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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互聯網刑事法治研討會」召開

本報訊(記者王涵)近日,「2017互聯網刑事法治研討會」在杭州召開。研討會上,圍繞制假售假刑事案件量刑標準化、網路環境下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惡意投訴行為的犯罪定性和刑罰遏制、電子證據採信等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的問題,來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檢法單位、律所等刑事法治領域的知名專家、學者和司法實務人員展開了激烈討論。

會議認為,在保護知識產權與打擊制假售假行為方面,如何推動立法司法工作儘快實現從工業時代進入數據時代,是擺在立法司法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打擊制售假行為

量刑標準仍需嚴格

「對制售假要像職務犯罪一樣來對待,對緩刑的適用要畫一條紅線,在這樣的高壓線的基礎上,將近80%的高緩刑適用率才會減下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新建議,通過各種途徑,把打擊售假犯罪寫進量刑指導意見,基層司法機關的操作中才能按照規則進行計算,以此限制自由裁量權。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文華則認為,制售假是長期困擾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問題,應將制售假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納入最高法的指導意見。不過,制定者要考慮產業的發展,整體的經濟形勢,包括互聯網金融大變化帶來的政策和法律、司法解釋的變化,所以要做好宏觀系統的把握。

曾經於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掛職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的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盧建平建議,未來的立法尤其是司法中,可以分從重情節和從輕情節。比如,有製造銷售特殊類型的商品的,也有網路電信詐騙的。具體可以在參照盜竊罪、詐騙罪中多次行為,進行定性考量。

此外,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員劉仁文介紹,迄今為止,人類的生產經營大體經歷了農業時代、工業時代和網路時代。網路時代的生產經營呈現出與傳統時代很大的不同,新的生產經營要素和資料不斷出現,這就要求對網路時代的破壞生產經營罪進行合理的解釋,既充分發揮刑法解釋的能動作用,又使這種解釋受到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

打擊互聯網犯罪

需要給予重視

「互聯網帶來的對整個傳統法律的改變,不僅僅是條文的具體解釋,一定是從整體理念上的巨大變革,一定是對傳統理論的顛覆。」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高艷東說。

高艷東建議,對待互聯網犯罪一定要嚴格,雖然互聯網犯罪沒有暴力那麼血腥,但是客觀危害很大,刑法重大的考量標準就是客觀危害。此外,互聯網犯罪的司法成本和犯罪成本極不相稱。

華東政法大學法治戰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葉慧娟指出,時代變化了,刑法也要跟上時代的變化。「現在是互聯網的時代、大數據的時代,發生了很大改變,不再是以傳統的認定方式呈現出來。在惡意投訴的一些案件中,沒有明確的傳統敲詐勒索,就是取財意向非常明顯,這跟傳統有非常大的區別,呈現出新的特點。被惡意投訴的商家在平台上受平台規則的制約,那麼這個規則在商家身上起作用,對整個經營效益,甚至外圍的聲譽都會產生巨大的影響,這會產生制約的因素。有些知名商家不可能不在乎這一點,這跟傳統的敲詐勒索理論有吻合之處,相比詐騙,定敲詐勒索更合適。」葉慧娟說。

電子證據採信

需要各方參與

其實,打擊互聯網行業的犯罪,多年以來之所以困難重重,重要的原因還是在於證據層面,大量的電子證據使得互聯網犯罪與其他傳統犯罪有著極大的不同之處,如何認定電子證據也是打擊互聯網犯罪的一個重要環節。

對此,國信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副主任王笑強認為,「電子證據採信,不是一方能夠做到的,而是整個參與。」

目前,電子證據的採信存在幾個難點,包括取證難、完整性和真實性欠缺、各證據之間缺少關聯性、使用難。王笑強建議:「目前來看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兩個,一個是標準的制定,包括立法;二是建立可取證系統。」

對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庭長周欣則有著不同的看法,她認為,「電子數據不是萬能的,我們在審查判斷案件的時候,不僅僅依賴於電子數據。雖然電子數據是一個科學的證據,但是也不是完全萬能的,也是要法官根據全案的證據進行綜合的判斷審查,也要看和其他證據是否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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