS本身就屬於難以生物降解,且對受納水體危害性並不大,對環境的總體改善並無同比的貢獻度。

6、採取高排放標準時,建議考慮採用周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指標進行考核。目前修訂的排放標準涉及到的「特別排放限值」,逐漸趨向污水處理技術的LOT水平,這種情況下,標準的制定就要考慮到污水處理過程客觀存在的不穩定性,指標越嚴格,這種達標難度越大,可以參考歐美髮達國家採用的考核辦法。此外,現在的環保部門考核往往瞬時樣,這對運營企業是不公平的。在目前環保執法高壓態勢下,在總體水價機制及地方財政壓力巨大的情況下,企業的運營風險極大。

7、消毒指標:要結合污水廠尾水排放及最終用途,決定消毒方式及糞大腸菌群數指標。

8、選擇性控制指標:指標的選擇與指標數值的確定,要科學合理。

IWA主席,維也納技術大學教授 Helmut Kroiss博士:

排放標準中的取樣方法和歐美都有所差異,並且達標率的要求上也有所不同。歐洲一些國家並未要求100%達標。如德國以4或5個連續取樣來判斷是否達標;奧地利要求日平均樣的年達標率為95%。當排放入湖泊時,TP要求小於0.5mg/L,當排放入河流時,TP需小於1.0mg/L。在一些特殊的水域,排放標準也會更嚴格。

在制定總氮排放標準時是考慮進水和出水的總氮去除率需大於70%的原則,鑒於這一原則,執法機關往往參考總氮的年平均去除效率,而不是基於瞬時排放值。例如為降低地下水滲入污水管網做出努力的污水處理廠,其出水排放濃度,往往比那些實際進水量小但地下水滲入嚴重的污水廠的濃度要高,而後者才是執法機關真正的處罰對象。

據我所知,還存在化糞池系統,這將導致污水廠進水的有機質含量偏低,也可能會影響到碳氮比,從而影響總氮去除的效率。溫度對污水處理廠處理效率有顯著影響,在北京和天津的地方標準中,採用了冬季時間段,對冬季氨氮的排放限值進行單獨說明,然而按水溫而非季節來劃分應該更為科學。

目前基於日均混合樣達標要求的標準是非常嚴格的,這勢必大幅提高污水處理廠的投資,而實際上對整體的水環境改善作用非常有限。

從長期的經驗來判斷,如果污水廠能高效穩定運行,傳統活動污泥法可去除94%的進水COD(在達到完全硝化的條件下)。如果二沉池得到很好的設計,即使不需要額外後續處理的情況下,一些標準中提出的出水COD 20mg/L或30mg/L 也是可以實現的;在無後過濾工藝的情況下,BOD無法每天都穩定達到4-6 mg/L。二沉池出水中的生物絮體是影響污水廠排放水中BOD、SS和TP濃度的最終決定因素。執行的最嚴格的TP排放限值,就需要用到化學法除磷。在瑞士,通過後化學絮凝過濾,TP能穩定小於0.3 mg/L。我本人並不敢肯定傳統的砂濾能否滿足每日出水TP穩定小於0.2mg/L的要求。在美國的Blue Plains污水廠,他們的TP的月平均值要求小於0.1 mg/L, 是通過膜過濾的工藝實現的。

關於氨氮的去除,我們的研究所已經開發出了,為了達到如此嚴格排放限值的一系列設計和運行的模型。從經濟上來說,推薦95%甚至97%的氨氮排放達標率,這樣可以節約可觀的投資。實際上,即使氨氮非100%達標,對整體的受納水體水環境和可能的水回用並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針對的水質特點,我想在沒有外加碳源的情況下,總氮將無法達標。在這樣嚴格的標準要求下,污水處理廠的能耗自給將很難實現。自養脫氮工藝(厭氧氨氧化)將是一個技術手段,能有效降低能耗,但這是最新的工藝,還有很多挑戰需要解決。針對北京和天津的氣候條件,我不清楚主流厭氧氨氧化是否能夠穩定的滿足如此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但在未來,主流厭氧氨氧化能成為解決方案。

