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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寫著「工資按規定」,這樣的合同能簽嗎?

最近郭某在工作上遇到了件煩心事:到了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郭某發現合同不是很正規,好多內容沒寫明,尤其是工資待遇只寫了「按規定」三個字。單位還催著郭某快簽字,也不給我留一份。郭某希望能多少加點工資,但被單位拒絕。郭某提出給點補償走人,但單位又說走人可以,沒有分文補償。請問法律對這些問題有什麼說法嗎?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所以,簽訂合同是雙方合意的表現,文本一定要給職工看清楚,並接受職工的異議,不能催促或立馬簽訂,更不能誤導、乘人之危。合同簽字生效后應該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其次條款必須齊全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為什麼要訂書面合同?其實就是要把雙方權利義務明確下來,以便遵照執行。然而現實中,合同條款「缺胳膊少腿」,甚至是無效簽訂等等現象還是存在。當然有的單位這麼做,純屬故意的,職工不得不防。

工資「按規定」是什麼規定?包括哪些?適用前提是什麼?這些不明確就會給職工權益維護帶來麻煩。報酬約定不明怎麼辦?法律確定了這樣的原則: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官支招:再者加工資也須協商一致

希望增加工資無可厚非,但除非有約定,否則,加不加的主動權均在用人單位。現在郭某不願意續簽,單位也不能強求,故可按終止處理。問題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點郭某可能不清楚。

所以操作要講策略,郭某應要求單位寫明待遇,如果確實降低報酬待遇的,再走人單位就必須支付補償了。續簽合同是件大事,我們既要維護自身權益,也不可忽視了相關法律法規,大家可要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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