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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任性P圖? 林志穎微博晒圖竟「攤上事兒了」

2017年2月22日訊,「不老男神」林志穎4年前曬出的一張PS圖,最近被起訴了——索賠110萬元。

攝影師原圖

網友PS圖

原來,2013年8月25日,林志穎在微博里曬出了一張被網友PS的照片,「展示」自己的光頭形象來慶祝微博冬粉量達到2100萬。然而,這張照片的原圖來自知名攝影師朱慶福的攝影作品《中華男兒》,作品主題是為了展現偵察兵的風采,該作品還獲得了第十八屆全國攝影藝術展金獎。

朱慶福認為,林志穎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近日將林志穎、北京微夢創科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索賠。

2月16日,林志穎在微博發表聲明回應,承認自己的錯誤,並表示當時只因覺得有趣而將網友PS的圖片發出來分享,未意識到照片是改動於權利人的攝影作品,現已由律師向權利人轉達歉意並提出賠償意向。

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第3條明確將「攝影作品」列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之一。攝影是一門藝術,然而並非所有的照片都會被認定為是攝影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認定照片是否屬於攝影作品則是處理其糾紛的前提性條件。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該條例第4條中給出了「攝影作品」的明確含義,即「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可見,要認定一張照片是否屬於攝影作品,需要根據上述的特徵來進行判斷,而其中獨創性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實質性條件。

目前普遍認為,獨創性主要考慮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個方面,首先肯定不能是抄襲他人的作品,而創造性一般體現在拍攝者在選擇拍攝對象、構圖設計、拍攝角度、拍攝時機、光線調整等方面做出的獨立判斷,而並非機械性的記錄,體現了作者對該作品的智力投入。

未經許可擅自P圖可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中包括各類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攝影作品,則侵犯了原攝影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其中歪曲、篡改通常是指通過改動作品而造成讀者對於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觀點的誤讀,歪曲是指故意改變事物的本來面目或對事物作不正確的反映,篡改是指用作偽的手段對經典、理論、政策等進行改動或曲解,使其表達之意與作者原本思想表達大相徑庭,保護作品完整權可以視為修改權的延伸。

需要注意的是,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是不受限制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目前對攝影作品較為常見的修改方式就是網路中流行的PS,也就是我們常說的P圖,即使用Photoshop軟體處理圖片,大多是在一張原有的照片基礎上進行。如果原照片並不是自己所拍攝的,並且又屬於攝影作品,那麼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任意PS照片就侵害了他人攝影作品的修改權。

特別是一些PS照片為了達到搞笑效果,往往歪曲了原著作權人的原有表達,侵害了權利人的作品完整權;即使原照片並非攝影作品,隨意使用他人頭像製作表情包等情形,也有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權等。因此,P圖並非如想象中那樣輕鬆搞笑,一不留神可能就會侵害他人權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些年,未經許可使用攝影作品導致的侵權案件逐年增加,提醒各位網友特別是一些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大V們,慎重發布微博、微信,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避免帶來糾紛。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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