如果基於傳統的活性污泥法,考慮進水水質和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廠無法實現能耗自給,這一結論可利用很多模型計算得到。在北京和天津等嚴重缺水的地區,污水的達標排放和水的有效回用,比污水廠實現能耗自給更為重要。

從溫室氣體排放的角度來說,的化糞池系統有很多弊端。除了化糞池自身產生大量的甲烷外,導致污水廠碳氮比不足,也會限制反硝化過程的效率,並釋放出N2O。

總體來說,現有的技術手段能夠滿足日益嚴格的污水排放標準要求。但從保護受納水體的角度,控制面源的污染應該更有效。

設計院觀點

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

意見和建議:

1、標準的編製方式是依據於的標準編製規範,是否做到了深入的調研,包括走出去到歐美等發達國家去調研,看看人家的標準是如何提出的,為什麼人家的水系及環境那麼好,而出水標準有比我們國家的指標低很多呢;要避免一談到標準修訂,就提高標準的現象發生,試想一下,下一個十年我們的標準將如何修訂呢?

2、有機物和營養物的排放標準限值的設定的依據是什麼?對於當前的水系污染情況,制訂什麼樣的標準是科學的,值得思考?紐約州EPA通過對紐約市哈德遜河水系的十餘年的不斷研究,分析計算出水體的自凈能力,最終確定了紐約市的各個污水處理廠向哈德遜河排水的排放標準,我們認為,這樣制訂的方法是科學合理的。

3、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的基本方法是否應該仍以生物處理為主調,如果認可了這個思想,就應該考慮任何有害物質的去除,都應該在生物處理的範圍內,如果常規處理不能去除的物質,應該修訂有關規範,將這些物質納入到點源處理中消除。我們認為,各種製藥廢水的排放標準就相對科學。

4、我們認為,國家標準是設計時使用的最高標準,在標準使用上應該清晰明了,不能模稜兩可、含糊不清,致使對標準的執行帶來不利的影響;如標準中4.2.2節規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敏感區域內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 中一級A 標準;敏感區域外的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若接收並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 中一級B 標準,若接收並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 中二級標準。」我們認為關於80%的比例標準的判定很難,執行也難,一個排水分區內如果建有污水處理廠,現在接受並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79%的話,執行一級B仍然很難;如果接受並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81%,而過幾年接受並處理工業廢水比例為79%的話,還得馬上去升級,最主要的是,80%的比例由哪個部門來判定?

5、希望進一步明確4.2.4節,關於「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這個裁定權利和責任由哪一個機構來負責?

6、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污水是二級處理標準,主流技術是以活性污泥法為基礎的生物處理工藝,二級處理工藝的出水COD通常小於60mg/L,世界很多國家COD都基本在這個範圍,考慮到一些外界的影響,COD會略微高一些,這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精神體現。我們通過對自然界微生物的強化(活性污泥)實現了在自然界需要長時間、大空間的處理,已經完成了有機物應有的處理,二級出水中的COD已經很少耗氧,不再招致自然界微生物的耗氧引起水體黑臭,似乎沒有必要再通過高投入去消滅那一點點COD,相反這些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污水處理的碳足跡(電耗、物耗消耗所致)。特彆強調的是,我們不希望看到為了去除那麼一點點惰性的COD 指標,把污水處理廠變成了化工廠。

7、標準中4.2.2節規定:「自 2018 年1 月1 日起,……若接收並處理工業廢水比例≥80%執行表1 中二級標準。」如果工業園區的工業性質複雜,即使執行二級標準,對於COD的去除,難度仍然很大。可否改變一下思維,從源頭上去除這些頑固的COD 呢!

