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告嚴偉訴被告楊清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40號
楊清泉:
本院受理原告嚴偉訴被告楊清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被告楊清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嚴偉支付工資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楊清泉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九日