8、支持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標準更新,這樣能夠避免出現「鄰避效應」現象的發生,檢測手段感覺還是很不方便,建議編製有關實現這個標準的污水處理廠的去除大氣污染物並使之實現排放標準的必要手段。

9、表一的第12項,糞大腸菌群數的要求,是意味著污水處理廠需要時時消毒嗎?是否有這個必要呢?是否想任何水系排放都需要這個要求呢?建議認真研究。

10、建議附表給出「敏感區域」的62個國控重點湖庫和沿海11省56個地市212個區縣行政區劃範圍,我們很難找到。

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1、4.2.1條,自2016年7月1日起,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表1中一級A標準。對於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含工業廢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鄉鎮污水處理廠執行難度較大,建議放寬到一級B標準。

2、4.2.2條中工業廢水的比例80%不能確定是污染物濃度還是流量,應該明確。這一條按照條文理解可以作為污水處理廠建設的標準,由於污水廠來水是變化的,在污水廠運行過程中,如果比例超標,經污水廠申請,可以適當放寬排放標準。建議將80%改為60%。

3、新標準基本控制項目中增加了總鎳和苯並(a)芘,對很多鄉鎮污水處理廠及縣級環保部門,這兩項指標檢測有困難,編製說明中將這兩項原選擇控制控制項目增加為基本控制項目的原因解釋為這兩項在典型污水處理廠檢測中有較高檢出率,但目前的污水處理工藝對這兩個污染物指標無直接去除效果,較高的檢出率是因為工業點源控制不好,建議這兩項指標仍為選擇性控制項目。

4、4.2.4 表2選擇性控制項目排放限值中,新增的總鋁指標0.2mg/L,考慮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中鋁指標為0.2mg/L,污水處理過程中有時會投加鋁鹽,部分工業企業用水中也可能會增加鋁鹽,建議放寬到0.5mg/L。

5、5.1條表3中廠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最高允許濃度值。由於污水處理廠和城市居區的距離遠近不同,建議在標準中還是沿用原來的分級標準,對於環境敏感區域,可以通過環評提出更嚴的要求。

6、建議仍保留原標準中對於COD大於350mg/L的污水處理廠按照去除率要求,同時增加對於總氮超過60mg/L的污水處理廠也按照去除率或者碳氮比要求。

7、6.3條委託專門機構進行污泥處理的,出廠污泥應達到表4中1~4項控制項目的規定。

糞大腸菌群值和細菌總數這兩個指標對於脫水污泥不能達到,如果還要進行處理,委託專門機構處理的意義就不存在了,建議出廠污泥滿足表4中1~2要求。由於是委託專業機構管理,環境風險比較容易控制。

8、地域廣,且處於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污水處理廠污水來源複雜,目前污水處理是以微生物處理為主體的工藝,收到來水、氣溫、運行狀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建議採用美國、法國等國家的方式,水樣檢測取周均值或者月均值或者採用達標保證率的方式,既能控制進入環境中的污染物重量,也能降低污水處理廠運行成本。如果採用達標保證率的方式建議採用85%~90%。

9、7.4.2條中表5化學需氧量的測定採用重鉻酸鉀法,對於進水沒有問題,由於經過充分處理,水質已經接近地表水體,建議出水採用高錳酸鉀法測定,主要是減輕過量使用重鉻酸鉀對環境的影響,日本也是使用高錳酸鉀法。只要全國都使用一樣的標準,就可以對比。

10、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到污水處理費、企業運行成本、居民水費等多個因素,任何國家排放標準和經濟代價之間都追求平衡,不能片面強調一個方面。新標準實施后,保守估計污水處理成本在1/0~3.0元/m3, 多數污水處理廠在1.2~1.8之間,目前多數城市居民生活污水處理費在0.5元以下,而且城鎮污水處理廠中還有約10%~15%的地下水,今後可能還要處理初期雨水,所以建議減少按照特別排放限值、一級A標準的適用範圍,否則污水處理廠難以維持正常運行。

同時還應該考慮到為使污水處理廠達標,需要投加大量的碳源、藥劑、消耗電能,也會間接產生污染,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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